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1
沈阳市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专项聚焦汽车及零部件、航空、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装备、高端装备(机器人)、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食品、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等8条重点产业链的卡点、脆弱点突出技术问题、明显技术短板和发展技术关键,集成优势科技创新资源和力量,开展有组织、有目标的重大科技攻关。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专项重点面向沈阳市辖区内,拥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高层次领军人才、国家国际标准,或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产业龙头企业或科技龙头企业。
第五条 本专项原则上以产业龙头企业或科技龙头企业为实施主体,鼓励产业链和创新链上中下游相关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本专项采用“定向申报、定向委托、定向攻关”模式实施。
第七条 本专项采取前资助方式。同一企业可以自主研发、联合攻关、揭榜挂帅等形式承担多个项目,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对重大科技专项自主研发、联合攻关项目,按照不超过研发总投入50%的比例,给予最高700万元资金支持,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联合攻关合作方资金不低于自主研发、联合攻关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30%;
2.对重大科技专项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50%的比例,对发榜方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其他已发布的相关政策补助标准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八条 需求征集。市科技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专家工作组、第三方机构等,深入目标企业“一对一”“点对点”逐个开展需求征集、梳理。
第九条 需求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工作组对征集到的项目需求和建议进行论证,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编写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对其中企业无力自主解决的技术问题,编制重大科技专项揭榜挂帅榜单。
第十条 发布对接。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及揭榜挂帅榜单。揭榜挂帅项目的发榜方结合自身需求,选择拟合作的揭榜方,达成共识后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同时,双方共同制定发榜项目的可行性方案和资金使用概算。原则上一个发榜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揭榜方,若需要多家揭榜方联合进行攻关的,需确定一家单位为牵头揭榜方。
揭榜方为全国范围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发榜方无关联关系,且双方尚未对榜单任务开展研发;
2.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等,有良好的承接委托研发任务的业绩,没有不诚信记录;
3.针对发榜项目的榜单任务要求与发榜方共同研究提出技术攻关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项目对接,协调创新资源,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企业线上定向申报攻关项目,其中,揭榜挂帅项目在发榜方和揭榜方成功对接且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完成首笔资金拨付后,由发榜方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评审下达。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和充分调研基础上,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配置补助资金,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拨付专项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和结题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六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资配处联系人:王雪,电话:22720342)
细则2
沈阳市基础研究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基础研究科技专项是指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通过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带动,强化有组织创新,注重学科交叉和跨学科研究,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融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四条 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等共同出资设立,我市2020年-2024年按照共建协议规定每年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金转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指定账户统一安排使用。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负责指南发布、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计划下达、实施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2.新批建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对我市上年度新获批建的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3.国家、省基础研究项目配套。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对我市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上述联合基金项目除外)、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立项支持的项目,按照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相关配套要求给予配套补助。
4.沈阳市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项目。
(1)目标导向类项目。针对沈阳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在解决“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问题过程中凝练的科学问题和基础理论需求,形成项目指南,面向我市行政辖区内高校院所发布项目指南,通过单位申报,竞争性选择,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自由探索类项目。择优支持我市行政辖区内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围绕前沿科技发展方向和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结合实验室学科发展和学术研究方向,联合市外高水平研究团队,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自由探索。
第三章 沈阳市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项目管理
第五条 支持对象。
1.目标导向类项目的支持对象是我市行政辖区内的高校和科研院所。
2.自由探索类项目的支持对象是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辽宁省科学技术厅、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依托驻沈高校、院所或企业建设,市科技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各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支持标准。本专项资金采取前资助“包干制”的支持方式,每项50万元。
第七条 申报方式及审查要点。
本专项项目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进行集中申报,除满足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基本申报要求外,自由探索类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2.项目负责人无在研的国家或省自然基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计划以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3.同一实验室不得有三项在研市基础研究项目。
4.同一实验室同一年度限报一项。
5.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市级其他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评审方式及要点。
目标导向类项目:市科技局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量化评分。项目的评审要点主要包括:
自由探索类项目:市科技局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量化评分。项目的评审要点主要包括:
1.项目研究的科学水平。
2.项目研究内容是否具体明确。
10.人才(团队)建设培养情况。
第九条 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 管理方式。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和结题验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基础研究专项实施细则》(沈科办发〔2022〕20号)废止。
