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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通道建花坛被法院强制拆除

  4月15日上午,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在县城绿源小区执结一相邻通行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某分别在县儒林镇绿源小区修建了自家私宅。两宅之间(即申请执行人房屋后,被申请执行人房屋前)经规划部门规划留有一条4米宽的公共通道。2008年元月申请执行人陈某购回小车一辆,考虑到车辆存放的安全,遂在自家房屋后墙设计并经规划部门审批后改装一车库同时安装了卷闸门。2008年7月被申请执行人刘某在公共通道(自家门前)修筑了两个与申请执行人陈某家车库成直角的花坛(80公分宽、60公分高),致使申请执行人陈某的车辆无法进出车库而酿成纠纷,并起诉至法院。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花坛的修建,直接影响了原告的车辆出入,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遂判决:限被申请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修筑在原、被告私宅之间公共通道上的两个花坛。”该判决于2008年11月11日生效后,被告刘某(即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即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2月18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同时展开法律宣传,认真做了刘某的思想工作,但刘某拒不自动拆除。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在教导员曾良强的带领和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配合下,于2009年4月15日上午对两个花坛依法予以拆除,公共通道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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