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政发〔2023〕23号
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藤县养殖水域
滩涂规划(修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梧州市藤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前言
第二节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规范文件
第三节 目标任务
一、规划期限
二、规划目标
三、重点任务
第四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约束的原则
三、坚持合理布局、转调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整体协调、横向衔接的原则
第五节 规划范围
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第六节 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一、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二、自然气候条件
三、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四、水域环境状况
五、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
第七节 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一、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二、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三、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第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第三章 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第九节 功能区划概述
一、禁止养殖区
二、限制养殖区
三、养殖区
四、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和保护重点
第十节 禁止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的类型、面积(数量)和位置
二、管理措施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一、限制养殖区的类型、面积(数量)和位置
二、管理措施
第十二节 养殖区
一、养殖区的类型、面积和位置
二、管理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节 加强组织领导
第十四节 强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用途管制
二、完善使用审批
三、强化生产执法
第十五节 加强生态保护
一、加强养殖污染防控
二、加强渔业水域的监测和管理
三、加强节能减排投入,示范推广减排技术
第十六节 其他保障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
二、提高从业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综合素质
三、强化渔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四、加强政策扶持
五、强化安全预警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节 规划效力
第十八节 规划附表附图
附件1 藤县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表
附件2 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附件3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附件4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附件5 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
附件6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
附件7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
附件8 池塘养殖区
附件9 山塘水库养殖区
附件10 稻渔综合种养区
附件11 休闲渔业养殖区
附件12 主要河流禁养区汇总图
附件1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限养区汇总图
附件14 基本农田禁养区汇总图
附件15 生态保护红线限养区汇总图
梧州市藤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前言
近年来,我国渔业发展迅速,不仅保障了人民群众优质蛋白供给,降低了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利用强度,而且有效促进了渔业产业发展和渔民生活富裕。渔业及相关产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动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对提供优质蛋白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等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藤县着眼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立足水产养殖产业发展现状,科学谋划、精准施策、狠抓落实,以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先导,以水产生物科技创新为支撑,稳定水产养殖生产规模,突出主导品种养殖,大力发展节能、健康、生态、高效水产养殖,水产养殖业实现了绿色高质量发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是推进产业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
按农业农村部要求,梧州市藤县于2019完成并颁布了《梧州市藤县养殖水域滩涂发展规划(2018—2030年)》。2018版《规划》对规范我县水产养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国家和地方生态保护政策的不断推进,相关上位规划和平行规划的变更,尤其是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蓄水发电以后对下游行洪区水体的水文特征和养殖环境造成了极大改变。相关政策和生态环境的改变,使得现有规划已无法科学有效地指导我县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为了避免由于规划不到位给养殖户造成无谓损失,为更好发挥规划在我县水产养殖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亟待编制新一轮《梧州市藤县养殖水域滩涂发展规划》,以实现我县水产养殖业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
第二节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通过。
二、规范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号);
《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
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2022年;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桂农厅发〔2021〕44号);
《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16〕152号);
《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桂政办发〔2021〕1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18年1月9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美丽幸福河湖“十四五”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河长办〔2022〕26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水面生态渔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2022年;
《梧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2023年;
《梧州市水功能区划》(梧政函〔2012〕32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城市水利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梧政办发〔2021〕54号);
《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藤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
第三节 目标任务
一、规划期限
本规划起始年为2022年,规划期限为2022年至2030年。2022年—2024年为近期;2025年—2027年为中期;2028年—2030年为远期。
二、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规划,进一步明确养殖水域功能区域范围,合理调整养殖生产布局,严格控制养殖容量,推广健康、清洁养殖模式,逐步完成传统养殖向池塘生态养殖、净水渔业、稻渔综合种养、工厂化养殖等绿色生态养殖模式转变,保护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为完善以养殖证为核心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提供保障,促进全县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使水产品品质和效益稳步上升,经济效益和养殖户收入显著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水产技术推广体系不断完善,突出抓好优势水产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和优质水产品配送基地建设,确保有效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和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养殖户”的总体目标。到2030年,全县水产养殖面积1696公顷。
(二)分期目标
1.近期目标(2022-2024年)
到2024年,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比提高30%,以提高水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中心,不断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并通过合理规划布局、严格监管、优化种养模式等措施,逐年缩减传统养殖规模,控制渔业养殖对环境影响。全县池塘生态养殖面积738公顷,山塘水库净水渔业模式面积958公顷,主要苗种生产功能区面积80公顷(包括在前面两类养殖面积中),稳步发展稻渔综合种养面积770公顷。全县水产养殖面积1696公顷(不包括稻鱼综合种养面积),养殖产量2.97万吨。
2.中期目标(2025-2027年)
大力发展经济价值较高的名特优水产品种养殖和生态养殖,到2027年,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比提高45%,打造重点优势水产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3个,新发展水产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渔场7个,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个。全县池塘生态养殖面积738公顷,山塘水库净水渔业模式面积958公顷,主要苗种生产功能区面积80公顷(包括在前面两类养殖面积中),稳步发展稻渔综合种养面积770公顷。全县水产养殖面积1696公顷(不包括稻鱼综合种养面积),养殖产量3.27万吨。
3.远期目标(2028-2030年)
继续大力发展经济价值较高的名特优水产品种养殖和生态养殖,稳定养殖面积和产量,提高水产品品质,增加效益,到2030年,全县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比提高70%,全县池塘生态养殖面积738公顷,山塘水库净水渔业模式面积958公顷,主要苗种生产功能区面积80公顷(包括在前面两类养殖面积中),稻渔综合种养面积770公顷,全县水产养殖面积1696公顷(不包括稻鱼综合种养面积),养殖产量3.62万吨。建立健全的渔业养殖管理系统,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保障渔业生产稳定,保护和改善滩涂水域环境。生态化养殖规模和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养殖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加显著。
三、重点任务
根据规划依据,结合藤县实际,本轮规划主要解决以下重点任务。
一是针对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蓄水发电对下游行洪区水生生态环境造成的重大改变,将位于行洪区的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调整为禁止养殖区;
二是针对上位规划和平行规划的调整(如广西水功能区划、一河一策工作方案、饮用水水源地规划、港口航道规划等),对我县禁养区、限养区进行调整;
三是配合当前国家和地方重点推进的相关工作,如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广西美丽幸福河湖建设等相关工作,做好规划衔接;
四是依据我县资源环境条件及国家和地方生态环保要求,结合当前工厂化、生态化和融合化养殖发展要求,科学划定我县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
第四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
根据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估结果和水产养殖业发展需求,形成藤县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体思路,根据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的具体要求,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制定藤县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具体措施,科学编制规划。
二、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约束的原则