第十三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四条 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安排的基础研究预算资金总额和基础研究立项资金需求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各基础研究项目资金。
(市科技局平台处联系人:于立军,电话:22728692)
细则3
沈阳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获批(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和绩效评价优秀的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新批建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第四条 支持对象。科技部新批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本地建设依托单位,国家发改委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本地建设依托单位,国防科工局新批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的本地建设依托单位。
第五条 支持方式标准。本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上年度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每个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同一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本地建设依托单位为2家或以上的,按照各单位协商确定的资金拨付单位及分配额度,拨付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三章 科技创新平台绩效奖励
第六条 支持对象。由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防科工局批建(不含上年度新批建)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本地建设依托单位。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批建(包含上年度新批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本地建设依托单位。由市科技局认定(包含上年度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本地建设依托单位。
第七条 支持方式标准。本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绩效评价结果85分及以上,且排名在参评平台总数前5%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对绩效评价结果85分及以上,且排名在参评平台总数前6-10%的奖励最高50万元。
第八条 评审方式。市科技局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按照“分类评价”的方式,对科技创新平台上年度的科技创新能力、本地成果转化以及服务本地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和工作实际,确定优秀平台及奖励等次。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负责人或同一团队在同一领域牵头组建多个科技创新平台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最多对1个科技创新平台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同一科技创新平台不连续三年予以绩效奖励。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实施细则》(沈科发〔2021〕14号)废止。
第十四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五条 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安排的科技创新平台预算资金总额和科技创新平台奖励资金实际需要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各科技创新平台奖励资金。
(市科技局平台处联系人:于立军,电话:22728692)
细则4
沈阳市科技创新券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专项是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而设立的专项,包括创新券补助和条件平台服务试点单位奖励。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创新券补助
第四条 创新券是免费向我市企业发放的,用于向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政府无偿补助经费。
第五条 支持对象为在沈阳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完成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
2.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六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实行总量控制、先领先得、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标准和使用要求以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当年发布的《科技创新券支持目录清单》为准。
第七条 企业购买条件平台科技服务需先行支付服务费用,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后,须及时在信息系统输入创新券券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办理兑付的凭据。
企业申请兑付创新券应登录市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上传发票、技术服务合同、银行付款凭证、记账凭证、与该笔业务相关的财务明细账账页及银行对账单等材料。以下材料若存在需一并上传:服务结果证明(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创新成果证明(包括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和专项财务审计,确定创新券兑付名单和金额。
第三章 条件平台服务试点单位奖励
第九条 为更好推动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高校院所的科技服务,市科技局与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共建条件平台服务试点,对试点单位从服务机制、服务能力、服务效果方面进行评价,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评分90分及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绩效奖励;80分至90分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绩效奖励。
第十条 服务试点评价内容为评价期内有关事项,包括:
1.服务机制(评价权重30%):对外开放服务制度、流程、人员安排、对外开放市场化运行机制等。
2.服务能力(评价权重40%):试点单位对内整合仪器设备、科技成果、专家人才的情况、接受科技创新券的情况、条件平台服务额、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情况、条件平台维护情况、自身管理系统与条件平台对接情况等。
3.服务效果(评价权重30%):对外开放共享典型事例、特色工作、宣传培训等。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条件平台运营机构对条件平台服务试点开展绩效评价,依据得分情况确定对服务试点发放的绩效奖励金额。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五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平台处联系人:李新,电话:22728692)
细则5
沈阳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办发〔2022〕29号)及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沈阳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实施和管理,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和整体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四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次年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次年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额。
第五条 对整体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次年给予20万元后补助。整体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外埠搬迁新落户我市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申报流程材料要求
第六条 企业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申请资助。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计划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2.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企业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上进行申报;
3.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对相关企业存续情况、整体引进情况、纳税地等信息进行审查,并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推荐;
4.市科技局对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核定补助金额,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给予立项支持;
