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地方财政花卉苗木种植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地方财政花卉苗木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从事花卉苗木种植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均可作为 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花卉、苗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以下简称 “保险花卉、保险苗木”):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生长和管理正常;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及病虫害造成保险花卉、保险苗木死亡的直接损 失,且损失率达到10% (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种子、肥料、农药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花卉、保险苗木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的花卉苗木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六条 政府文件对保险花卉、保险苗木每亩保险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文 件对保险花卉、保险苗木每亩保险金额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花卉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其生 产期内投入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不同苗木品种、规格、育苗成本 及管理费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花卉保险金额=保险花卉每亩保险金额 (元/亩)×保险面积 (亩) 1 / 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地方财政花卉苗木种植保险 保险苗木保险金额 保险苗木每亩保险金额 (元/亩)×保险面积 (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 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 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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