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科学开展水域滩涂利用评估,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明确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合理安排产业发展空间。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
三、坚持合理布局、转调结合的原则
合理发展池塘养殖和山塘水库净水渔业;发展生态养殖,支持废水处理、循环用水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及工厂化养殖,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四、坚持整体协调、横向衔接的原则
将规划放在区域整体空间布局的框架下考虑,规划编制确保与藤县行政区域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水功能区划等规划相协调。同时注意与藤县交通、港口、旅游、环保等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避免交叉和矛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节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藤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养殖水域滩涂,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水域、滩涂,包括藤县境内的河沟、山塘水库、池塘和宜渔稻田等,包括禁限养区划定涉及的陆域范围。
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第六节 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一、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一)地理位置
藤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部,属梧州市管辖。区域面积3945.62平方公里。地处东经110°20′58″~111°11′24″,北纬23°02′33″~24°03′09″,东接梧州市龙圩区、长洲区,南连岑溪市、玉林市容县,西邻贵港市平南县,北靠蒙山县、贺州市昭平县。地貌以丘陵低山为主,沿河有狭窄冲积平原。浔江沿北回归线自西向东穿流中部,把县境分成南北两片。河流走向多数从北到南或从南到北,分北流河水系和南流河水系。最东点塘步镇六坊村石桥岭,最西点宁康乡料南村竹篙冲儿顶,最南点象棋镇河柳村山子㞘,最北点大黎镇上荣村竹沙顶。辖藤州、塘步、埌南、同心、金鸡、新庆、象棋、岭景、天平、濛江、和平、太平、古龙、东荣、大黎15个镇,平福、宁康2个乡。
藤县地形南北长,东西窄,呈长方形,西江和南梧一级公路自西至东穿过县境,国道321线与贯通藤县南北的藤太二级公路汇交于藤北交通重镇——太平镇,南广高铁、洛湛铁路、柳梧高速、苍硕高速贯穿藤县境内,将藤县与东部沿海地区、大西南地区融为一体。沿南梧公路往东,经苍梧至内陆港口梧州市,相距55公里;往西经平南、桂平、贵港、宾阳,至南宁市,相距340公里。西江流经藤县,是藤县的黄金水道,下行直达梧州、广州、珠海及港澳地区,上溯直达贵港、南宁市,均可通航千吨级船只。这些优越的地理条件和便利的水陆交通环境对藤县的经济发展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水域类型
1.江河
全县境内河道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除浔江外,流域面积50平方千米以上河流26条;流域面积50平方千米以下89条;河流分南北水系共同注入浔江。北流水系贯于县境南部,最大河流为北流河,其次为白石河、蒙辽河、都榜河、下六河、黄冲河;南流水系贯于县境北部,最大河流为蒙江。此外有泗培河、合水河。
2.水库
全县境内中型水库有3座:大任水库、黄垌水库、白石水库;小(一)型水库19座;小(二)型水库91座。总面积1183公顷。
3.池塘
全县境内池塘养殖水域面积738公顷。
二、自然气候条件
温度:藤县年平均气温21.3℃,气候温和,夏长冬短,最高月平均气温28.3℃,最低月平均气温11.6℃,极端最高气温为39.4℃,极端最低气温为-2.9℃。
光照日能:藤县地处低纬地带,北回归线横贯中部,太阳辐射量较多,年均日照时数为1669.2小时,年平均太阳能辐射量为106.3千卡/厘米。
雨量:藤县雨量充沛,年平均降雨量为1431.5毫米,一年中主要降水时段为4—9月,占全年降水量的75%。
总体上看,藤县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管辖范围内的河流水质状况较为良好,具备适合水生生物生长繁衍的良好条件。
三、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一)浮游生物
藤县淡水水域浮游植物主要有金藻、黄藻、硅藻、甲藻、裸藻、绿藻、蓝藻等,它们随季节变化和不同水体,呈现品种结构与数量上的差异;浮游动物中原生动物、轮虫类、枝角类和桡足类均有分布,这些浮游生物是滤食性鱼类良好的天然饵料。
(二)底栖动物
底栖动物主要为水蚯蚓、淡水壳菜、三角帆蚌、背角无齿蚌、佛耳丽蚌、蚬、河蚬、萝卜螺、田螺、摇蚊幼虫等,有着一定的开发利用价值,其中水蚯蚓是肉食性鱼类苗种最好的开口饵料之一。
(三)水生植物
水生植物资源非常丰富,主要有浮萍、青萍、飘莎、水浮莲、水葫芦、水花生、金鱼藻、轮叶黑藻、菹草等;陆生饲料植物有木薯、甘蔗、玉米、象草、苏丹草、苦麦菜、黑麦草等。这些植物的植株、籽实或根、茎、叶都是鱼类很好的饲料。
(四)鱼类
鱼类品种有百余种(或亚种),其中经济价值较高的有50多种,隶属于8个目,15个科。鲟形目鲟科的品种有中华鲟;鲱形目鲱科的品种有鲥鱼;鲑形目银鱼科的品种有白肌银鱼;鳗鲡目鳗鲡科的品种有鳗鲡;鲤形目鲤科雅罗鱼亚科的品种有青鱼、鯮、草鱼、鳤、鳡、赤眼鳟,鳊亚科的品种有大眼红鲌、翘嘴红鲌、海南红鲌、鲂、鳊,鲴亚科的品种有银鲴;鲃亚科的品种有光倒刺鲃、倒刺鲃、南方白甲鱼、短鳍结鱼、鲮卷口鱼、岩鲮、东方墨头鱼;鮈亚科的品种有唇骨、花骨、大刺骨、银色颌鮈;鲤亚科的品种有三角锂、鲤、须鲫、鲫;鲢亚科的品种有鳙、鲢;鳅科的品种有粗壮沙鳅、泥鳅;鲇形目胡鲇科的品种有胡鲇,鲇科的品种有鲇,盔鲇科的品种有盔鲇;鲿科的品种有斑鳠、纵带黄颡鱼、黄颡、江黄颡鱼、粗唇黄颡;合鳃鱼目合鳃鱼科的种有黄鳝;鲈形目鮨科的品种有花鲈、大眼鳜、斑鳜,塘鳢科的品种有尖头塘鳢,鳢科的品种有斑鳢、月鳢,刺鳅科的品种有大刺鳅。还有目前已引进开发养殖的主要品种有建鲤、彭泽鲫、先科巨鲫、罗非鱼、淡水白鲳、露斯塔野鲮、麦瑞加拉鲮、大口鲶和美国斑点叉尾鮰等。
(五)其他水生生物
全县江河水域甲壳类主要有淡水青虾、沼虾和螃蟹等品种;贝类主要有中国圆田螺、绍纹螺等,及外来品种福寿螺;爬行类有中华鳖的地方亚种黄沙鳖等品种。
四、水域环境状况
(一)水域环境状况
根据《2021年藤县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等公开数据,藤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各监测断面的评价指标年平均值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总体来说,藤县管辖范围内的河流水质状况较为良好,以防护为主,部分河流水域需要重点治理。
(二)水产养殖对环境影响分析
藤县池塘养殖和山塘水库养殖水产品是以四大家鱼、鲤鱼、罗非鱼等滤食性、草食性和杂食性种类为主,非投喂鱼类占藤县水产养殖总产量比重大,这些品种是净水渔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为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胡子鲶、斑点叉尾鮰、泥鳅等养殖密度较高,有一定的自身污染,易造成养殖水域的富营养化,但所占比例较小。近年来藤县加强池塘改造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取缔几个主要库区的网箱、围栏养殖。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影响比较低,总体可控。
五、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
根据水域滩涂资源、水文气候条件、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环境状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库鱼产力评价标准》(SL563-2011),采用叶绿素a评估法,利用所测水生生物资源(浮游植物、浮游动物、水草和底栖动物等)现存量,通过P/B系数、利用率和饵料系数等估算出单位水体的最大承载力,湖泊约27.75g/㎡,水库约45g/㎡,河沟约25.53g/㎡,其它(如湿地等)约27g/㎡。藤县水资源丰富,包括河流、山塘水库、河沟等,2021年,池塘养殖面积738公顷;山塘水库养殖面积958公顷。
总体来看,藤县具有发展水产养殖的优势条件,水域面积较大,具备一定的增产潜力,山塘水库富营养化程度较高,适宜开展净水渔业。稻渔综合种养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可在池塘开展高效健康优质精养,结合标准化池塘改造、循环流水养殖、微生物+、生物浮床等技术,在水库开展放牧式生态增殖,主养鲢、鳙等滤食性鱼类和鲴类等刮食性鱼类;重点开发利用稻田资源,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发展克氏原螯虾、田螺、泥鳅等特色品种,充分利用当地庭院养殖基础,发展龟鳖类庭院养殖模式。
第七节 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一、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藤县水产养殖业近年来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十三五”期间,政府引导社会资本不断加大对水产养殖业的投入,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全县水产养殖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明显加强,养殖水域滩涂利用率明显提高,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养殖效益不断提高,养殖容量得到初步控制,水产健康养殖、清洁养殖行动逐步推进,养殖环境明显改善。2021年全县水产养殖面积1696公顷,养殖水产品总产量17336吨,2021年,藤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21.78亿元;比上年增长9.5%。其中,渔业产值3.55亿元,增长5.7%。渔业已成为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优势特色产业,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二、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一)经济总量
2021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68.3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6%。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72.02亿元,增长8.3%;第二产业增加值82.85亿元,增长14.2%;第三产业增加值113.51亿元,增长9.9%。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26.8%、30.9%和42.3%。三次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23.0%、35.3%和41.7%,分别拉动经济增长2.44、3.74和4.42个百分点。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3688元。
(二)产业结构
2021年,池塘养殖面积738公顷,产量9596吨。山塘水库养殖面积958公顷,养殖产量7740吨,水产品总产量同比增长3.3%。无公害养殖基地建设从无到有,随着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施行,藤县越来越多的水产养殖业主已经充分认识到无公害标准化养殖是大势所趋,许多养殖户正在朝无公害标准化养殖方面努力,但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总体看来,渔业经济中存在淡水养殖业占主导,渔业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服务体系不健全,加工、流通渠道不畅等问题,但最突出的问题是龙头企业数量太少,带动作用不够明显。藤县目前水产养殖生产规模化经营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
(三)调整发展方向
按照“让优的多起来,多的优起来”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原则,藤县水产业内部结构调整方向为:一是根据市场的需求,不断进行养殖品种结构调整,增加名特优鱼类的养殖种类和扩大名优鱼类养殖面积;二是对市场需求较大的大宗淡水鱼类,主要是针对大水面放养的鲢、鳙,从养殖模式上进行调整,走生态养殖之路,创建绿色有机品牌,真正做到让“多的优起来”,使其有更大的市场竞争力;三是大力发展稻渔综合种养模式,积极引领该模式在全县范围内的大面积推广,充分挖掘水域滩涂开发潜力;四是要保证藤县水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筹建有规模有实力的苗种繁育基地;五是利用藤县丰富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休闲渔业,延伸渔业产业链,增加水产品附加值,促进渔业多元化的发展。
三、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一)市场发展潜力
1.丰富的自然、生物资源为渔业的发展提供发展空间
藤县罗非鱼等优势水产品养殖条件得天独厚,全县境内年平均气温21.3℃,气候温和,夏长冬短,最高月平均气温28.3℃,最低月平均气温11.6℃,极端最高气温为39.4℃,极端最低气温为-2.9℃。罗非鱼最适宜生长气温28℃。全县境内水质环境优良,无工业污染,符合“绿色、天然、无污染”的出口产品生产条件。淡水生物资源丰富,品种繁多,全县包括鱼、虾、蟹、贝及两栖、爬行类等水生生物190余种,但目前开发利用比较少,供增养殖的生物资源开发潜力还很大。
2.渔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良好,提升空间较大
近年来,藤县渔业有长足发展,渔业经济总量和质量有明显提高,发展基础日益夯实。以大水面开发、山塘水库为主的优质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初见雏形,草鱼、罗非鱼等优质鱼类生产规模得到扩大,为下一步形成规模渔业经济链打下基础。全县山塘、中小型水库库区等大水面水域广阔,已开发养殖的水域,大部分属粗放型,产量、质量和效益均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全县水域滩涂资源开发潜力大。
3.水产养殖业技术支撑不断增强,基础设施不断改善
多年来,藤县引进了一批水产养殖名优新品种,诸如罗非鱼、斑点叉尾鮰、罗氏沼虾、团头鲂、克氏原鳌虾、龟鳖等,均已成为藤县水产养殖新对象,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今后,将继续引进水产养殖名优新品种、新技术,调整和优化水产养殖产品结构、提高养殖素质,不断促进藤县水产养殖业发展。通过实施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健康水产养殖示范场等,全县养殖池塘、育苗场的基础设施得到了改善,养殖产量和效益得到了提高。今后,随着中央、自治区、梧州市财政项目逐步加大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将为拓展水产养殖空间和水产养殖增产增收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发展趋势