5.市财政局按年度预算安排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申请资助的企业需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上传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承诺书,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加盖税务部门印鉴)。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实施细则》(沈科发〔2021〕14号)废止。
第十一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 年度中,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获得补助的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存在违规作假行为的企业,由企业相应推荐单位承担有关责任,并追缴相应补助资金。
(市科技局企业处联系人:王旭,电话:22721314)
细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及有关文件要求,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技局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标准及评价方式
第四条 本专项采取以奖代补支持方式。
第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并按照不超过参评机构总数的10%、15%、20%比例确定予以补助支持的一等、二等、三等新型研发机构数量。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等,需同时满足绩效评价得分 90分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后补助;
二等,需同时满足绩效评价得分 80分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后补助;
三等,需同时满足绩效评价得分 70分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后补助。
后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上年度核定研发投入费用总额的50%。
第七条 评价方式。市科技局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实施绩效进行评价。
第八条 评价内容。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内容为上年度评价期内有关事项,包括:
(一)运行模式(绩效评价权重10%):机构建设单位的实力条件,以及机构的功能定位、运行模式、管理机制等。
(二)创新人员(绩效评价权重20%):机构领军人才、创新团队情况,以及研发人员、高级职称人员增长情况等。
(三)创新条件(绩效评价权重20%):研发投入、场地以及科研仪器配备等情况。
(四)创新成果(绩效评价权重25%):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科技奖励,以及产学研合作情况等。
(五)经济效益(绩效评价权重25%):技术性收入、纵向科研课题收入、产值、利润、税收,以及孵化企业情况等。
市科技局将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整体情况,适时补充或调整部分指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应按期参加年度绩效评价。连续两次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取消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三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企业处联系人:王旭,电话:22721314)
细则7
沈阳市社会治理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提升科技支撑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规范沈阳市社会治理专项管理,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治理科技专项是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社会治理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聚焦污染防治、城市低碳发展、文化和科技融合、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应用示范和推广,加快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而设立的专项。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专项的支持对象是在沈阳市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申请单位的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
2.项目负责人无主持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3.同一年度每人限报一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依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采取择优前资助方式,每项资助30万元。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自筹资金占项目资金预算比例不应低于50%。
第四章 审查要点及评审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资格与信用,项目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八条 市科技局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量化评分。项目的评审要点主要包括:
1.立项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产业共性技术,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技术、产品和装备等。
2.承担单位的实施基础、保障条件。
3.项目研究(建设)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清晰明确。
4.技术创新性。
5.预期创新成果。
6.经济社会效益。
7.人才(团队)建设培养情况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和结题验收。
第十条 本专项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三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社发处联系人:周巍,电话:23768180)
细则8
沈阳市公共卫生研发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强化公共卫生科技支撑,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卫生研发科技专项是指发挥公共卫生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聚焦重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医工结合协同创新研究、常见多发病医疗技术提升、医疗技术创新联合专项等重要领域或方向,开展疾病防治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而设立的专项。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专项的支持对象是在沈阳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的机构。
第五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2.项目负责人无主持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3.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项。
4.申报重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国家、省、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申报医工结合协同创新研究项目,必须与在沈阳注册的医药与医疗器械企业签订合作研究协议且项目方向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附;申报联合专项项目应为与市科技局签订联合专项协议单位的在职人员。
5.原则上三年内对同一临床研究中心不再重复支持重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依据技术先进性,临床实用性,采取定额择优前资助方式。重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项目和医工结合协同创新研究项目,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常见多发病医疗技术提升项目,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联合专项由联合单位出资,资助标准按照市科技局和联合单位签订协议执行。
第四章 审查要点及评审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资格与信用,项目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八条 市科技局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量化评分。项目的评审要点主要包括:
1.立项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产业共性技术,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技术、产品和装备等。
2.承担单位的实施基础、保障条件。
3.项目研究(建设)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清晰明确。
4.技术创新性。
5.预期创新成果。
6.经济社会效益。
7.人才(团队)建设培养情况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和结题验收,其中“常见多发病医疗技术提升”“医疗技术创新联合专项”项目经费按照“包干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二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社发处联系人:沈云林,电话:23768180)
