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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项目建设占用湿地需“占补平衡”

  《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和实施好这部地方法规,12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法规进行了详细介绍和全面解读。

  湿地物种占全市物种三分之二以上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目前,我市有湿地总面积8.6万公顷(不包括水稻田),占全市田地面积的6.6%。现有受保护湿地14处,受保护的湿地面积为3.3万公顷,约占全市湿地面积的38.4%。

  许多人不知道的是,湿地还是巨大的“基因库”。在我市湿地中间,生长着100余种浮游植物,近200种高等植物,140余种水鸟,共计500余种野生动植物物种,占全市物种的三分之二以上。

  多年来,我市十分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市政府出台了《沈阳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开展了《沈阳市湿地保护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并落实湿地保护责任,开展了生态治理和污染防治。但是,我市湿地保护工作还存在着对这项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保护资金投入有限、宣传科普不够等问题,尤其是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湿地保护法》,《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又制定得较早,不能完全适应湿地保护工作发展所需。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湿地保护,优化生态环境,市人大常委会将《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项目,并经过相关立法程序完成法规制定。

  不同类型湿地实行分级管理

  《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湿地管理、湿地保护、湿地利用与修复、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我市湿地主要包括卧龙湖、仙子湖、獾子洞、辽河、浑河、蒲河等。规定了不同类型湿地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填补了湿地保护领域的“真空地带”。

  其中,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一般湿地可以分为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占用湿地需“占补平衡”

  对于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情况,《条例》规定了占补平衡的制度,明确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这样规定,有助于从源头上抑制随意占用湿地,加强对湿地的保护。

  湿地利用不得损害野生动植物物种

  《条例》还就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作出明确规定,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景观价值,适宜开展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市级重要湿地,可以建立市级湿地公园。面积较小、生态功能较为明显、不适宜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在湿地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和生态种植等湿地资源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损害野生动植物物种,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这样规定,既允许可以合理、有效利用湿地资源,又强调了湿地资源利用活动必须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理顺了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 郭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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