水产养殖承载着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任,绿色发展理念应贯穿于生产全过程,推进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向“工业化”发展、自然水域增养殖向“农牧化”发展,是未来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必然方向。
随着渔业规模化、设施化的不断发展,养殖方式发生转变,即从传统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增长型转变。节水、高效、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将成为藤县水产养殖业的主体。优势名优品种大力推广,扩大养殖面积,形成特色品种产业链,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相应的配套管理技术,发展休闲渔业,塑造品牌形象,渔业加工、流通和休闲服务等二、三产业将逐步融合发展。
第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结合藤县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在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发展方针,科学规划“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等功能区,科学优化养殖水域滩涂布局,统筹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稳定水产健康养殖面积,保障养殖生产空间。合理确定养殖容量,科学调减公共自然水域投饵养殖,鼓励发展不投饵的生态养殖。立足农牧化养殖,积极发展碳汇渔业。加强养殖废弃物和养殖尾水的处理,构建立体生态养殖系统。转变养殖方式,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提高养殖设施和装备水平,推进设施化水产养殖向工厂化循环水水产养殖方向发展,完善养殖生产经营体系,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
第三章 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第九节 功能区划概述
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分一级、二级和三级功能区。一级功能区包括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禁止养殖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限制养殖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定水产养殖规模和规定废物排放标准的区域;养殖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可开展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其他水域滩涂区域。本规划中,禁养区划分3个二级功能区、50个三级功能区(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限养区划分2个二级功能区、5个三级功能区(详见附件1、附件5、附件6、附件7);养殖区划分6个三级功能区(详见附件1、附件8、附件9、附件10、附件11)。
一、禁止养殖区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
(二)禁止在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三)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
(一)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等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在以上区域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限制在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网箱围栏养殖。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重点近岸海域浮动式网箱面积不超过海区宜养面积10%。各地应根据养殖水域滩涂生态保护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确定不高于农业部标准的本地区可养比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三、养殖区
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山塘水库养殖区、工厂化养殖区、稻渔综合种养区、苗种生产区和休闲渔业养殖区。
四、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和保护重点
(一)水域滩涂开发重点
充分开发利用藤县优势资源,加大培育区域性主导产品的力度,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养殖品种,推动优势水产品产业化。优化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推广良种良法,引导传统养殖向现代化的养殖方式转变,保护区内水库生态环境,合理开发稻渔综合种养,积极发展二、三产业。
1.池塘养殖
要稳定现有池塘面积738公顷,以挖深改造、扩展空间为重点,全面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重点发展草鱼、罗非鱼、鲶鱼、塘角鱼等优势品种,以及龟鳖等地方特色品种。加快发展池塘鱼菜共生、循环水养殖和微生物+等生态养殖模式。
2.稻渔综合种养
要加速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挥保障粮食供给、农民增收、改善稻田生态和涵养水源的作用。重点在水稻优势产区、自治区级和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稻渔综合种养基地,因地制宜发展稻虾、稻鱼、稻螺、稻鳖等稻渔综合种养模式。
(二)水域滩涂保护重点
1.生态功能区
执行《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实行禁养,依法依规实施严格保护。
2.藤县重点流域
按照环保、航运和水利等相关规定和规划,优先保护浔江、黄华江、蒙江、大同江、北流河、义昌江等流域。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可养比例,加快水产养殖的调结构转方式,实行保护性开发,保护与开发并重。
第十节 禁止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的类型、面积(数量)和位置
包括主要河流禁养区、基本农田禁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3个二级功能区。
(一)主要河流禁养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结合藤县实际,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蓄水发电以后形成的下游行洪区,将藤县主要河流划定为禁养区,禁养范围为藤县内全河段禁养(详见附件1)。
(二)基本农田禁养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开挖鱼塘和发展林果业;(二)未经国务院批准,将基本农田用于开发区建设;(三)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四)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结合藤县实际,将藤县各乡镇基本农田划定为禁养区(稻渔综合种养区除外),范围包括藤州镇、塘步镇、埌南镇、同心镇、金鸡镇、新庆镇、象棋镇、岭景镇、天平镇、濛江镇、和平镇、太平镇、古龙镇、东荣镇、大黎镇、平福乡、宁康乡的全部基本农田,总面积为356平方千米。
(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农渔发〔2016〕39号)和藤县实际情况,将藤县所有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包括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具体范围及面积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二、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禁养区内严禁新建任何水产养殖场,已有的水产养殖场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
(二)加强生态系统保护
开展受损系统的恢复和修复,防止水生生物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三)加强水质监控
禁养区水域水质执行该区域有关功能的水质标准,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四)严禁非法排污
严禁向禁养区内水域滩涂排放生活污水、工业污水、航舶污水和固体垃圾及固体废物。
(五)严禁非法捕捞
禁止在禁养区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活动。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一、限制养殖区的类型、面积(数量)和位置
包括重要生态红线保护区限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2个二级功能区。
(一)生态红线保护区限养区
根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结合藤县实际划定两个生态保护红线限养区,分别是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限养区和云开大山生态保护红线限养区,范围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农渔发〔2016〕39号)和藤县实际情况,将藤县所有饮用水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划定为限养区,包括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及面积详见附件5、附件6、附件7。
二、管理措施
(一)必须遵守区域功能保护规划,实施养殖容量和限量制度,发展生态型、环境友好型养殖方式,对生产水域及周边环境采用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水域陆域生态系统破坏。
(二)在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建设水产养殖场,要符合所在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按照生态功能区管理要求进行水产养殖生产活动。
(三)在限养区建设水产养殖场,必须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固体废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处理。
(四)对限养区水域水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出现水质超标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对排放超标的养殖场采取警告和限期整改措施。
(五)限养区内的养殖场必须做好生产、投入品及用药、销售记录,最少保留两年备查。
(六)限养区内出现水产品死亡情况,应采取无害化处理,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节 养殖区
一、养殖区的类型、面积和位置
藤县养殖区的区域范围都属于淡水养殖区,因此只有1个二级功能区,包括池塘养殖区、山塘水库养殖区、工厂化养殖区、稻渔综合种养区、苗种生产区、休闲渔业养殖区等6个三级功能区。
(一)池塘养殖区
池塘养殖是藤县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区域总面积为738公顷,规划区域为藤县境内的所有乡镇,主要进行常规品种及名优新品种养殖,该功能区主要发展高效、健康养殖,鼓励开展规模化养殖、特种水产养殖。对现有的池塘进行升级改造,建成一批排灌方便、蓄水保水的深水塘、活水塘、大水塘。鼓励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塘、人工湿地等废水处理设施。具体养殖目标详见附件8。
(二)山塘水库养殖区
山塘水库养殖区主要进行草鱼、鲮鱼、鲢鱼、鳙鱼、黄颡鱼、加州鲈、罗非鱼、斑点叉尾鮰等常规品种养殖,该养殖区主要发展生态、健康养殖,适当发展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效益的名特优品种。着重解决农渔业用水的矛盾,明确放养模式、养殖最低水位线以及适当延长水面承包期。具体养殖目标详见附件9。
(三)工厂化养殖区
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是一种新型高效水产养殖模式,具有集约化程度高、占地少、水资源利用率高、养殖环境可控等优点,是一种对环境友好的生态养殖模式。我县可以因地制宜发展工厂化养殖业,积极引进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新技术,将工厂化养殖作为全县渔业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推动传统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以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本规划不限定工厂化养殖的具体位置及面积,根据藤县水产养殖发展现状及实际条件布局该类型养殖区。
(四)稻渔综合种养区
该区域规划范围主要为全县境内的宜渔稻田,选择水源条件好的宜渔稻田修建稻鱼工程,加高加固田埂,开挖鱼沟鱼凼,开展稻渔共作、稻渔轮作和冬闲田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的主要品种有小龙虾、黄鳝、田螺、泥鳅等。稻渔综合种养种类的选择也要充分考虑生态平衡和环境维护,避免物种侵害;对有条件的稻田实行连片开发,并逐步引导向休闲渔业、观光渔业等方向发展。稻田养鱼根据当地的渔业资源条件选择适宜的养殖模式,积极倡导生态养殖,根据养殖容量,严格限制养殖密度,保证稻渔综合种养健康持续发展。具体养殖目标详见附件10。
(五)苗种生产区
苗种生产功能区是指水产苗种的繁殖、培育的水域。全县规划太平镇七政村、柴咀村、仁安村、安福村,和平镇屯江村、石桥村、新良村,天平镇迥龙村、新兴村,新庆镇庆旺村,埌南镇新光村11个村80公顷池塘用于发展苗种繁育(面积包含在池塘养殖区和山塘水库养殖区内)。
(六)休闲渔业养殖区
休闲渔业功能区是指发展休闲渔业的养殖水域,该功能区域面积已计算在其他功能区域中。全县规划区域主要为古龙镇、太平镇、和平镇、濛江镇、象棋镇、金鸡镇、天平镇、藤州镇、塘步镇、埌南镇10个镇,符合休闲渔业条件的养殖水域,如池塘和没有列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战略备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库等,主要进行垂钓、休闲观光、餐饮娱乐等。具体养殖目标详见附件11。