细则9
沈阳市黑土地保护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积极响应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总体部署,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黑土地保护科技专项,是指开展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农田土壤基础功能维系机理与退化机制、土壤肥力与有机质提升、用养结合的水土资源高效利用、扩容增汇的耕层构建、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与土壤健康功能提升、农田外源污染防控、区域适宜性耕作技术集成与模式构建、规模机械化配套农业装备的甄选与研制等制约绿色循环高效农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是解决当前黑土地保护与利用面临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专项的支持对象是在沈阳市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驻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第五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2.项目负责人无主持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3.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项。
4.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研发基础条件,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在实施黑土地保护利用、推广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采取择优前资助方式,每项资助50万元。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自筹资金占项目资金预算比例不应低于50%。
第四章 审查要点及评审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资格与信用,项目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八条 市科技局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量化评分。项目的评审要点主要包括:
1.立项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产业共性技术,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技术、产品和装备等。
2.承担单位的实施基础、保障条件。
3.项目研究(建设)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清晰明确。
4.技术创新性。
5.预期创新成果。
6.经济社会效益。
7.人才(团队)建设培养情况。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和结题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二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农村处联系人:裴亚涛,电话:22725022)
细则10
沈阳市种业创新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按照“立足区域、聚焦前沿、协同高效、分类施策”原则,整合全市种业创新优势资源协同攻关,促进创新成果本地转化和应用,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建设种业创新团队(创新联合体)的实施意见》(沈科发〔2021〕15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种业创新科技专项,是针对我市主要农作物、蔬果花草、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等种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突出我市优势、特色和产业急需为目标,以玉米、水稻、大豆、向日葵、花生、马铃薯、蔬菜、果树、林木、花卉、食用菌、山野菜、肉牛、生猪、禽类、水产、小浆果、种苗(畜)等为重点,围绕优异种质资源鉴定与创制、育种技术创新、优良新品种培育等重点关键环节及优良种苗(畜)扩繁等相关配套技术,开展联合攻关。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沈阳域内注册,入选沈阳市种业创新团队(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
第五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2.项目负责人无主持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3.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项。
4.申报单位注册1年以上,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5.研究项目设置科学合理,研究思路清晰、方向和内容互补,具有现实性、迭代性和前瞻性,符合我市种业发展需求,能够在育种理论基础、优异种质资源创制、前沿育种技术和标志性新品种培育等方面实现突破,可获得新品种、新种质、发明专利、育种技术软件著作等标志性成果,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预期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6.非企业单位须吸纳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种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作为合作单位。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六条 本计划项目采取前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事关粮食安全等重点领域卡脖子技术可适当放宽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应至少有1-2家所在团队其他单位成员共同参与并承担具体任务,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申请总经费的30%给予支持。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自筹资金占项目资金预算比例不应低于50%。
第四章 审查要点及评审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资格与信用,项目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八条 市科技局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量化评分。项目的评审要点主要包括:
1.围绕主要农作物、蔬果花草、畜禽水产等领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培育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产、优质、高效、多抗的突破性品种。
2.聚焦基因编辑、生物技术、全基因组选择等前沿关键技术,逐步完善高效育种技术体系,争取在育种理论与技术路线上实现新的突破,玉米、水稻等重点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一流水平。
3.推动形成生猪、肉(奶)牛、肉(蛋)鸡等主要畜禽品种选育、扩繁技术体系,自主选育、扩繁品种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加大,供应能力能够满足畜牧生产需求。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和结题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二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农村处联系人:裴亚涛,电话:22725022)
附件11
沈阳市农村科技特派团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科技特派团科技专项是指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及其他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特长人员组建的科技服务团队,主要将人才、技术、信息等科技资源引入到农业农村,为做大做强产业、做优民生工作提供支撑引领作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开展科技创业和技术服务而设立的专项。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专项的支持对象是在沈阳市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和其他事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2.项目负责人无主持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3.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项。
4.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课题组人员结构合理。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采取择优前资助方式,每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的科技项目开发、示范及交流、培训、考核表彰等。
第四章 审查要点及评审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资格与信用,项目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八条 市科技局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量化评分。项目的评审要点主要包括:
1.科技特派团技术服务工作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
2.项目负责人的前期基础、保障条件。
3.与服务地依托单位合作情况。
4.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推广应用情况。
