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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追求卓越奖励基金评奖工作细则(试行)

同济大学追求卓越奖励基金评奖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学校

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鼓励广大教师取得杰出的教书育人、学术

研究成果鼓励在校学生努力成长为引领可持续发展的专业精英与社会栋梁鼓励全体教

职工、广大校友积极在

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岗位创造佳绩学校决定设立

同济大学追求

卓越奖励基金

以下简称卓越奖。为有序、规范地开展评奖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卓越奖的推荐、评审和颁发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卓越奖

设卓越教师奖、卓越学生奖和卓越服务奖每学年评颁一次。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四条

卓越教师奖专业技术岗的教师系列、思政系列和博士后任职人员。

第五条

卓越学生奖正式注册的在读学生。

第六条

卓越服务奖专业技术岗教辅系列、管理岗、工勤技能岗任职人员以及校友。

第三章

奖励额度

第七条

卓越教师奖

2

名每人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卓越学生奖研究生、本专科生各

3

名每人奖励人民币

5

万元卓越服务奖

2

名每人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

第八条

评奖学年如无符合评奖标准的人选相应奖项则空缺。

第四章

推荐原则

第九条

卓越奖候选人由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各学院系、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校

友组织均具有推荐资格三名及以上卓越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具有联合推荐资格但每位委

员每学年仅能推荐一名候选人。各推荐组织推荐人数不得多于该奖项额定获奖人数。

第十条

组织推荐时应注重候选人的品德修养和职业素养重点体现候选人在本职岗位上

追求卓越的精神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表现或在社会中产生广泛影响力。

第十一条

卓越奖候选人的主要支撑材料应为评奖前已取得并获确认的主要成果、先进事

迹、社会评价。

第十二条

卓越教师

奖候选人应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强烈的事业心和严谨的治学风范同

时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

积极参与

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的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内容、教材、方法改革等方面取

得显著成果。

2

注重因材施教并取得显著成效。其直接培养、指导的学生在科学研究、竞赛、设计、

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3

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

献或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获得重大科技奖项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卓越学生奖候选人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

和校纪校规知识、能力、人格协调统

一全面发展或道德品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某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取

得广泛影响力。

第十四条

卓越服务奖候选人应勤奋踏实、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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