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危害可以说是众所周知,
但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一些人
经不住诱惑沾染上 吸毒恶习,
走上了 贩毒、制毒等犯罪道路。
毒品在摧残吸毒人员身心健康的同时,
也埋下了重大社会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本期的《法官说法》,邀请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刘净瑜来说说关于“毒品”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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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毒品,
很多人觉得离自己很远。
但事实真是这样吗?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今年3月,市民陈某赶集时买了一包菜种,后来发现自己种植出来的蔬菜竟然是 罂粟,他虽然知道罂粟的危害,但是培育了这么久,直接铲除实在不舍得,听说叶子可以食用,他就 抱着侥幸心理,想等着长大点留着自己吃。4月,陈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经现场清点,其种植罂粟的数量为800株。
△图为罂粟花
盛开的罂粟花很漂亮,
那有人就觉得我 只是种来观赏,
是不是就不会涉及违法犯罪了呢?
还是听听法官怎么说吧~
刘净瑜
罂粟花虽美,但罂粟却是提取海洛因的主要毒品原植物,它和大麻、古柯并称为三大毒品原植物。我国目前实行“零种植、不让毒品原植物种子落地”的禁种铲毒工作方针。就是说,无论种植罂粟数量多少,哪怕1株,也是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种植数量达到500株以上的则可能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
陈某因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特别提醒
如果能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自动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主动进行铲除,而不是在执法人员的强制下铲除。
也就是说,
如果陈某在发现他种植的是罂粟后,
马上主动进行铲除,
那么他的行为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很多人对涉毒犯罪其实并不了解,
现在的毒品种类也是五花八门,
那么,毒品有哪些种类和危害呢?
《刑法》规定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毒品包括冰毒、摇头丸、K粉、鸦片、海洛因等种类。
说起毒品的种类和危害,
刘法官还有话要说~
刘净瑜
这里想提醒大家,对于刑法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要格外引起大家的警惕。近年就出现了贩卖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就是我们俗称的“咳嗽水”,而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刑的案例。
毒品不仅吞噬着吸毒人员的健康和生命,而且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灾祸,还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因。我们曾经审理的张某贩卖毒品案中,张某因吸毒成瘾并染上了艾滋病后,不但没有悬崖勒马,反而继续去吸毒贩卖毒品,期间还将艾滋病传染给怀孕的妻子,导致孩子出生时就携带艾滋病毒。后来张某去监狱服刑后,仅仅2个月就病发身亡,他的生命最终定格在了年轻的29岁。可以说吸毒者吸进的是白色粉末,吐出来的却是自己的生命。
贩卖毒品是犯罪行为,
那贩卖多少毒品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这个数量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2018年,在威海汽车站附近,张某从林某手中 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冰毒,从中抠出一部分供自己吸食后, 又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0.4克,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这个案例中的张某仅仅贩卖了0.4克冰毒,
是否构成犯罪呢?
刘净瑜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且对于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是累计计算的。那么案例中虽然张某贩卖冰毒的数量,只有0.4克,但是依然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贩卖冰毒的数量达到50克以上,就有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吸毒贩毒,
从某种意义上就是自杀和谋杀,
而现实情况中,
还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别着急,先来看个案例~
案例
2019年的一天下午,邢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自荣成市向文登区行驶过程中,车内烟雾缭绕。经查,竟是 车内三名乘客在吸食甲基苯丙胺,也就是吸毒人员常说的“溜冰”。
法院审理认为
邢某事先 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1次容留3人吸毒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最终判处邢某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刘净瑜
从这个案例中,就可以看出“容留他人吸毒罪”所涉及的“场所”不仅包括自己的住所,还包括自己管理的场所,如经营的酒吧、租赁的出租屋、控制的车辆等。一句话概括就是容留行为既可以是主动提供场所,也可以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我国刑法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法院也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刑罚在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方面的作用。
所以,现实生活中,我们一定要坚决抵制毒品的诱惑,坚定地对毒品说“不”,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为净化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官说法
本期《法官说法》到此结束,下一期,我们将为大家讲解传销犯罪相关法律问题,下期见!
综合威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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