5.项目团队情况。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参照沈阳市农村科技特派团项目管理细则》(沈科发〔2019〕7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照“包干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农村处联系人:李静,电话:23768052)
细则12
沈阳市促进创新创业发展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双创载体)的孵化能力和运营水平,促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促进创新创业发展科技专项包括国家级双创载体奖励、双创载体绩效评价奖励、孵化器加速器建设经费补助、大学生路演项目落地补助等。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国家级双创载体奖励
第四条 支持对象。我市新认定(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星创天地。
第五条 支持标准。对上年度新认定(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双创载体绩效评价奖励
第七条 支持对象。在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的双创载体。
第八条 支持标准。对获得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优秀、良好的孵化器(加速器)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际奖励金额不超过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年度运行经费总额。
第九条 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评审方式。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对全市市级以上双创载体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分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等次,获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评价载体总数的10%,获良好等次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评价载体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审查要点。根据载体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
(一)服务能力(绩效评价权重30%)。主要评价双创载体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创业导师及服务人员、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拥有孵化基金等情况。
(二)孵化绩效(绩效评价权重55%)。主要评价新增孵化企业与毕业企业、科技企业培育、企业拥有知识产权、融资能力和开展活动等情况。
(三)社会贡献(绩效评价权重15%)。主要评价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特色产业集聚和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等情况。
第四章 孵化器、加速器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在沈阳市辖区内大学科技园、产业园区建设的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
第十三条 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建设经费投入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建设经费主要包括:
1.孵化用工位办公家具、公共服务区域装修改造、网络接入等设施设备费用;
2.供入驻企业及团队使用的检测、测试、实验、中试、数据支持等孵化服务平台的建设费用。
第十四条 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评审方式。评审与绩效评价同时进行。在双创载体年度绩效评价中获优秀、良好等次,且符合第十三条要求的孵化器、加速器,可以申请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对同时符合双创载体绩效评价奖励和建设经费补助的支持对象,按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
第五章 大学生路演项目落地补助
第十七条 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在沈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在我市实施并注册的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参加“盛菁汇”常态化路演大学生专场路演,并通过评委团评选。
2.项目在参加路演时未在沈阳市内注册,于通过路演评选之日起一年内依托项目在沈阳市注册企业,并入驻我市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
3.项目申报时已注册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不超过3年,且有营业收入。
4.大学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在该企业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对在校大学生的社保缴纳不作要求),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实缴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且出资比例或所占股权不得低于30%。
5.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运行正常,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第十八条 支持标准。对每个在沈创办企业的大学生优秀项目落地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第十九条 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专场路演组织流程:
1.市科技局发布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征集通知,征集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可行性的创新创业项目;
2.大学生按要求提交项目商业计划书等材料。其中,在校生项目由所在高校创新创业部门推荐,毕业生项目可由入驻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载体推荐或自行申报;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并对筛选合格的项目安排大学生专场路演;
4.大学生创业团队参加路演,由评委团根据项目的产业导向、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市场前景等要素提出评选意见(通过/不通过)。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申报程序。补助资金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当年度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根据核验结果确定支持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二十四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二十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创服处联系人:彭美媛,电话:23768569)
细则13
沈阳市科技企业融资补助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企业融资补助专项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为获取社会金融资源支持而给予的经费补助专项。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在上一年度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标号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在沈阳本地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3.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4.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5.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6.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获得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以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为准。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五条 支持标准。获得创业投资机构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基金通过现金方式投资的,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对申请项目的投资方须为创业投资机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其他企业投资者等,投资方至少有2个及以上投资案例,投资方不限注册地。
对以下情况不予以补助:
(一)个人投资、母公司投资给子公司、原有股东增资扩股等投资行为;
(二)股权转让、债转股等未形成新增投融资等投资行为;
(三)企业成立时的股东出资不予以补助(核实为引入风险投资机构的除外);
(四)申请补助年度之前引入创业投资的融资项目;
(五)已获市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投融资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程序。补助资金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当年度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核验,根据核验结果确定支持项目。
4.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公示。
