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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网络信息保护立法的本义

  □ 易家言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12月29日《新京报》)

  网络已经渗透进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13亿。“网络社会”并不是完全虚拟的,而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和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出售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问题日趋严重,通过网络实施诈骗、侮辱诽谤他人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给公众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加强网络信息立法、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势在必行。

  综观《决定》,最引人注目的规定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一规定被解读为“网络实名制”。人们对网络实名制的利与弊看法不一,甚至存在很大争议。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介绍,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实行后台身份管理,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则可自由选择使用其他名称。这种“后台须实名、前台可昵称”的折中办法,在某种程度上平衡了人们的争议,体现了网络身份管理的分寸。

  当然,有不少人担心:立法保护网络信息,会不会影响民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和批评意见,尤其是影响网民举报和揭露贪腐行为?会不会压缩网络舆论空间,限制网民的言论自由?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并无多大必要,或者说,这种担心可能是对立法保护网络信息的误读。

  一方面,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的言行其实一直受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在《决定》出台之前,国务院及其部门已制定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行政法规9件、部门规章10多件。以前合法合规的网络言行,《决定》出台后依然合法合规;以前不合法不合规的言行,《决定》出台后依然不合法不合规。而实行网络后台实名制,其实不管实名不实名,现有监控技术手段都可以追查到信息源头及发布者,区别只是在于追查难度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决定》对守法的网民并无多大影响,对网民行使监督权、提批评意见乃至举报、揭露贪腐行为也不会有什么影响。另一方面,《决定》有关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内容,是出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的善意,没有哪条规定对网络舆论空间形成压制。相反,网民个人信息只会因《决定》出台而更加安全,比如匿名举报贪腐行为,举报者的身份信息应受到严格保护,不得非法泄露。

  《决定》的本义就是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而不是其他,广大网民要正确理解其本义,政府部门和官员更不能或无意或有意地误读之,切不可误以为《决定》限制了网民的监督权、批评权,更不能胡乱阐释和歪曲相关规定,乃至假借《决定》来限制、打压网络舆论。网络监督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网民要守法,也绝不允许某些政府部门及官员侵犯网民的这项正当权益。

  (原标题:正确理解网络信息保护立法的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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