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 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森林植物检疫证省内森林植物调运检疫证有效期限为1 —3天,出省森林植物调运检疫证有效期限为5—7天 办理时限 备注相关知识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政府令第4号)
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
深圳市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复检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开展国内植检工作的基本法规,是在国内全面实施植物检疫及森林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
网址: 植物检疫(含森林植物)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451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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