第八条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科技型企业各项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及网站截图、知识产权证书等);
3.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提供原件查验,附加盖公章复印件);
4.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协议;
7.投资到账凭证;
8.工商登记变更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二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创服处联系人:王海鹏,电话:23768569)
细则14
沈阳市重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
备案奖励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科技成果本地转化行动方案》(沈政办发〔2022〕4号)要求,推动驻沈重点高校院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备案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科技局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重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备案奖励专项资金从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由市科技局遴选的按相关要求建立科技成果备案制度、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驻沈重点高校院所。
第三章 支持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支持标准。以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备案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为依据,分优、良、好三个等级给予支持,支持额度分别为10万元、7万元和4万元。其中,“优”等次单位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评审内容及管理
第七条 评审方式及流程。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科技成果备案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备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审和打分,对分数达到60分以上的申报单位进行排序和分等(优、良、好三个等次),确定奖励金额。
第八条 评审标准。
(一)备案制度建立情况(30分):科技成果备案制度及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专职人员安排、科技成果转化目标确立、绩效奖励制度建立和按照市科技局要求规范、精准、高效开展工作情况。
(二)已转化成果报送情况(25分):报送已转化科技成果数量、质量和在沈转化等情况。
(三)待转化成果报送情况(25分):报送待转化科技成果数量、质量和参与科技成果评价情况。
(四)科技创新活动开展情况(20分):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开展的对接、路演、创赛、研讨、交流、洽谈等活动情况。
第九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成果处联系人:卫静波,电话:22722824)
细则15
沈阳市科技企业技术合同奖励科技专项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29号),依据《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企业技术合同奖励科技专项是为通过鼓励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成果本地转化设立的专项。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在沈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注册并登记。
2.上一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对上一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一)对年度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二)对登记成交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三)对登记成交额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0.5%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评审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备案的年度数据进行核查,确定奖励金额。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八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十一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成果处联系人:卫静波,电话:22722824)
细则16
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支持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与发展,以《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及《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支持对象。在市科技局备案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盟主单位。
第三章 支持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标准。以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联盟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择优给予不超过参评联盟总数30%,最多不超过20家,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评价内容及管理
第六条 评价方式及流程。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七条 评价内容:
(一)运行管理(评价权重10%):联盟组织机构、制度、机制健全,工作运行情况良好。
(二)服务产业(评价权重15%):产业发展研究深入、专业平台建设完备、产业技术创新服务能力较强。
(三)创新活动(评价权重30%):承担国家、省、市横向科研项目,积极开展项目落地示范、成果推广、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四)创新成效(评价权重30%):技术创新成果丰富,共同获得发明专利、行业标准、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国家级、省(部)级或行业科技奖励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五)交流合作(评价权重15%):积极参加国内外高水平行业展会,加强与国内外先进地区创新资源对接,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项目对接和洽谈等活动。
第八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十一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成果处联系人:李永成,电话:22740339)
细则17
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以《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沈科发〔2021〕21号)、《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在市科技局备案的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的依托单位。
第三章 支持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对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机构,按照不超过参评数量的30%,最多不超过20家的数量,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评价内容及管理
第六条 评价方式及流程。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单位)按独立法人机构和法人内设机构分类进行评价和排序。
第七条 评价标准:
(一)基础条件(评价权重10%):机构规模、人员结构及经费条件等;
(二)服务绩效(评价权重30%):促成技术交易的情况及自身运营情况;
(三)服务能力(评价权重30%):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企业的能力;
(四)规范管理(评价权重20%):内部管理状况及区域行业示范带动作用;
(五)社会信誉(评价权重10%):机构诚信度、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八条 管理方式。本专项资金依据《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机构运营情况,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十一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成果处联系人:陈茜,电话:22740339)
细则18
沈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贴
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依托单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经授权的沈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第四章 支持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支持标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个年度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成交额比上一年度增长10%,超过10%部分,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2‰给予后补助,每个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章 评审内容及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照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备案数据,对机构年度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情况等相关材料及证明进行评审。
