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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阜阳师范大学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规范租赁行为,根据《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皖教秘财〔2020〕284号)、《阜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2020〕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营性房屋是指经学校界定的产权归属学校、用于对外出租并能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公有房屋。

第三条 学校所有经营性房屋一般面向社会(原则上应为非自然人)公开拍租,禁止学校在职在岗正式职工参加校园房屋租赁的公开拍租,禁止学校处级(含处级)以上干部直系亲属及配偶参加校园房屋租赁的公开拍租。

第四条 学校经营性房屋进行租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学校制定的整体规划布局;

2.符合校园环境和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3.符合校园治安和消防安全要求;

4.符合学校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经营性房屋出租的归口管理工作,按照我省关于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报批。学校一般通过公开拍租的形式,委托招标的拍卖公司对学校经营性房屋进行公开拍租。学校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将其使用或管理的房屋私自对外出租。校后勤服务集团代表学校负责对学校租赁房屋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学校经营性房屋出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均对外公开拍租。

第七条 出租程序

(一)拟定出租方案:

1.后勤服务集团提前三个月将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以及首次出租的经营性房屋基本情况书面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后勤服务集团、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采购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经营性房屋的房租市价进行评估;

3.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财务处以及审计处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拟定公开拍租建议方案,方案应包括经营范围、租赁合同期限、起拍价、承租方资质要求等。

(二)审批(报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出租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报批)手续:

1.拟出租资产原值在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出租期限在 3年以内(含3年)的,由学校自行审批。

2.拟出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且资产出租期限在 3 年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出租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开拍租:学校将经审批同意出租的经营性房屋,委托公开招标的拍卖公司,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租。

(四)合同签订与备案管理:公开拍租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后勤服务集团代表学校与中标竞租人签订合同。合同备案要求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 财资〔 2017 〕1396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年,整体出租房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承租方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7年。具体期限由校长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租赁期满,按招租程序重新招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优先。

第九条 除后勤服务集团外,其他单位均不得对学校或学校委托其管理使用的公用房屋用于经营或出租出借。未经批准,擅自用于经营或出租的,学校除收缴其全部收入外,还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出租房实行先付租金后使用,承租期内,不交或拖延交款时间,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学校将终止合同并通过法律程序追缴余款、强制收回出租房。

第十一条 承租方利用出租房从事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拍租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约,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一)门面房经营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租赁的房屋不得经营网吧、游戏厅、娱乐以及有噪声、异味、环境污染等对学生和教育教学有影响的行业。

(二)承租方必须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在指定的地点规范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严禁私搭乱建。

(三)承租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学校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不得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

(四)承租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所承租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房屋让与他人使用。

(五)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诚实守信、守法经营,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经营项目和范围,不得以阜阳师范大学名义对外挂牌经营。

第十二条 承租期间,若承租方需对所租房屋进行小型维护、维修(不含屋面漏水及房屋结构维修),应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所发生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三条 承租方承担在承租期内的工商、税收、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承租方在承租期内退租,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承租方是所租房屋消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和员工普法教育。如发生火灾和刑事案件,承租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到期,承租方投资的设备可自行处理,但装潢等固化部分不得拆除,学校概不承担任何损失或费用。

第十七条 如遇政府及学校规划等特殊情况,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并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及所交剩余租期的房租;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租房屋无条件交还学校;承租方主动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产生的有关费用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后勤服务集团应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账。对房屋自然情况(坐落位置、面积结构、产权属性)、出租情况(出租价格、起止期限、租金缴付、经营范围、承租人资料)等资料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后勤服务集团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对出租门面房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经营性房屋的出租收入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处负责将经营性房屋的租赁收入及时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等相关部门有权对房屋出租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出现不按程序报批、不公开组织出租、不签订出租合同、不及时上缴收益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私自出租学校房屋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租,或与竞租人暗中勾结,操控招租价格,扰乱公开招租秩序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方式抵交租金收入的。

(四)其他违反公有房屋出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政策法规或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法规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大学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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