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 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探索完善特殊优秀人才认定标准,进一步畅通高级职称直接申报渠道,助力浙江全球人才蓄水池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坚持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突出“引进、顶尖、年轻、全职”的要求,遵循社会认可、业内认同、特殊评价、简便快捷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在数字经济、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前沿材料重点产业领域及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取得重大基础及应用研究和前沿技术突***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等标志性业绩的人才;在“揭榜挂帅”中解决关键核心技术的人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一)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项目已通过验收。
(二)主持且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项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5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
(四)重大技术装备国际首台(套)前3完成人。
(五)主持完成1项国际标准、2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六)国家级科技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奖人员。
(七)以通讯作者或第1作者在《Nature》、《Science》正刊等国际知名杂志发表原创性高质量论文。
(八)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解决卡脖子问题,并由3名本领域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一)主持完成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项目已通过验收。
(二)主持且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
(四)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前3完成人。
(五)主持完成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或3项以上省级标准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六)省部级科技一等奖获奖人员。
(七)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解决某一细节关键问题,并由3名本领域正高级专家举荐。
第六条 “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解决关键核心技术上有突出贡献的,可直接申报相应高级职称。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浙江大工匠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万人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入选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建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常设组织(以下简称常设组织)。常设组织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本专业领域专家3名以上组成。
第八条 职称“直通车”评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二)审核推荐。申报人评审材料经单位推荐,所在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直接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直接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评前公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通过后,即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四)组织评审。对公示无异议的,适时组建常设组织,对推荐人选的创新能力、标志性业绩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价,视情对申报人进行面试答辩。常设组织综合相关情况,采取署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的,取得相应高级职称。
(五)结果公布。常设组织确认通过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发放浙江省高级职称电子证书。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直通车”评审的,一般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所在单位暂无空缺岗位,若符合特设岗位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直通车”评审,评审通过后的聘任、考核等事宜按照特设岗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自主评聘单位符合参评条件人员自主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在线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单位自行组织职称“直通车”评审。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可后,单位再办理聘任手续。自主评聘单位要制定职称“直通车”评审具体办法,随评聘方案按规定报备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列入省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本人实际业绩和单位发展需要,按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高级职称,不再评审。
第十二条 建立举荐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对把关不严、未能尽责、存在严重失实的举荐专家,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对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举荐人才未评审通过的举荐专家,不作负面评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0日
原文:http://rlsbt.zj.gov.cn/art/2021/5/20/art_1229116948_58923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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