二、管理措施
(一)科学利用水域资源,合理确定养殖容量
规范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秩序,完善滩涂使用审批,健全使用权交易制度,加强渔政执法。根据养殖区水域容量承载力,实施养殖容量制度,合理调整和规划养殖生产布局,对不符合区域布局规划及养殖密度过大的养殖场所进行调整,减轻水域养殖压力,使养殖规模、密度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妥善处理水产养殖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关系,科学安排生产活动,使养殖水域滩涂发挥可持续最佳效益。
(二)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大力发展名优品种
推广健康的养殖模式,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条件,以质量优先原则确定合理的养殖规模和亩产量,防止因养殖密度过大而造成的水质恶化和品质下降,并且执行《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在池塘养殖中推行“80:20”(即:主养鱼类占80%、混养滤食性和杂食性鱼类占20%)、按照养殖水面的5%培育鱼—通心菜共生的生态养殖模式,推广苗种分级培育和成鱼立体养殖,全程使用微生物水质改良剂来维持池塘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养殖的综合效益。强化养殖品种结构调整。在稳定传统养殖种类的基础上,推广名、特、优、新品种养殖。保证藤县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养殖源头控制,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建立水产品从池塘到餐桌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大对苗种、饲料、渔药等投入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完善配套法规,制定水产投入品管理条例,对投入品全面实施许可管理。加强水产养殖动物基础营养学和饲料配方的研究,提高饲料质量,提高转化效率。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发展生态友好型渔业,养殖排放水应符合相关规定,防止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总结推广无公害高产养殖技术,建立无公害水产品基地,提高产品数量和质量,控制渔药使用,加强防疫检疫,减少污染和药品残留,在山塘水库继续大力发展鲢鳙鱼为主的净水渔业模式,发展低碳、碳汇渔业。
(四)加强水域水质监控,建立病害防控预案
加强渔业水域水质监测,对养殖水域水质易超标、病害频发的区域建立常设监测点。在进行水资源合理调控利用的同时,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农牧业对水资源的污染,加强水环境容量和水体自净能力的工程建设。建立水产养殖生物死亡事件报告制度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实行苗种检疫制度,避免和减少养殖病害发生。如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发布疫情消息。
(五)实施科技兴渔战略,加速推进渔业现代化
加大水产苗种工程建设力度,提高苗种的保障能力。努力提高渔业信息化水平,发展智慧渔业,着力推广物联网在水产养殖中的应用,发展水产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中心和冷链物流。实施品牌战略,创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品牌。
第三章 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第九节 功能区划概述
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分一级、二级和三级功能区。一级功能区包括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禁止养殖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限制养殖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定水产养殖规模和规定废物排放标准的区域;养殖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可开展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其他水域滩涂区域。本规划中,禁养区划分3个二级功能区、50个三级功能区(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限养区划分2个二级功能区、5个三级功能区(详见附件1、附件5、附件6、附件7);养殖区划分6个三级功能区(详见附件1、附件8、附件9、附件10、附件11)。
一、禁止养殖区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
(二)禁止在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三)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
(一)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等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在以上区域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限制在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网箱围栏养殖。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重点近岸海域浮动式网箱面积不超过海区宜养面积10%。各地应根据养殖水域滩涂生态保护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确定不高于农业部标准的本地区可养比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三、养殖区
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山塘水库养殖区、工厂化养殖区、稻渔综合种养区、苗种生产区和休闲渔业养殖区。
四、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和保护重点
(一)水域滩涂开发重点
充分开发利用藤县优势资源,加大培育区域性主导产品的力度,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养殖品种,推动优势水产品产业化。优化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推广良种良法,引导传统养殖向现代化的养殖方式转变,保护区内水库生态环境,合理开发稻渔综合种养,积极发展二、三产业。
1.池塘养殖
要稳定现有池塘面积738公顷,以挖深改造、扩展空间为重点,全面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重点发展草鱼、罗非鱼、鲶鱼、塘角鱼等优势品种,以及龟鳖等地方特色品种。加快发展池塘鱼菜共生、循环水养殖和微生物+等生态养殖模式。
2.稻渔综合种养
要加速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挥保障粮食供给、农民增收、改善稻田生态和涵养水源的作用。重点在水稻优势产区、自治区级和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稻渔综合种养基地,因地制宜发展稻虾、稻鱼、稻螺、稻鳖等稻渔综合种养模式。
(二)水域滩涂保护重点
1.生态功能区
执行《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实行禁养,依法依规实施严格保护。
2.藤县重点流域
按照环保、航运和水利等相关规定和规划,优先保护浔江、黄华江、蒙江、大同江、北流河、义昌江等流域。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可养比例,加快水产养殖的调结构转方式,实行保护性开发,保护与开发并重。
第十节 禁止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的类型、面积(数量)和位置
包括主要河流禁养区、基本农田禁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3个二级功能区。
(一)主要河流禁养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结合藤县实际,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蓄水发电以后形成的下游行洪区,将藤县主要河流划定为禁养区,禁养范围为藤县内全河段禁养(详见附件1)。
(二)基本农田禁养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开挖鱼塘和发展林果业;(二)未经国务院批准,将基本农田用于开发区建设;(三)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四)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结合藤县实际,将藤县各乡镇基本农田划定为禁养区(稻渔综合种养区除外),范围包括藤州镇、塘步镇、埌南镇、同心镇、金鸡镇、新庆镇、象棋镇、岭景镇、天平镇、濛江镇、和平镇、太平镇、古龙镇、东荣镇、大黎镇、平福乡、宁康乡的全部基本农田,总面积为356平方千米。
(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农渔发〔2016〕39号)和藤县实际情况,将藤县所有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包括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具体范围及面积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二、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禁养区内严禁新建任何水产养殖场,已有的水产养殖场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
(二)加强生态系统保护
开展受损系统的恢复和修复,防止水生生物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三)加强水质监控
禁养区水域水质执行该区域有关功能的水质标准,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四)严禁非法排污
严禁向禁养区内水域滩涂排放生活污水、工业污水、航舶污水和固体垃圾及固体废物。
(五)严禁非法捕捞
禁止在禁养区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活动。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一、限制养殖区的类型、面积(数量)和位置
包括重要生态红线保护区限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2个二级功能区。
(一)生态红线保护区限养区
根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结合藤县实际划定两个生态保护红线限养区,分别是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限养区和云开大山生态保护红线限养区,范围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农渔发〔2016〕39号)和藤县实际情况,将藤县所有饮用水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划定为限养区,包括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及面积详见附件5、附件6、附件7。
二、管理措施
(一)必须遵守区域功能保护规划,实施养殖容量和限量制度,发展生态型、环境友好型养殖方式,对生产水域及周边环境采用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水域陆域生态系统破坏。
(二)在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建设水产养殖场,要符合所在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按照生态功能区管理要求进行水产养殖生产活动。
(三)在限养区建设水产养殖场,必须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固体废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处理。
(四)对限养区水域水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出现水质超标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对排放超标的养殖场采取警告和限期整改措施。
(五)限养区内的养殖场必须做好生产、投入品及用药、销售记录,最少保留两年备查。
(六)限养区内出现水产品死亡情况,应采取无害化处理,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节 养殖区
一、养殖区的类型、面积和位置
藤县养殖区的区域范围都属于淡水养殖区,因此只有1个二级功能区,包括池塘养殖区、山塘水库养殖区、工厂化养殖区、稻渔综合种养区、苗种生产区、休闲渔业养殖区等6个三级功能区。
(一)池塘养殖区
池塘养殖是藤县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区域总面积为738公顷,规划区域为藤县境内的所有乡镇,主要进行常规品种及名优新品种养殖,该功能区主要发展高效、健康养殖,鼓励开展规模化养殖、特种水产养殖。对现有的池塘进行升级改造,建成一批排灌方便、蓄水保水的深水塘、活水塘、大水塘。鼓励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塘、人工湿地等废水处理设施。具体养殖目标详见附件8。
(二)山塘水库养殖区
山塘水库养殖区主要进行草鱼、鲮鱼、鲢鱼、鳙鱼、黄颡鱼、加州鲈、罗非鱼、斑点叉尾鮰等常规品种养殖,该养殖区主要发展生态、健康养殖,适当发展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效益的名特优品种。着重解决农渔业用水的矛盾,明确放养模式、养殖最低水位线以及适当延长水面承包期。具体养殖目标详见附件9。
(三)工厂化养殖区
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是一种新型高效水产养殖模式,具有集约化程度高、占地少、水资源利用率高、养殖环境可控等优点,是一种对环境友好的生态养殖模式。我县可以因地制宜发展工厂化养殖业,积极引进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新技术,将工厂化养殖作为全县渔业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推动传统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以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本规划不限定工厂化养殖的具体位置及面积,根据藤县水产养殖发展现状及实际条件布局该类型养殖区。
(四)稻渔综合种养区
