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局:
《山东省农业植检疫登记管理办法》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加强农业植物检疫管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侵入和传播,根据《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的单位(含个体、私营企业,下同),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植物检疫登记。
第三条 检疫登记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坪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及其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无毒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已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四条 生产、经营、加工农作物种子等的单位,在依法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应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植物检疫登记。
在进行植物检疫登记时,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应向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供《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必要时,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对其生产、经营、加工场所的条件、设施等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植物检疫登记单位,应当确定一至两名植物检疫报检员,代表本单位办理有关的植物检疫登记事项。
报检员的主要职责:
(一)报告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加工计划;
(二)申报产地检疫;
(三)办理种子调出调入检疫手续;
(四)申办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五)负责本单位有关植物检疫措施的落实和报告、遵法守法情况等。
第六条 报检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植物检疫专业知识,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并备案。
第七条 植物检疫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植物检疫登记单位继续从事种苗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内办理续期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的,原植物检疫登记证自动作废。
第八条 植物检疫登记证有效期内,植物检疫登记单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变更发生时,原植物检疫登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对登记单位,要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召开报检员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检疫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条 对模范遵守植物检疫法规,积极配合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工作的单位和报检员,由省植物检疫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办理植物检疫登记的、违犯植物检疫法规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6月27日山东省农业厅发布的《山东省农作物种子检疫管理办法》([92]鲁农保字第9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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