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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事项的公告

全区各农药经营单位、农药经营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和农业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第5号令)的要求,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2018年5月4日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正式公布印发《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皖农植〔2018〕57号)的通知,规定了安徽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2018年8月1号以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仍然农药经营的,农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确保我区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的经营负责人;

(二)具有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三)具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专门经营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四)具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五)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专门货架等其他必要的经营设备;

(六)具有专用的农药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七)具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的经营人员,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具备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用途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二、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或者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高新区公共信息网);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六)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八)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九)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除外)。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分支机构第(四)、(五)、(六)、(七)、(八)项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审核意见表(高新区公共信息网);

(二)专业技术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审查不合格的;

(三)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的;

(四)申请人被列入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的;

(五)其他不予核发的情形。

四、法律责任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

(二)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

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时间

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30日

六、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高新区管委会城乡工作局

咨询电话:0554-6629207

七、申请表见附件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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