该区域规划范围主要为全县境内的宜渔稻田,选择水源条件好的宜渔稻田修建稻鱼工程,加高加固田埂,开挖鱼沟鱼凼,开展稻渔共作、稻渔轮作和冬闲田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的主要品种有小龙虾、黄鳝、田螺、泥鳅等。稻渔综合种养种类的选择也要充分考虑生态平衡和环境维护,避免物种侵害;对有条件的稻田实行连片开发,并逐步引导向休闲渔业、观光渔业等方向发展。稻田养鱼根据当地的渔业资源条件选择适宜的养殖模式,积极倡导生态养殖,根据养殖容量,严格限制养殖密度,保证稻渔综合种养健康持续发展。具体养殖目标详见附件10。
(五)苗种生产区
苗种生产功能区是指水产苗种的繁殖、培育的水域。全县规划太平镇七政村、柴咀村、仁安村、安福村,和平镇屯江村、石桥村、新良村,天平镇迥龙村、新兴村,新庆镇庆旺村,埌南镇新光村11个村80公顷池塘用于发展苗种繁育(面积包含在池塘养殖区和山塘水库养殖区内)。
(六)休闲渔业养殖区
休闲渔业功能区是指发展休闲渔业的养殖水域,该功能区域面积已计算在其他功能区域中。全县规划区域主要为古龙镇、太平镇、和平镇、濛江镇、象棋镇、金鸡镇、天平镇、藤州镇、塘步镇、埌南镇10个乡镇,符合休闲渔业条件的养殖水域,如池塘和没有列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战略备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库等,主要进行垂钓、休闲观光、餐饮娱乐等。具体养殖目标详见附件11。
二、管理措施
(一)科学利用水域资源,合理确定养殖容量
规范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秩序,完善滩涂使用审批,健全使用权交易制度,加强渔政执法。根据养殖区水域容量承载力,实施养殖容量制度,合理调整和规划养殖生产布局,对不符合区域布局规划及养殖密度过大的养殖场所进行调整,减轻水域养殖压力,使养殖规模、密度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妥善处理水产养殖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关系,科学安排生产活动,使养殖水域滩涂发挥可持续最佳效益。
(二)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大力发展名优品种
推广健康的养殖模式,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条件,以质量优先原则确定合理的养殖规模和亩产量,防止因养殖密度过大而造成的水质恶化和品质下降,并且执行《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在池塘养殖中推行“80:20”(即:主养鱼类占80%、混养滤食性和杂食性鱼类占20%)、按照养殖水面的5%培育鱼—通心菜共生的生态养殖模式,推广苗种分级培育和成鱼立体养殖,全程使用微生物水质改良剂来维持池塘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养殖的综合效益。强化养殖品种结构调整。在稳定传统养殖种类的基础上,推广名、特、优、新品种养殖。保证藤县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养殖源头控制,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建立水产品从池塘到餐桌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大对苗种、饲料、渔药等投入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完善配套法规,制定水产投入品管理条例,对投入品全面实施许可管理。加强水产养殖动物基础营养学和饲料配方的研究,提高饲料质量,提高转化效率。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发展生态友好型渔业,养殖排放水应符合相关规定,防止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总结推广无公害高产养殖技术,建立无公害水产品基地,提高产品数量和质量,控制渔药使用,加强防疫检疫,减少污染和药品残留,在山塘水库继续大力发展以鲢鳙鱼为主的净水渔业模式,发展低碳、碳汇渔业。
(四)加强水域水质监控,建立病害防控预案
加强渔业水域水质监测,对养殖水域水质易超标、病害频发的区域建立常设监测点。在进行水资源合理调控利用的同时,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农牧业对水资源的污染,加强水环境容量和水体自净能力的工程建设。建立水产养殖生物死亡事件报告制度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实行苗种检疫制度,避免和减少养殖病害发生。如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发布疫情消息。
(五)实施科技兴渔战略,加速推进渔业现代化
加大水产苗种工程建设力度,提高苗种的保障能力。努力提高渔业信息化水平,发展智慧渔业,着力推广物联网在水产养殖中的应用,发展水产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中心和冷链物流。实施品牌战略,创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品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节加强组织领导
藤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规划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落实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密切配合县委、县政府,协调上下级渔业主管单位,与藤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协调、引导各部门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组成合作联动机制,加强对规划统筹协调,制定水域滩涂开发政策,确保全县水产养殖业合理、适度、有序发展。
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细化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规划任务目标如期实现。积极建立与水产科研院所的合作,密切联系本地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学会、协会等主体,建立产、学、研、推、用一体化的联合推广机制。
本规划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政府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因生态安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区域规划或产业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养殖水域滩涂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确需修改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更高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修改实施。
第十四节强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用途管制
规划是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在规划范围外,不得新建及改扩建养殖项目。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有关要求,科学利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工程建设项目等占用规划内养殖水域滩涂的,以及改变养殖水域滩涂功能用途的,必须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要求对规划进行修订后实施,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使用审批
严格按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规定,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要加强养殖证制度实施的组织和领导、养殖水域滩涂用途管制和水产养殖生产执法,对于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收回《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证》。在规划范围外,不得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在规划范围内,已从事水产养殖但尚未办理水域滩涂养殖手续的,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三、强化生产执法
加强渔政执法,查处无证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进行处理,对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或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限期搬迁或关停,规范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秩序,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重奖举报人,充分调动当地群众参与管渔、护渔积极性。严禁自用船只非法捕捞作业,“三无”船只由辖区政府负责依法取缔,维护正常的渔业秩序。
第十五节加强生态保护
一、加强养殖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禁养区规定,积极开展绿色低碳水产健康养殖,养殖区内符合规划的养殖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给药,防止造成水域环境污染,严格按照养殖标准排放养殖尾水,确保养殖尾水排放达标。
二、加强渔业水域的监测和管理
加强对养殖水域周边、工矿企业的监督管理并确保达标排放。防止工农业废水、生活废水污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渔业用水水源。尤其要加强重要渔业用水水源的保护,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结合环保部门对本区域内主要水域监测点的监测,同时开展渔业水质及排放污水抽样检查,每季度集中监测一次,结合水文气候等资料统筹分析归纳,形成养殖水域水环境监测报告,并提出水质管理与调控对策,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对水库生态养殖区水质的跟踪检测,做好预报预警,一旦发现水质情况发生变化,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减缓或治理。
三、加强节能减排投入,示范推广减排技术
完善基层技术推广站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推广条件,提高技术推广系统的技术装备水平;加大生态型混养模式、循环水处理技术节能减排等减排技术示范力度等。
第十六节 其他保障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
加强新修订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各种渠道、方式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规划内容,认识规划意义,积极投入到保护与开发水域滩涂的活动中去,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二、提高从业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综合素质
对养殖生产者、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质量意识,依法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普及水产品食用营养知识和安全知识,正确引导水产品健康消费,努力扩大消费需求。强化基层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组建县级水产技术推广专家服务组,发挥“骨干人才”和专家服务组的领军人才作用。加强从业者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保护和调动广大渔农民群众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渔业环境,科学利用养殖水域滩涂发展养殖生产。
三、强化渔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大力鼓励、培育、扶持技术咨询、信息服务、鱼苗种供应、水产品销售等服务实体和中介组织,健全和完善渔业技术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完善各环节配套服务。抓好水产病害测报体系、渔业环境监测体系、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和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深化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一是要将职能细化成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到机构和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定责。二是要完善机构设置,逐步建立五有(有完善的管理体制、有规范的运行机制、有精干的人员队伍、有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工作条件)的基层水站技术推广机构。
四、加强政策扶持
一是提高政府资金扶持力度,规范公益性、基础性、示范性项目和政策性产业引导扶持奖励等,推广政策性渔业保险,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扶持养殖户发展渔业生产等,以引导养殖向规范化、标准化、环保化发展。二是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对龙头企业的银行贷款给予低息和贴息优惠,通过多种渠道招商引资,引进国内外渔业生产加工大企业、集团和城市工商资本发展。三是宽松融资政策。通过贷款贴息、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降低贷款风险。
五、强化安全预警
按照“预防与善后并重”原则,加强水产品生产风险控制,建立并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预案。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及苗头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评估,提出预警和处置意见。严格执行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迟报。加强渔情监测,发挥科研、推广、质检和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作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尽量将事件杜绝在萌芽时期。一旦事件发生,要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应对,密切配合,科学处置,妥善解决。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
