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出租人罗某与承租人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罗某所有的自建房租给赵某使用,租期十年,租赁费每年1000元。另双方通过中间人达成口头约定,因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房屋多处漏水损坏,因此租赁前期由赵某负责维修房屋,所支付的维修费用从租赁费中予以扣除。后赵某聘请专业人员对所租房屋修缮情况及预支费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告知罗某,征得罗某同意后,赵某随即联系工人动工修缮,本次修缮共支付维修费10360元。赵某修缮完毕入住后,罗某向彬州法院北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赵某支付租赁期间的费用。
本案在审理期间,法官重点调查了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达成租赁协议的协商过程、租赁房屋的位置、用途、租赁、租赁期限、是否交付使用、是否进行装修等基本事实。房屋损坏的事实,包括损坏位置、损坏原因、损坏需维修费用。以及房屋维修情况,包括维修义务承担方、维修费用支付情况、维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结合当事人提供证据依法审理。最终认定赵某不存在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给付义务的行为,罗某主张的合同解除理由不成立,因此驳回罗某诉讼请求。
生活中,房屋租赁情形比比皆是,但是租赁的房屋需要维修、出租房家具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比如自然损耗等,无法满足租客生活基本生活需要,那么涉及的维修费用谁来买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2条、第713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此,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满足承租人基本租住条件,即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房屋不能满足基本租赁条件的,出租人有义务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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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普法】租房维修 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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