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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 报检 —受理 报检 —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报检 ;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 海关 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1.若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不合格,该企业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检验检疫证书,用于对外索赔。

  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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