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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冀两地检察院联合督促治理外来入侵物种互花米草行政公益诉讼案公布

  12月1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三分院)召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市检三分院成立以来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介绍下一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点,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市检三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韩娟及办公室、第七检察部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

  自成立以来,市检三分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市院的工作部署要求,坚持把公益诉讼检察作为核心业务,着力强化统筹领导,注重内外联动,共审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6件,立案调查8件,发出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诉前检察建议和诉前公告6份,督促支持行政机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8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件,法院已判决2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办理了我市首例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一批优质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市检三分院立足区位特点,着力特色公益诉讼品牌,聚焦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常态化开展“守护渤海”专项监督活动,加大涉海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推动跨区域协同共治;依托“蓝海卫士”检察官驻海警办公室,推动涉海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加强与海警、海洋、渔政等涉海行政机关的交流协作,强化检法协作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下一步,市检三分院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等要求,紧紧围绕和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津城”“滨城”双城发展及“871”重大生态工程等重大战略部署,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公益保护问题,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不断提升监督质效,为建设美丽天津、平安天津、健康天津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

  新闻发布会以视频连线的形式召开。市检三分院相关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发布会,多家央媒及本市主要新闻媒体的记者应邀参加了线上新闻发布会。

  公益诉讼检察新闻发布会案例一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督促整治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随机抽查有关问题线索中,明确指出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海新城北部存在一条违规建设的跨海道路,导致约21公顷面积的海域被圈占,削弱了被圈占海域的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圈占海域涉及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贝壳堤核心区和缓冲区,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且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侵害了社会公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三分院)在“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接到该问题线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开展调查,将该案列为重点案件办理。天津三分院经实地踏勘调查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海新城区域用海建设期间,自2008年起在临海新城北部海域违规建设跨海施工道路,截至立案前,部分跨海施工道路仍然存在,淤堵了透水通道,导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贝壳堤核心区和缓冲区海域依然处于相对被封闭状态,实际丧失水体交换能力,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

  2019年11月8日,天津三分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及时完善涉案跨海道路的用海手续;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力度,细化提升涉案海域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施工方案,及时开展相应整改工作。

  2019年11月18日,天津三分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召开关于检察建议书整改落实磋商座谈会,专题研究开展整治工作。2019年11月底,相关行政机关在专家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生态修复整改工程项目招投标和立项工作。涉案生态修复整改工程包括自然保护区内部水系连通生态修复工程和自然保护区外部海堤改造工程两个项目,工程总金额近4.5亿元。

  涉案生态修复整改工程施工期间,天津三分院持续跟进监督,定期实地查看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与行政机关研究解决自然保护区内违建设施拆除和改造难题,督促施工单位在确保施工安全前提下按期完成修复整改工程。2020年7月,自然保护区内部水系连通工程竣工,建成过水箱涵三处,每处60米,打通自然保护区内部水系循环通道,为湿地功能恢复提供保障;同年11月底,自然保护区外部海堤改造工程完工,建成可与外海水系连通的桥闸,桥闸总过水断面360米,该项目打通了自然保护区内外海潮水循环通道,解决了违建施工道路封闭导致的海水循环问题。同时,涉案生态修复整改工程也被列入天津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283公顷湿地修复任务。2020年12月28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了实地查看、现场验收,确认涉案海域已恢复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全面恢复了湿地风貌。

  典型意义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近一万年以来渤海海退成陆的海洋遗迹,是以贝壳堤、牡蛎礁构成的珍稀古海岸,其自然环境及生态系统对研究海陆变迁和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等具有重要科学价值。违法围填海活动破坏了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在跟进监督中协同推进治理,与行政机关同向而行,破解了多年海洋湿地生态保护难题。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整改任务,列为检察公益诉讼重点案件,取得良好办案效果,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保障《湿地保护法》《海洋保护法》等法律正确实施的政治自觉和法治自觉,生动体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

  公益诉讼检察新闻发布会案例二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督促治理外来入侵物种互花米草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初,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工作中发现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沧州市沿海滩涂有大量成片及零散生长的外来物种互花米草。该物种大面积分布,严重挤占了本地盐沼植物的生态位,破坏沿海生物栖息环境,威胁滨海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三分院)经调查发现疑似外来入侵物种互花米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案件线索,相邻的河北省沧州市沿海滩涂也存在互花米草生长情况,依据双方合作机制,同时将案件线索至移送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沧州市院)。津冀两地检察机关经研判,2021年12月3日,同步开展调查,分别对外来物种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两地6家行政机关立案。

  2022年3月,经过实地挖掘、提取植物样本,委托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认定被委托鉴定物种为互花米草。根据国务院原环保总局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互花米草被列为我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两院使用无人机对涉案海域实地勘查,初步评估互花米草生长面积,固定证据。后委托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洋环境检测中心站就互花米草分布面积及危害性进行评估论证。经测算,两地共有互花米草约500公顷,经论证,互花米草无序扩散会挤占本土盐沼植物生态位,影响海水交换,导致航道堵塞、水质下降,威胁本土海岸生态系统,破坏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平衡,严重影响渤海水域生态环境和资源。

  2022年5月26日,两院就互花米草外来物种入侵行政公益诉讼案联合举行线上异地检察听证。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担任听证员,并特邀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听证释理。参会人员一致认为,互花米草威胁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刻不容缓。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治理效果,天津三分院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制发了《关于治理互花米草工作的提示函》。2022年8月10日,两院分别向两地6家行政机关同步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协调联动,推进互花米草科学综合治理;加强跨区域协作,建立一体化联防联控机制;强化跟踪监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机制。

  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天津市滨海新区沿海滩涂互花米草治理工作方案》,确定了相关牵头单位,将互花米草治理工作纳入到天津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专项工作中推动。截至目前,天津市滨海新区已初步治理互花米草六十余公顷;河北省沧州市相关行政机关对全市互花米草分布面积坐标、危害程度等进行了详查,并将互花米草治理工作纳入到2023年海岸带保护修复治理工程。

  鉴于互花米草治理在全国范围尚无标准可循,为推动科学有效治理,天津三分院主动与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进行对接,推动制定“互花米草生态损害评估、生态治理及治理效果评价等系列标准”。目前,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联合有关单位共同制定的《互花米草风险与损失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团体标准已经立项并进入评审阶段。该团体标准是国内首个根据检察机关需求专门制定的标准,其落地将对互花米草现状调查、科学评估互花米草入侵风险与生态损害程度具有指导性意义。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跨区域联合办理外来物种入侵公益诉讼案件,并从个案治理需求入手,启动外来物种治理标准的制定,完善公益诉讼依据,为保护渤海生态环境和津冀区域生物多样性提供检察方案,贡献检察力量。

  (今晚报记者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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