建设完善主养区渔业及服务信息体系,除建设水产交易场电子商务系统外,建设与地区各监测部门信息及网站联通的联网支持体系,及时传达及发布相关养殖、病害、销售方面的信息;要通过建设渔业生产科普培训网络平台,对渔业从业人员进行科学技术普及教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节规划效力
本规划一经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因生态安全、经国务院批准的区域规划或产业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养殖水域滩涂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确需修改的,由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在局部地区进行的不涉及一级养殖水域滩涂类型调整的一般性修改,可由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一级养殖水域滩涂类型调整的,报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县渔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节规划附表附图
规划附表附图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藤县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表
2.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3.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4.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5.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
6.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
7.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
8.池塘养殖区
9.山塘水库养殖区
10.稻渔综合种养区
11.休闲渔业养殖区
12.主要河流禁养区汇总图
1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限养区汇总图
14.基本农田禁养区汇总图
15.生态保护红线限养区汇总图
附件1
藤县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表
一级
二级
三级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范围/面积
1
禁止养殖区
1-1
主要河流禁养区
1-1-1
浔江河流禁养区
藤县内全河段禁养
1-1-2
都榜河河流禁养区
1-1-3
蒙江河流禁养区
1-1-4
大同江河流禁养区
1-1-5
宁康河河流禁养区
1-1-6
古长水河流禁养区
1-1-7
大黎河河流禁养区
1-1-8
平福河河流禁养区
1-1-9
莫泗河河流禁养区
1-1-10
民安河河流禁养区
1-1-11
大任河河流禁养区
1-1-12
马河河流禁养区
1-1-13
合水河河流禁养区
1-1-14
蒙辽河河流禁养区
1-1-15
北流河河流禁养区
1-1-16
泗罗河河流禁养区
1-1-17
大坡河河流禁养区
1-1-18
黄沙河河流禁养区
1-1-19
庆旺河河流禁养区
1-1-20
黄华江河流禁养区
1-1-21
江湧河河流禁养区
1-1-22
义昌江河流禁养区
1-1-23
古刁河河流禁养区
1-1-24
黄冲河河流禁养区
1-1-25
泗培河河流禁养区
1-1-26
下六河河流禁养区
1-1-27
白石河河流禁养区
1-1-28
石子河河流禁养区
1-1-29
上小河河流禁养区
1-1-30
穴口河河流禁养区
1-2
基本农田禁养区
1-2-1
藤州镇基本农田禁养区
29.8平方千米
1-2-2
塘步镇基本农田禁养区
25.8平方千米
1-2-3
埌南镇基本农田禁养区
22.9平方千米
1-2-4
同心镇基本农田禁养区
9.5平方千米
1-2-5
金鸡镇基本农田禁养区
27.1平方千米
1-2-6
新庆镇基本农田禁养区
15.8平方千米
1-2-7
象棋镇基本农田禁养区
18.3平方千米
1-2-8
岭景镇基本农田禁养区
19平方千米
1-2-9
天平镇基本农田禁养区
29.4平方千米
1-2-10
濛江镇基本农田禁养区
26.1平方千米
1-2-11
和平镇基本农田禁养区
30.3平方千米
1-2-12
太平镇基本农田禁养区
33平方千米
1-2-13
古龙镇基本农田禁养区
12.6平方千米
1-2-14
东荣镇基本农田禁养区
15.1平方千米
1-2-15
大黎镇基本农田禁养区
16.4平方千米
1-2-16
平福乡基本农田禁养区
17.5平方千米
1-2-17
宁康乡基本农田禁养区
7.4平方千米
1-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1-3-1
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1-3-2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1-3-3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2
限制养殖区
2-1
生态保护红线限养区
2-1-1
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限养区
/
2-1-2
云开大山生态保护红线限养区
2-2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
2-2-1
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
详见附件5、附件6、附件7
2-2-2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
2-2-3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
3
养殖区
3-1
淡水养殖区
3-1-1
池塘养殖区
详见附件8、附件9、附件10、附件11
3-1-2
山塘水库养殖区
3-1-3
工厂化养殖区
3-1-4
稻渔综合种养区
3-1-5
苗种生产区
3-1-6
休闲渔业养殖区
附件2
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序号
名称
保护区类型
水源地保护区面积
水域
面积(平方千米)
陆域
面积(平方千米)
1-3-1A
藤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县城水厂取水口和津北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至取水口下游100m,宽度为浔江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河道范围(航道除外)。
1.05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65m的陆域范围。
0.16
附件3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序号
水源地名称
功能区名称
功能区范围
水域
陆域
1-3-2A
金鸡镇北流河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金鸡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宽度为北流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河道范围(航道除外)。面积为0.19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12平方千米。
1-3-2B
古龙镇大坝冲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拦水坝至上游1000m的全部水域。面积为0.0032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094平方千米。
1-3-2C
和平镇蒙江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和平镇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宽度为蒙江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河道范围。面积为0.18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县道X193穿越段(长度500m)以东侧路沿为界。面积为0.096平方千米。
1-3-2D
同心镇杜塘、公湖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杜塘、公湖两条溪流拦水坝分别上溯1000m的全部水域。面积为0.0044平方千米。
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对应,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范围。面积为0.19平方千米。
1-3-2E
岭景镇山猪冲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拦水坝至山猪冲源头的全部水域(左侧干流长度760m,右侧支流长度270m)。面积为0.002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104平方千米。
1-3-2F
天平镇黄公塘水库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黄公塘溪流拦水坝上溯1000m的全部水域。面积为0.02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096平方千米。
1-3-2G
象棋镇英雄水库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英雄水库拦水坝至上游支流汇入口的全部库区水域。面积为0.19平方千米。
级保护区水域外200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及坝首范围。面积为1.14平方千米。
1-3-2H
新庆镇周安水库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周安水库拦水坝至上游支流汇入口的全部库区水域。面积为0.32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及坝首范围。面积为0.29平方千米。
1-3-2I
太平镇大壬水库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主坝向上游延伸1000m,宽度为大壬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52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及坝首范围。面积为0.72平方千米。
1-3-2J
东荣镇石垌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地表溪流源头的全部水域(左侧支流长度140米,右侧支流长度1200米)。面积为0.0012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 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12平方千米。
1-3-2K
大黎镇白祝村排再组同共冲饮用水源取水口
一级保护区
为取水口拦水坝至上游1000m的全部水域。面积为0.0018平方千米。
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对应,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范围。面积为0.1平方千米。
1-3-2L
宁康乡六回冲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为取水口拦水坝至六回冲源头的全部水域,长度为163m。面积为0.0003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21平方千米。
1-3-2M
濛江镇浔江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该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宽度为取水口侧的航道边界线以外45m到岸边的浔江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65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054平方千米。
1-3-2N
埌南镇大寮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2000米的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水平纵深50m的陆域。
1-3-2O
岭景镇泗罗河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现用取水口下游100米至规划取水口上游2200米的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水平纵深50m的陆域。
1-3-2P
平福乡牛场冲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取水口下游50米至上游(取水口距源头100米)的全部水域,宽度为溪流的宽度。
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水平纵深50m的陆域。
1-3-2Q
塘步镇/埌南镇白石水库水源地(新划定后则按照新划定范围参照执行。)
一级保护区
水库坝首上游2000米范围内的库区水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不包括坝首下游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附件4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序号
水源地名称
功能区名称
功能区范围
1-3-3A
金鸡镇陶塘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30m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0028平方千米。
1-3-3B
金鸡镇兴隆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30m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0028平方千米。
1-3-3C
金鸡镇交口村水源地(傍河型)
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旁小溪下游100m至取水口上游1km,宽度为小溪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055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面积为0.1067平方千米。
1-3-3D
金鸡镇秀安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30m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0028平方千米。
1-3-3E