第八条 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沈阳市技术合同补贴实施细则》废止。
第十一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成果处联系人:卫静波,电话:22722824)
细则19
沈阳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实施细则
(创新类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规范我市标准创新项目资助奖励工作,鼓励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标准研制,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我市标准创新项目的资助奖励。
标准创新项目,是指我市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标准创新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包括年度资金预算、项目受理、组织审核和资助计划安排。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第四条 资助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择优,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总量控制,一次性资助。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支持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制修订项目
资助标准:主导、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主导、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二)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下达年度标准创新类资助奖励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相关事宜,并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受理、审核认定、资助奖励计划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 申请资助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沈阳市标准创新项目资助申请报告;
(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
(三)专家组标准审查结论意见;
(四)标准发布机构的发布公告;
(五)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及复印件(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应提供相关证明及中文文本);
(六)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各项材料作为项目是否能够获得资助奖励的认定依据。
第八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项目应为上一年度标准批准机构正式发布的标准。
第九条 同一项目只能资助一次。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由各参与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单位进行项目申报。
同一内容标准转化为上一级别的标准,不再重复资助,但可以申请差额资助。
同一个单位申请标准创新项目资助的,全年累计资助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项目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三)提供的材料经补正后仍不齐全的;
(四)已获得市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资助奖励的。
第四章 组织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进行身份注册,登录申报系统,提交材料,上传相关附件,必要时提供纸质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通过科技创新平台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评审专家可通过市科技专家库和标准化专家库信息交互共享的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评审认定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提出年度标准创新项目资助奖励计划,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或者其他影响范围较大的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按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程序报送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标准创新项目资助评审认定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第二十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二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范国柱,电话:22724120)
细则20
沈阳市引进重要创新资源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引进重要创新资源专项,是指以国家布局区域创新高地、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为契机,重点围绕先进材料、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数字文化创意等领域,吸引世界500强企业、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300高校、自然指数500强科研机构、路透社“全球最具创新力研究机构”、“双一流”高校、中国科学院系统各研究所以及公认的行业龙头企业等,在“一城一园三区多组团”建设的高端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要求的国内外创新主体,近五年内,通过与市或相应区签订共建协议,在沈阳市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孵化育成等为主营业务实体。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无不良科研失信记录,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2.申报的研发机构应具有明确可行的发展规划,具体的年度发展目标,清晰的科研路径,能够持续形成引领产业发展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
3.拥有一支人员结构合理、专业水平高的人才队伍。由该领域内符合《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规定的顶尖人才(A类)或杰出人才(B类)牵头主持;科研人员占员工人数比例不低于6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占科研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引进域外科研人员在沈工作人数占科研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与地方创新发展结合紧密。服务在沈创新主体(联合科研、委托开发、协同攻关、成果转化、孵化育成等)项目数量占总体创新活动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或服务在沈创新主体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5.建立与地方联动机制,优先支持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参与我市重大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建设,推动形成原创性成果,助力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主动服务沈阳创新生态,积极参与“揭榜挂帅”等重点科研任务,助力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产业园区、功能区发展。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研发机构培养集聚人才、应用基础研究、服务企业创新、成果本地转化、孵化创业企业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达标的择优依据累计研发投入按1: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审查要点及评审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资格与信用,项目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量化评分,得分75分以上为达标。评审要点主要包括:
1.机构建设情况(权重25%):包括机构建设主要内容,管理制度、发展规划、主要研发方向、科研水平、研发能力、国内外行业地位,以及固定资产投入(土地、厂房等除外)等情况。
2.机构研发工作开展情况(权重20%):包括开展的各类研发项目数量及质量,研发投入情况,取得的科研成果情况等。
3.人才(团队)建设培养情况(权重20%):包括科研主持人层次,科研人员总数,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总数,引进域外科研人员总数及技术水平等。
4.服务本地情况(权重20%):包括服务在沈创新主体项目情况及数量,服务在沈创新主体业务收入情况,参与省市重点科研项目情况,服务重点园区情况等。
