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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1326一2014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饮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百事亚洲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康师傅饮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羽楠、翟鹏贵、彭群国、郑荣波、戴裕益、程缅、卢华、刘元、刘兴玲、康晓斌。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饮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所定义的植物饮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茶(类)饮料和咖啡(类)饮料。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4221 谷物类饮料
GB 1078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植物饮料 botanical beverage/drinks
植物饮品
以植物或植物提取物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
植物提取物 botanical extract
植物(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种子)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粉。
以可可豆、可可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
以谷物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
以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种子)或其提取物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如凉茶、花卉饮料等。
注: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见有关部门发布,包括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等。
以食用菌和(或)食用菌子实体的浸取液或浸取液制品为原料,或以食用菌的发酵液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
以藻类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如螺旋藻饮料。
4.1~4.5之外的植物饮料。
注:植物饮料分类的英文名称可参照附录A中的表A.1。
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标签标示的植物原料制成的饮料所特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标签标示的植物原料制成的饮料所特有的滋味和气味 状态 澄清的产品均匀透明,放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浑浊的产品无明显分层,状态均匀,允许有少量沉淀或弱凝胶;带谷粒、果粒等的产品允许有相应的粒状物沉淀 杂质 无外来杂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产品类别 项目 指标要求 可可饮料注1:食用量规定见有关部门发布。
注2:固形物指来源于植物原料和(或)其提取物的固形物,如来源于可可或其提取物的固形物、来源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或其提取物的固形物,不包括来源于糊精、食糖、果葡糖浆等辅料的固形物。
a以原料配比或计算值为准,饮料中来源于植物固形物的计算公式:(c×m)/V,其中c为所使用植物提取物固形物的含量(g/kg),m为使用的植物制品质量(kg),V为饮料体积(L),通过产品进货台账、配料方案以及日常在线投料进行生产管理。
b以有食用量规定的植物为原料,其使用量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c谷物类饮料应执行QB/T 4221的有关规定。
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组织状态及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按QB/T 4221规定的方法测定。
7.1.1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定确定产品的批次。
7.1.2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体积不少于2L),分别用于感官要求、理化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以及留样。
7.2.1 每批产品出厂时由企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除对感官要求、理化要求进行检验外,还应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进行检验。
注:微生物按照商业无菌要求进行质量管理的产品,也可选择进行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出厂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5.2〜5.4规定的全部项目。
7.3.2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岀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7.4.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有3项以上(含3项)不符合本标准,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4.2 检验结果中有不超过2项(含2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1.1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有关规定。
8.1.2 以有食用量规定的植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标注日食用量。
产品包装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外包装箱内不应使用过度的隔板。
8.3.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需冷链运输贮藏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标示的贮运条件。
8.3.2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或贮存。
8.3.3 应在清洁、避光、干燥、通风、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
8.3.4 产品的封口部位不应长时间浸泡在水中,以防止造成污染。
本文封面图来源:FoodTal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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