新庆镇建新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以3处取水井连线为基准,向外径向距离为30m距离的外接矩形区域,面积为0.0056平方千米。
1-3-3F
岭景镇古罗村水源地(傍河型)
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旁小溪下游100m至取水口上游1km,及西北侧支流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190m,宽度为小溪及西北侧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103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面积为0.1221平方千米。
1-3-3G
岭景镇南荣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30m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0028平方千米。
1-3-3H
太平镇仁安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为花果山水库多年平均水位(276.72m)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水域面积:0.0455平方千米。
1-3-3I
古龙镇大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为那巴水库多年平均水位(234.8m)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水域面积:0.0435平方千米。
1-3-3J
象棋镇同乐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取水口(拦水坝为边界)上游至源头1061m,宽度为溪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017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1095平方千米。
1-3-3K
同心镇大梳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取水口(拦水坝为边界)上游至源头1112m,及东侧支流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573m至源头,宽度为溪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水域面积为0.0125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1753平方千米。
1-3-3L
新庆镇高田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取水口1:长度为取水口(拦水坝为边界)上游至源头742m,宽度为溪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012平方千米;取水口2:长度为取水口(拦水坝为边界)上游至源头907m,宽度为溪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014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取水口1面积为0.0783平方千米,取水口2面积为0.0947平方千米。
1-3-3M
太平镇东皇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取水口(拦水坝为边界)上游至源头1000m,及南侧支流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600m,宽度为溪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027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1586平方千米。
1-3-3N
古龙镇长沙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取水口(拦水坝为边界)上游至源头839m,及西侧支流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445m至源头,宽度为溪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021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1300平方千米。
1-3-3O
东荣镇上峡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取水口(拦水坝为边界)上游至源头1044m,及东北侧支流自汇入向上游延伸260m至源头,宽度为溪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021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1340平方千米。
1-3-3P
东荣镇大带新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取水口(拦水坝为边界)上游至源头459m,宽度为溪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007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0499平方千米。
1-3-3Q
大黎镇平安村那兰、班寨片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取水口(拦水坝为边界)上游至源头300m,及南侧支流、东南侧支流自汇入分别向上游延伸312m、300m至源头,宽度为溪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020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1270平方千米。
1-3-3R
平福乡社平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取水口(拦水坝为边界)上游至源头1080m,宽度为溪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017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1119平方千米。
1-3-3S
宁康乡孟塘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取水口(拦水坝为边界)上游至源头286m,宽度为溪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005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0326平方千米。
1-3-3T
宁康乡料南村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
长度为取水口(拦水坝为边界)上游至源头1101m,及北侧支流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403m至源头,宽度为溪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024平方千米。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为0.1512平方千米。
附件5
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
序号
名称
保护区类型
水源地保护区面积
水域
面积(平方千米)
陆域
面积(平方千米)
2-2-1A
藤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长度为一级保护区的县城水厂取水口侧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4700m至下登简村处(津北水厂取水口侧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4000m至民盛村附近)、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m,宽度为浔江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河道范围(航道除外)(以上二级保护区已划定为浔江禁养区,不再列为限养区);蒙辽河支流长度为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2000m,宽度为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以上二级保护区已划定为蒙辽河禁养区,不再列为限养区)。
6.21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m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14.74
附件6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
序号
水源地名称
功能区名称
功能区范围
水域
陆域
2-2-2A
金鸡镇北流河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长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5000m、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m,宽度为北流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河道范围(航道除外)(以上二级保护区已划定为北流河禁养区,不再列为限养区)。北流河的支流黄华江和无名支流长度为自汇入口分别向上游延伸1010m和1300m,宽度为各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以上二级保护区已划定为北流河禁养区,不再列为限养区)。面积为1.29平方千米。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不小于1000m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7.29平方千米。
2-2-2B
古龙镇大坝冲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至源头1600m的全部水域。面积为0.0032平方千米。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m的陆域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东南侧陆域以苍梧县边界线为界,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1.94平方千米。
2-2-2C
和平镇蒙江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长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40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m,宽度为蒙江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河道范围(以上二级保护区已划定为蒙江禁养区,不再列为限养区)。蒙江的5条支流长度为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至源头(各支流从南往北长度依次1540m,1420m,2010m,2700m,3720m),宽度为各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以上二级保护区已划定为蒙江禁养区,不再列为限养区)。面积为0.84平方千米。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m的陆域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15.81平方千米。
2-2-2D
同心镇杜塘、公湖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分别至杜塘、公湖两条溪流源头的全部水域,杜塘溪流的长度为650m,公湖溪流的长度为1340m。面积为0.0037平方千米。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m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南侧陆域以岑溪市边界线为界,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2.57平方千米。
2-2-2E
岭景镇山猪冲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m的陆域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0.33平方千米。
2-2-2F
天平镇黄公塘水库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分别上溯至黄公塘溪流及其汇入支流源头的全部水域(黄公塘溪流长度为440m,支流长度为1310m)。面积为0.0028平方千米。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m的陆域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2.06平方千米。
2-2-2G
象棋镇英雄水库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长度为自左侧入库的支流汇入口分别向上游延伸至460m、右侧入库的支流汇入口分别向上游延伸至3000m,宽度为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21平方千米。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外延伸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5.47平方千米。
2-2-2H
新庆镇周安水库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长度为自2条入库支流汇入口分别向上游延伸至源头(左侧支流长度1900m、右侧支流长度690m),宽度为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059平方千米(本保护区所流经的庆旺河为禁养区)。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外延伸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4.11平方千米。
2-2-2I
太平镇大壬水库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长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的上游边界向库区上游延伸6104m、两条入库支流自汇入口分别向上游延伸至源头(左侧支流长度1600m、右侧支流长度2100m),宽度为大壬水库、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1.05平方千米(本保护区所流经的大壬河为禁养区)。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外延伸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12.77平方千米。
2-2-2J
