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4-10-31 22:35:39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6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别由国家、自治区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各自职权核发,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该行政审批事项不发生。因此,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无需要公开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材料。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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