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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支持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开展人工繁育活动,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其它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须办理许可证; 2.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从野外获得种源,但须申请特许猎捕证;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 3.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 4.确保野生动物具有符合其习性的必要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 5.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 6.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7.必须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挡案和个体数据。

二、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受理标准 需提交原件份数 需提交复印件份数 材料要求 是否必须 行政许可申请书下载:[空白表格]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无受理标准 1 0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是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下载:[空白表格]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无受理标准 1 0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是 《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无受理标准 1 0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是 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无受理标准 0 1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是 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无受理标准 1 1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是 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无受理标准 0 1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是 野生动物救治、防疫要求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无受理标准 0 1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是 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必要的活动空间(面积、规格、安全性)、生息繁衍、卫生条件的说明材料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无受理标准 0 1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是 申请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谱系档案建立、标记标识情况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无受理标准 0 1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是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无受理标准 1 0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是

三、办理流程

环节 办理处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特殊环节 受理 行政许可服务大厅 杨丽晶 2工作日 无特殊环节 审查 科学技术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苌丹凤 5工作日 无特殊环节 审核 科学技术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管耀义 5工作日 无特殊环节 审批 河北省林业厅 王绍军、周金中 5工作日 无特殊环节 送达 行政许可服务大厅 杨丽晶 8工作日 无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城角街666号省林业许可大厅2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林业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7年第14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按照规定分别受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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