5.科研成果转化情况(权重15%):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产业共性技术,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技术、产品和装备等情况,孵化创业企业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本专项项目按照《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引进重要创新资源专项实施细则》(沈科发〔2021〕14号)废止。
第十三条 涉企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
第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处联系人:陈宏宇,电话:22721526)
细则21
沈阳市重大科技创新活动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规范沈阳市重大科技创新活动专项管理,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重大科技创新活动(以下简称创新活动),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在我市举办的,符合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在国内或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端学术会、科技成果展示会、科技人才交流会、成果转化对接会、产学研政金服协商座谈会、新技术新产品发布会,以及创新创业项目路演和各类创赛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以国家部委、国内外学术组织、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等名义主办,由在沈单位承办的创新活动;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市政府批准举办,由在沈单位承办的创新活动。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活动的主办方或主要承办方;
2.创新活动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能够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促进引才引智、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项目对接落地,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推动作用;
3.创新活动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批准举办;
4.创新活动参会人员原则上不低于100人。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六条 支持方式。资助经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据实核算或后补助方式。
第七条 支持类别。场地设备租赁费、场地布置费、宣传费、外聘劳务费、城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餐费等。
第八条 根据预算支出标准核算创新活动实际发生费用,按不超过核算确定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项活动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由市政府主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主要承办方的重大创新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额度、资助经费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处联系人:张楠,电话:22721526)
细则22
沈阳市科技工作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沈阳市科技工作专项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科技工作专项(以下简称工作专项)是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以提升科技计划管理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为目的,组织实施的科技工作类项目,主要包括科技计划管理费、科技统计、科技宣传、国际科技交流、科技活动周、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班、社会科学研究,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安排的科技工作类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构成
第四条 科技计划管理费项目,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各类专项项目所涉及的科技规划、技术预测、科技评估、绩效评价、需求征集、指南编制、专家评审、调研服务、购买服务、项目审计、委托管理、委托验收、平台升级、系统保障、网络维护、科技资料档案维护、法律诉讼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科技统计项目,主要用于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的科技创新发展统计指标体系构建、科技统计调查分析、科技创新指标跟踪监测以及科技统计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科技宣传项目,主要用于为突出科技创新工作的显示度,营造良好创新氛围,由市科技局组织,通过各类媒体开展的科技信息、科技政策、科技成果等内容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七条 国际科技交流项目,主要用于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对外开放工作要求,由市科技局组织,在承担科技招商、技术合作、成果对接、项目洽谈、智力引进、学术会议有关任务时,赴国外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活动周项目,主要用于由市科技局组织,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组织开展的市科技活动周各项科技普及、科学讲座、科技对接、科技展示等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青年农民上大学培训班项目,主要用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科技人才培训,由市科技局举办、沈阳农业大学承办的开展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培训班。
第十条 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主要用于由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由驻沈高校、党校、科研院所及各直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各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为主要承担主体,开展的社会科学类课题研究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部门),按照年度科技计划有关安排的通知要求,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系统申报,按要求上传项目经费预算等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管理费,每年按照不超过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的1%确定数额;其他科技工作专项经费预算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和以往年度计划安排资金数额进行编制。原则上每年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资金额度进行安排,确需调增资金额度的,按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工作专项经费按年度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应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按照预算支出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工作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执行实际按规定履行经费执行变更程序。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承担的工作专项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协议委托或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统计调查分析、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指标跟踪监测、科技统计宣传培训等工作,项目经费由委托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其他工作专项项目,由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工作专项项目不签合同、不验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工作专项项目的相关承担主体应按要求认真编制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实施及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安排的工作专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原《沈阳市科技计划工作专项实施细则》(沈科发〔2021〕14号)废止。
(市科技局资配处联系人:王雪,电话:2272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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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申报2025年度贵州省科协科技创新与重点学会学术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网址: 沈科发〔2024〕6号 关于延长沈阳市科技创新政策配套实施细则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486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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