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产地检疫证明核发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8月 实施日期:2019年8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植物产地检疫证明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从事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试验、示范、推广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植物产地检疫证明
适用对象: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或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修正)第五章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三)《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修正)第七条: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包括各种花草和花木,下同)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并交纳产地检疫费。植物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对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四、受理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五、决定机构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试验、示范、推广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人须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种植前提出申请。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事材料信息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
渠道
说明
材料
类型
材料
形式
纸质
材料
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是否容缺
受理标准
(审核标准)
要求提供
材料的依据
备注
1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
A4
必要
否
内容真实
(一)《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修正)第五章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三)《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修正)第七条: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包括各种花草和花木,下同)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并交纳产地检疫费。植物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对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7-63735038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审批中心大楼1楼136号窗口
邮箱:511564427@qq.com
传真:0577-63711504
网址:https://qy.nyzwjy.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二)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在收到材料后依法组织田间调查,除田间调查时间外,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发的决定;
(四)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和《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不含依法需要植物检疫机构田间调查的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或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63735038
网上咨询:http://www.zjzwfw.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7-12345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平阳县审批中心一楼136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夏季14: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63735038
网上查询:http://www.zjzwfw.gov.cn
附录1 植物产地检疫证明核发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
编号:
生产
单位
(个人)
名称(盖章)
地 址
联系人(签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植物名称
产出用途
品种名称
见附件
种苗来源
见附件
种苗检疫证明编号
见附件
种植面积
{总面积}
预计产量
{总产量}
申请日期
种植地点
种植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于 年 月 日止。
批件发送方式
£来人领取£特快专递邮寄£普通邮寄
本申请书包含附件。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示例样表)
编号:系统生成
生产
单位
(个人)
名称(盖章)
XXX(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地 址
xx县xx镇(街道、乡)xx路xx号
联系人(签名)
张某
邮政编码
221300
联系电话
13568412233
传 真
0571-86691234
植物名称
柑橘
产出用途
出售
品种名称
见附件
种苗来源
见附件
种苗检疫证明编号
见附件
种植面积
{总面积}
预计产量
{总产量}
申请日期
2017-12-11
种植地点
xx县xx镇(街道、乡)xx村xx路xx号
种植期限
从 2017 年1 月1 日起,至于 2018 年1 月 1 日止。
批件发送方式
£来人领取£特快专递邮寄 £普通邮寄 (打√)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附件
对应产地检疫申请书编号:
植物名称:
序号
品种名称
种苗来源
种苗
检疫证明编号
种植面积
预计产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联系人(签名): 单位(个人)(盖章)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附件(示例样表)
对应产地检疫申请书编号: 系统生成
植物名称:柑橘
序号
品种名称
种苗来源
种苗
检疫证明编号
种植面积
预计产量
1
爱媛
国内、国外或者其他
16位产地检疫证书号
1亩
50株
2
红美人
国内、国外或者其他
16位产地检疫证书号
1亩
50株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联系人(签名): 单位(个人)(盖章)
一、办理产地检疫证明一般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一) 网上申请。申请单位(个人)登录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社会端)(https://qy.nyzwjy.cn)填写《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网上申请并提交纸质材料。初次申请的单位,须先在信息化管理系统(社会端)内注册;
(二)材料受理:各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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