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烟城〔2024〕43号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园林建设养护中心:
现将《烟台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收费标准》印发你们,请按照标准要求,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烟台市城市绿化补偿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保护城市绿化成果,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同时兼顾各类政府和社会项目建设及民众生产、生活的实际,确实需要占用既有绿化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SDA2-31-2016)以及《烟台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结合本市近年绿化工程苗木综合单价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烟台市市区范围内,占用、挖掘由城市绿化部门负责管理养护的城市公共绿地、树木,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城市绿化收费项目类别。
(一)经审批合法占用或伐移的补偿费用。
该项目是申请人经批准移植、伐移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苗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为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缴纳的费用。
1.临时性占用绿地补偿。
指占用一定时间后可以直接恢复原绿化和景观功能的,按照绿化苗木及设施补偿费、迁移费、绿化恢复费及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进行缴纳。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满后清退并恢复绿化,临时占用绿地费用按每平方米3元/日进行缴纳。
2.永久占用绿地补偿。
指占用后不能直接恢复原绿化和景观功能的,按照绿化苗木及设施补偿费、迁移费及绿地占用补偿费进行缴纳。
3.砍伐或其他毁坏绿化苗木及设施补偿。
经批准砍伐绿化苗木或其他毁坏城市绿化苗木、绿地设施的,按照苗木、设施补偿费和绿化恢复费之和进行缴纳。
(二)违法占用及损毁绿化等情况的赔偿费用。
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和各类破坏城市绿地内绿化苗木和设施的,在按照烟台市绿化苗木及设施补偿费和绿化恢复费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同时,按《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烟台市绿化管理办法》中的内容要求处以罚款。
第四条 出现超出《烟台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范围中苗木全费用综合单价情况的:
1.落叶乔木,在烟台市综合单价价目中所列最大规格苗木基础上胸径每增加1cm,补偿费增加20%;
2.落叶灌木、观赏花灌木,在烟台市综合单价价目中所列最大规格苗木基础上胸径每增加1cm,补偿费增加50%;
3.常绿树,在烟台市综合单价价目中所列最大规格苗木基础上每增加1cm,补偿费增加50%;
4.模纹,在烟台市综合单价价目中所列最大规格苗木基础上高度每增加10cm、或冠幅每增加5cm,补偿费增加40元(二者计算不一致的,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
5.球类植物,在烟台市综合单价价目中所列最大规格苗木基础上冠幅每增加10cm,补偿费增加200元;
6.名贵树木,需要根据市场价及行情进行综合测算。
第五条 “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规定有了较大的浮动,实际执行中有争议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六条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自觉进行收费公示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城市绿化收费的收取,依据审批权限,按照“谁审批,谁收取”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两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本补偿标准中涉及绿化苗木价格,参照《烟台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中苗木全费用综合单价执行。
第九条 该规定自正式公布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为5年,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第十条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附表:
烟台市城市绿化苗木及设施补偿费价目表.docx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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