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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版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部门信息 办理时限 窗口办理 咨询投诉 审批结果 联办机构 设定依据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受理条件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相关事项 办事指南评价 办件评价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652325010242580H4000120212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面向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指程序简便,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规定应当场或
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 是指属于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办结的审批事项。 是指经本级行政机关初审后,需要报经上一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通办范围 无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652325010242580H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时限

到现场办事次数 0 次 网上办理深度 IV级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
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 10:00:00至14:00:00 下午 16:00:00至20:00:00 冬季 上午 10:00:00至14:00:00 下午 15:30:00至19:30:00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回族自治州 奇台县 奇台镇 团结社区 团结南路108号农业农村局 一楼 动物卫生执法室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进驻大厅 否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座机:0994-7225311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监督:昌吉州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994-12345; 奇台县政资中心巡察办:0994-7222280、0994-7216363 网上投诉: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zwfw.xinjiang.gov.cn/?area=652325; 昌吉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http:/www.cjzwfw.cn/cns-cjbmfw-wsbsdt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动物B) 审批结果样本 奇台县便民便企服务中心一楼11-14号综合窗口 0994-7225311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政务服务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 2.选择奇台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事项查询结果。

查看办理流程图

序号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结果 审批标准 1 受理 0.5个工作日 各乡镇检疫人员 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不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送达《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证件、证明材料提供不齐全、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齐;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对所有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2 办结 0.5个工作日 各乡镇检疫人员 办结发证 根据审批结果情况,结束办理过程,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办理材料

序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受理标准 空白表格 示例表格 1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备案表 必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一)动物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二)动物产品符合: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三)动物、动物产品同时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蜜蜂检疫规程》、《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相应检疫规程的要求。 2

货主身份证件

纸质和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一)动物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二)动物产品符合: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三)动物、动物产品同时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蜜蜂检疫规程》、《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相应检疫规程的要求。

受理条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可提出申请: 1.出售、运输的动物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3.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动物产品符合: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办件评价 更多

2023-10-13 14:10:37

2022-07-16 13:16:22

2021-10-20 13:49:50

办事指南评价 更多

2020-12-18 23:31:18

2020-12-18 23: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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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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