东荣镇石垌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长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下游边界向下延伸200m的全部水域。面积为0.0004平方千米。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m的陆域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1.53平方千米。
2-2-2K
白祝村排再组同共冲饮用水源取水口
二级保护区
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至同共冲源头的全部水域,长度为1365m;支流山白冲沟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至源头的全部水域,长度为1411m。面积为0.005平方千米。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m的陆域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东侧陆域以蒙山县边界线为界,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3.51平方千米。
2-2-2L
宁康乡六回冲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m的陆域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0.18平方千米。
2-2-2M
濛江镇浔江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长度为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3600m、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m,宽度为取水口侧的航道边界线以外45m到岸边的浔江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党洲岛和洲儿岛陆域除外)(以上二级保护区已划定为浔江为禁养区,不再列为限养区)。入河支流长度为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不超过取水口一侧浔江纵深1000m的边界,河道总长度3.06km,宽度为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以上二级保护区已划定为浔江为禁养区,不再列为限养区)。面积为2.16平方千米。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以及党洲岛0.3994平方千米、洲儿岛0.0153平方千米的陆域。面积为6.77平方千米。
2-2-2N
埌南镇大寮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长度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上游(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距源头2000米)的全部水域;宽度为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为0.06平方千米。
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水平纵深不小于1000米的汇水区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12.42平方千米。
2-2-2O
岭景镇泗罗河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长度为现用取水口下游300米至规划取水口上游8200米(到耕思田桥头),以及支流从汇入口上溯2000米的水域;宽度为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为0.48平方千米。
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水平纵深不小于1000米的汇水区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20.13平方千米。
2-2-2P
平福乡牛场冲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各纵深不小于1000米的汇水区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2.59平方千米。
2-2-2Q
塘步镇/埌南镇白石水库水源地(新划定后则按照新划定范围参照执行。)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外的库区水域,以及入库支流上溯3000米的水域,宽度为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面积为0.6平方千米。
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以及入库支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17.45平方千米。
附件7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
序号
水源地名称
功能区名称
功能区范围
2-2-3 A
金鸡镇陶塘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300m的扇形区域,其中东侧至取水口下游62m,北侧至流域分水岭(除去一级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1469平方千米。
2-2-3 B
金鸡镇兴隆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300m的陆域范围,其中东侧至北流河边界(除去一级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1981平方千米。
2-2-3 C
金鸡镇交口村水源地(傍河型)
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km、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m,及北侧支流自汇入口向上游延伸868m至源头,宽度为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156平方千米。
二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2.7053平方千米。
2-2-3 D
金鸡镇秀安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300m的圆形区域(除去一级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2798平方千米。
2-2-3 E
新庆镇建新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以3处取水井连线为基准,向外径向距离为300m的外接矩形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0.3738平方千米(本保护区所流经的黄沙河为禁养区)。
2-2-3 F
岭景镇古罗村水源地(傍河型)
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km、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m,及西北侧支流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1016m至源头,宽度为小溪及西北侧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258平方千米。
二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5.3850平方千米(本保护区所流经的黄沙河为禁养区)。
2-2-3 G
岭景镇南荣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300m的圆形区域(除去一级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2798平方千米。
2-2-3 H
太平镇仁安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无。陆域范围:为花果山水库周边流域分水岭以内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陆域面积:0.5570平方千米。
2-2-3 I
古龙镇大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无。陆域范围:为那巴水库周边流域分水岭以内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陆域面积:1.0595平方千米。
2-2-3 J
象棋镇同乐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0.4328平方千米。
2-2-3 K
同心镇大梳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0.6148平方千米。
2-2-3 L
新庆镇高田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取水口1、取水口2面积为0.5438平方千米。
2-2-3 M
太平镇东皇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长度为山溪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763m至源头,及南侧支流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679m至源头,宽度为溪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为0.0023平方千米。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1.5888平方千米。
2-2-3 N
古龙镇长沙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0.5518平方千米。
2-2-3 O
东荣镇上峡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0.9368平方千米。
2-2-3 P
东荣镇大带新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0.1423平方千米。
2-2-3 Q
大黎镇平安村那兰、班寨片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0.5875平方千米。
2-2-3 R
平福乡社平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0.8943平方千米。
2-2-3 S
宁康乡孟塘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0.1306平方千米。
2-2-3 T
宁康乡料南村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面积为0.5468平方千米。
附件8
池塘养殖区
单位:公顷
乡镇
2021年已养面积
近中远期目标
规划品种及养殖模式
2024年
2027年
2030年
藤州镇
90
90
90
90
1.主养罗非鱼,混养鲢鱼、鳙鱼、鲤鱼等;
2.主养斑点叉尾鮰,混养鲢鱼、鳙鱼、鲤鱼、鲫鱼等;
3.主养短盖巨脂鲤,混养鲢鱼、鳙鱼、鲤鱼、鲫鱼等;
4.主养加州鲈,混养鲢鱼、鳙鱼、鲤鱼等;
5.主养草鱼,混养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鲮鱼等;
6.主养黄颡鱼,混养鲢鱼、鳙鱼等;
7.主养鳗鲡,混养鲢鱼、鳙鱼等;
8.主养鳖或龟,混养鲢鱼、鳙鱼、鲤鱼、鲫鱼等。
塘步镇
74
74
74
74
埌南镇
29
29
29
29
同心镇
6
6
6
6
金鸡镇
62
62
62
62
新庆镇
39
39
39
39
象棋镇
74
74
74
74
岭景镇
23
23
23
23
天平镇
49
49
49
49
濛江镇
65
65
65
65
和平镇
85
85
85
85
太平镇
74
74
74
74
平福乡
11
11
11
11
古龙镇
31
31
31
31
东荣镇
12
12
12
12
大黎镇
7
7
7
7
宁康乡
7
7
7
7
合计
738
738
738
738
附件9
山塘水库养殖区
单位:公顷
乡镇
2021年已养面积
近中远期目标
规划品种及养殖模式
2024年
2027年
2030年
藤州镇
110
110
110
110
1.生态养殖模式:主养鲢鱼、鳙鱼,混养匙吻鲟、鲴等;
2.循环水槽模式:
(1)主养罗非鱼,混养鲢鱼、鳙鱼、匙吻鲟、鲴等;
(2)主养草鱼,混养鲢鱼、鳙鱼、匙吻鲟、鲴等;
(3)主养加州鲈,混养鲢鱼、鳙鱼、匙吻鲟、鲴等;
(4)主养斑点叉尾鮰,混养鲢鱼、鳙鱼、匙吻鲟、鲴等;
(5)主养黄颡鱼,混养鲢鱼、鳙鱼、匙吻鲟、鲴等。
塘步镇
82
82
82
82
同心镇
14
14
14
14
金鸡镇
32
32
32
32
新庆镇
30
30
30
30
象棋镇
24
24
24
24
岭景镇
130
130
130
130
天平镇
69
69
69
69
濛江镇
50
50
50
50
和平镇
189
189
189
189
太平镇
90
90
90
90
古龙镇
30
30
30
30
东荣镇
17
17
17
17
宁康乡
1
1
1
1
场站
90
90
90
90
合计
958
958
958
958
附件10
稻渔综合种养区
单位:公顷
乡镇
现有规划水域地理位置(村、社区)
近中远期目标
规划品种及养殖模式
2024年
2027年
2030年
同心镇
胜村、真胜林
33
33
33
主养小龙虾、黄鳝、田螺、泥鳅等,稻鱼共生、稻虾、稻鳅共生等养殖模式。
埌南镇
埌南林田村、南双底垌、木垠凤凰垌、大哑村上官垠、新勤村万义垌
30
30
30
太平镇
善庆村、永平村
45
45
45
濛江镇
莲垌平田村及附近水田
77
77
77
和平镇
都坡赤泥冲、都坡留村冲、木依村垌心组、新塘勒竹垌、座垌村王官垌、新良村石标垌、新良村、雷庙垌、官罗村、里罗村、十丈垌
113
113
113
古龙镇
忠隆村伙村、大石垌、面前河村
20
20
20
塘步镇
沙田村屋底垌、沙田村屋垠瓦、金板村屋底垌、塘村和仓垌屋底垌、石塘村马山县垌、金板村古屋垌
67
67
67
藤州镇
积禾街头、福善村、安宁金冲、丽新村大塘、平政村度村
63
63
63
大黎镇
花洲村古借村、花洲村大垌村、大黎村大黎垌、国安村、平安村那村、班寨、永和村梦林垌、来历村旺柏垌
75
75
75
东荣镇
均常村自治中垌、杨垌村大村垌、坡头村丽口垌、坡头村小东岸垌、华安村上坡垌、三江村那坡垌、自排村龙宫垌、甘塘村上南垌
81
81
81
天平镇
罗盖村藤底垌、新陈村、迥龙村、天平村、龙胜村亦面垌、新兴村瑶垌
87
87
87
象棋镇
道家村古房垌、道家村江面垌、道家村大垭垌、道家村泗户垌、黄村沙板一组、沙板二组、佛子北垌、留村新塘垌、留村正垌、留村留村垌、龙凤村杏院垌、罗文村柑子塘屋底垌、罗文村屋万山屋底垌、罗文村上巷盘古垌、罗文村竹根冲社底垌、富祝村中村正垌
79
79
79
合计
770
770
770
注:该养殖区面积不计入养殖总面积。
附件11
休闲渔业养殖区
单位:公顷
乡镇
规划面积
其中水面面积
古龙镇
33
10
太平镇
100
30
和平镇
33
10
濛江镇
33
10
象棋镇
33
10
金鸡镇
33
10
天平镇
47
14
藤州镇
67
20
塘步镇
47
14
埌南镇
33
10
合计
459
138
该养殖区面积不计入养殖总面积。
附件12
主要河流禁养区汇总图
附件1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限养区汇总图
附件14
基本农田禁养区汇总图
附件15
生态保护红线限养区汇总图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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