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小编从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为进一步深化“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形成“深度融合、全科办案”的综合执法新范本。区综执局梳理出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件以案释法、教育警示作用,深入宣传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提升。
(案例排名不分先后)
一、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案情回顾:2022年3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线索调查发现黄某在辖区花鸟市场存在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经深入调查,黄某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购入一盆金毛狗蕨并在花鸟市场进行售卖,被群众举报现场查获。金毛狗蕨其名,是因为其根状茎卧生、粗大,端部又呈上翘的姿态,再加上露出地面部分密被金黄色长茸毛,很像趴在地上金毛狗头,故而得名。在经司法鉴定后确认该植物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当事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区综执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野生动植物是我国的一项巨大自然财富。野生动植物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对人类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通过该案件的办理和宣传,有利于加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好的教育示范作用。
二、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案
案情回顾:2023年4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发现宁波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云飞路北海南路口自来水改迁施工中不按照施工工艺的规范要求,在改迁自来水管的过程中毁损了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给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毁损燃气设施行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对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安全施工的核心是合理规划施工过程、编制施工方案,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计划和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和任务。本案警示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过程中务必按照施工工艺,安全施工,切莫大意。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商品房案
案情回顾:2022年11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发现宁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经深入调查发现,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江北区某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22年1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卫某签订两套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开具首付款收据,同年9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与另一当事人邹某签订相同两套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二卖”的销售行为,从行政责任角度分析,应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此类行为严重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示范效果。市场交易主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形成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案
案情回顾:2023年9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区教育局执法队员联合检查辖区内某学科类教培机构,发现当事人宁波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正在商业广场内对初一学生开展英语教学辅导,执法队员当即要求其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现场违法情况并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望子成龙是每个家长的孩子的深切期盼,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若从事学科类培训均属违规违法行为,此案警示各位家长不要盲目选择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树立科学育儿观念,遵循孩子身心发展以及教育教学规律,让教育回归校园。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拆卸单位未履行规定的安全职责等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回顾:2023年6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资料发现宁波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江北区某施工地块项目作业时涉嫌违反安全作业有关规定。经深入调查,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江北区某住宅地块项目塔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在对该地块项目东北角的塔吊进行顶升作业时,该单位临时替换了特种作业人员沈某,未按照其在宁波市建筑超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行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安全生产是底线,更是是生命线,本案警示了部分建筑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进行作业的侥幸行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可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该案件的办理提醒建筑行业从业者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六、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案情回顾:2023年6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自然资源部门相关线索,发现当事人姚某存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经过执法队员深入调查后发现,姚某于2022年8月开始在没有取得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地上建造灌溉水池,改变林地面积565平方米(折约0.85亩)。经林业规划技术公司专业鉴定,测算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将逾万元。姚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姚某责令其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林地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在保护水土资源、净化空气质量、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主要功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是对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更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漠视。本案例对个人如何依法使用林地起到较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占用林地或者改变用途,均需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将触碰法律红线。
七、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行为案
案情回顾:2023年9月,区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庄桥街道塘李线附近,发现路边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警示牌上被人为涂改,根据警示牌上的涂改信息,该涂改的行为系陈某所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例处罚金额虽不大,但在宣传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上有重要警示作用。通过本案,综合执法局“以点带面、以小见大”对辖区内的石油天然气管线设施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排查,在第一时间消除隐患。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看似是一个微小行为,也可能会危害公共大安全,保护管道安全,人人有责。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案
案情回顾:2023年10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一起对位于洋市中心河旁边的工地进行检查中发现,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在洋市中心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了两处建筑物,搭建面积合计620平方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最终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例中涉事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侵占河道管理范围,违法搭建建筑物,对河道行洪等产生了不利影响。加强河道管理,能有效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本案对未批先建、随意占用河道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九、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案
案情回顾:2022年11月23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社会举报后调查发现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江北区宏图路商业广场涉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执法人员随即委托检测公司进行环境噪声排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噪音最大测量值75.8dB,已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16dB。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通过及时有效地查处此类案件,对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噪音超标排放的现象起到一定预警作用,当事人在接受处罚的同时积极的整改,采取多项措施,最终有效的控制了噪声排放,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十、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案
案情回顾:2023年1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检查位于江北区洪塘街道春晖佳苑附近的宁波市江北某食品超市时,发现超市经营者正在店铺柜台上销售烟花爆竹,执法队员现场查获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六箱,该超市并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其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六箱、并处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通过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
(通讯员 李嘉伟 沈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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