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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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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管 理
内容提要
农药管理有关规定 助剂的管理 农药标签 农药商品名称 市场监督抽查 其他
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
农业部对农药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去年一年仅农药管理方 面的公告就发布了7个,有与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监总局 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甲胺膦等5种高毒农药使用的相关事宜管 理规定的632号公告; 有关于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的657号公告; 有关于对甲磺隆、氯磺隆、胺苯磺隆管理规定的671号公告; 有关于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的708号 公告; 有关于认证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单位资质的745号公告; 有关于加强对农药增效剂八氯二丙醚管理的747号公告; 有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出口农药的商 品编号的790号公告。 目前还抓紧修订《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也就农药管理工作制定了一些要求, 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登记初审工作的通知”、“关 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初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阿维菌素、代森锰锌、草甘膦3个农药品种应 用技术的通知”、“关于规范农药登记室内生物活性测 定试验工作的通知”。这些公告和通知的内容都与我们 农药管理工作直接相关,都与在座各位切切相关,今天 和大家一起来交流,以便进一步搞好农药管理工作。
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
农业部第671号公告
–自2006年6月1日起,停止批准新增含甲磺隆、
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的登记。 –已批准在小麦上登记的含有甲磺隆、氯磺隆 的产品,其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注明 “仅限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酸性土壤、稻 麦轮作区的小麦田使用”。 –已批准在水稻上登记的含甲磺隆的产品,其 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仅限于酸 性土壤及高温高湿的南方稻区使用”用药量 不得超过0.2克/亩,水稻4叶期前禁止用药。
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
– 已获证企业,在申请续展登记时应提交原药来源证
明和产品标签。
– 2006年12月3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其标签内容应符
合《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和《磺酰脲类除草剂合理 使用准则》等规定,要在明显位置以醒目的方式详 细说明产品限定使用区域、严格限定后茬作物及使 用时期等安全事项。
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
– 农业部2004年3月发布了《磺酰脲类除草剂合理使
用准则》的行业标准(NY686-2003)《准则》中规 定了21种磺酰脲类除草剂防治田间杂草的使用剂量、 使用时期、方法、作物品种敏感性、轮作后茬作物 安全间隔期,指导这21种磺酰脲类除草剂在水稻、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等作物田防治杂草安全、 有效、合理使用,起到增产增效的目的,特别介绍 了长残效磺酰脲类除草剂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对使 用注意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
农业部第322号公告 号公告 农业部第 -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 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制剂产品 。 -自2005年1月1日起,撤消284个非原药生产企业含有甲 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制剂产品的登记。 -自2005年1月1日起,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原药 生产企业的70个制剂产品的登记使用范围缩减为棉花、 水稻、玉米和小麦4种作物 -自2007年1月1日起,撤消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 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登记,并全面禁止在农业上使 用,只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出口。
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
农业部第632号公告 号公告 农业部第 - 2006年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联 合发布关于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在国内农业上应 用的第632号公告。一是要求各相关农药生产单位要根 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计划,以销定产,避免因甲胺磷 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过剩而造成积压和损失。对 在2006年底尚未售出的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 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是要求各农药经营 单位要按照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甲胺磷等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货数量。对在2006年底尚未销售 的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三是要求各农药使用者和广大农户要有计 划地选购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产品,确保 在2006年底前全部使用完。
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
农业部第747号公告 号公告 农业部第
-因农药增效剂八氯二丙醚(S2)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人 畜安全具有较大风险和危害,停止受理和批准含有八氯 二丙醚的农药产品登记。 -自2007年3月1日起,撤销已经批准的所有含有八氯二丙 醚的农药产品登记。 -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销售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 品。对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如果发现含有八氯二丙 醚成分,农业部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撤销 其农药登记。
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
关于加强百草枯和敌草快登记管理 由于百草枯的毒性问题,需要在产品中添加催吐剂、 臭味剂、染色剂。但目前申请登记的百草枯产品很多, 所用的催吐剂种类不同、来源不明确、催吐试验资料也 不完整、影响产品的安全性。2004年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发文对百草枯登记加强了管理(敌草快作用方式与百草 枯相同,对含有敌草快的产品,采取与百草枯相同的管 理措施)。
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
关于加强百草枯和敌草快登记管理 1、停止受理和审批百草枯产品的新增出口登记 (CHD)和分装登记,已批准出口登记和分装登记的不再 办理续展登记。 2、百草枯产品标准中应列入催吐剂的名称和含量指 标,并附检测方法;在农药登记申请表中注明所用臭味 剂、染色剂的名称和含量。 3、对于已批准使用的催吐剂,由其生产企业向农业 部农药检定所备案并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公布。生产百 草枯产品的企业在申请百草枯登记时须提供催吐剂来源 证明。
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
关于加强百草枯和敌草快登记管理 4、新的催吐剂品种须申请备案,并提供其急性经口 毒性试验和制剂产品催吐效果及对胃粘膜刺激性试验等 资料,在批准后才能正式作为催吐剂使用。 5、已取得临时登记的百草枯产品,应按上述有关要 求在2004年6月30日前补齐相关资料。 6、由于百草枯混剂产品(包括加入了高渗剂的产品) 的安全性及催吐剂添加情况更加复杂,为确保百草枯的 有序生产和安全使用,不鼓励开发含有百草枯的混配制 剂、加入高渗剂产品登记,原则上不再受理和批准百草 枯混剂的登记申请。
二、助剂的管理
为促进我国农药管理与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接轨,农药 助剂的管理工作势在必行。农药助剂的科学管理对促进 农药产品质量的提高,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健康具 有重要意义。 助剂的定义:任何被有意地添加到农药产品中的,本 身不具备农药活性的,能够提高或改善,或者有助于提 高或改善该产品的物理或化学性质的化合物或物质,是 除有效成分以外的任何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混合物。 (不包括农药杂质)。
二、助剂的管理
1类助剂—有毒助剂 是一些已经证实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存在危害的助剂。包括 一些致癌物质、神经毒素和慢性毒性物质,损害生殖的物质, 对环境有污染的物质等。如苯胺、石棉纤维、四氯化碳、氯仿、 镉化合物、亚甲氯化物、二甲基亚砜等。美国列57个、加拿大 列42个化合物。此类助剂在加拿大已不允许继续使用,若要登 记含此类助剂的产品,需提供该物质没有安全威胁的资料。 2类助剂—有必要进行毒性试验的具有潜在毒性的助剂 是指一些在结构上与1类助剂结构类似,具有潜在毒性或 是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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