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138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23年10月23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有关智利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智利鲜食核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核果(以下简称核果),包括油桃Prunus persica var. nectarina、桃Prunus persica、杏Prunus armeniaca和李Prunus domestica / Prunus salicina。
三、允许的产地
智利核果产自覆盖科金博第四大区和阿劳卡尼亚第九大区之间的区域,包括首都区(MR)和尼布勒第十六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核果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均应在代表智利共和国农业部的智利农牧局(以下称智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等,以便在出口货物出现不符合相关要求时准确溯源。智方应对注册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实施监管,并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智方将注册名单向中方提供,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官方网站公布该注册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婆罗门参短尾蚜Brachycaudus tragopogonis
3.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4.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5.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6.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7.玫瑰短喙象Pantomorus cervinus
8.桃黑短尾蚜Brachycaudus persicae
9.澳花蓟马Frankliniella australis
10.智利果卷蛾Proeulia auraria
11.卷蛾Proeulia chrysopteris
12.丁香疫霉(柑桔疫病菌)Phytophthora syringae
13.大丽花轮枝孢(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14.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5.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
16.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
17.番茄环斑病毒Tomato ringspot virus
18.番茄黑环病毒Tomato black ring virus
19.嗜果小点霉Stigmina carpophia(= Wilsonomyces carpophil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收获时剔除烂果等,或进行植物检疫管理,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有害生物。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智方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开展果园监测。在贸易开始的第一年,监测方案和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须由智方监督进行,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详细措施。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需接受智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施用日期、药剂浓度及使用量等详细信息。
4.智方将对每个果园采取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果园才能出口到中国。
5.输华果园在果实采摘前必须进行农残检测分析,以保证水果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结果需提供给相应的包装厂。
6.针对地中海实蝇,控制措施必须按照中智双方签署的备忘录开展。智方须基于其国家监测体系所规定的要求开展监测,每年向中方通报监测结果。一旦监测中发现地中海实蝇,智方需立即向中方通报爆发情况,并取消受影响地区的非疫状态认可,并进行有效防治。
7.针对苹果蠹蛾,输华果园应建立苹果蠹蛾信息素诱捕器监测体系或其他智方认可的监测体系,以便采取控制措施,智方应要求提交年度监测报告。
(1)输华果园须在智方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对苹果蠹蛾进行监测,从开花期到收获期,用诱捕器及视觉检查进行果园监测,每周检查一次,以确定每个果园中是否存在该有害生物,采取任何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按照每个诱捕器制造商规定密度在果园中设置诱捕器。
(2)鉴于苹果蠹蛾与李子关联性较低,不强制要求安装诱捕器。
(3)技术人员必须检查树叶和水果,消除苹果蠹蛾的存在或检查任何症状,以确定有害生物的数量和开始控制的时间,并采取任何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智方应监督核查植物检疫措施和每周诱捕体系检查记录。
(4)如果在果园或包装厂的水果中发现任何活的苹果蠹蛾幼虫,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如果首次截获苹果蠹蛾,将暂停被截获的核果种类本季节出口,其余核果种类须采取控制措施,可继续出口。如果在同一核果上第二次截获到苹果蠹蛾,将暂停该果园本季节出口。
8.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监测应由智方根据国家监测项目中规定的要求实施,须在不同水果上开展监测普查工作,智方应要求提交年度监测报告。
(1)输华包装厂须在智方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以诱捕器(粘虫板)开展葡萄花翅小卷蛾监测。包装厂内诱捕器密度为每2500 m2设置1个诱捕器,每个包装厂内至少设置1个诱捕器,每2周检查一次。
(2)输华果园须在智方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开展监测,技术人员将检查树叶和果实是否存在该虫或其为害状症状。监测工作应在核果收获开始前进行,只有在果实内未发现该虫的未成熟虫态的果园才可以进行采收、包装。
(3)如在果园或包装厂果实检测时发现未成熟虫态的葡萄花翅小卷蛾,智方将暂停相关核果果园相关品种当季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智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9.针对真菌、病毒,应纳入智方国家监测计划并实施监测(具体防控措施见附件1)。如发现任何可疑症状,必须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如在果园监测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病毒,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控制病毒的发生,确保核果不携带这些病毒。
10.针对卷叶蛾、蚜虫、介壳虫类和其他有害生物,输华果园应在智方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开展监测,从开花至收获期,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蚜虫、介壳虫和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的发生。如发现任何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生物、物理或化学方法防治,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核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需在智方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厂及冷藏库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如防虫网等)。
2.输华核果必须在智方注册和授权的包装厂包装,包装厂和所有冷藏库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包装生产线必须能够使油桃和桃子在低温下清洗、分类、包装和储存。
3.在包装过程中,油桃和桃必须清洗和消毒,并使用采后杀菌剂处理;鉴于杏、李以及一些品种桃和油桃特性而无法清洗,包装过程不要求强制清洗、消毒以及采后杀菌剂处理。包装过程中还必须对水果进行筛选和分级,以确保货物没有任何昆虫、螨类、腐烂的水果、树枝、树叶、根或土壤。
4.输华核果果园农残分析结果应提供给相应的包装厂,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果包装箱有通气孔,应使用防虫网(最大孔径1.6 mm)或带有微孔的包装袋覆盖每个包装箱通气孔或整个托盘以防害虫进入。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2.装在最终出口箱中的水果必须储存在冷藏箱中,不允许将未装在最终出口箱中的水果储存在冷藏箱中,并遵循智方制定的程序。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3.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油桃、桃、杏或李)、产地(区、市或县)、出口国家、果园名称或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托盘需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没有使用托盘的包装箱上需采用同样的标识。
4.上述列出的核果种类,如果符合本公告中列出的所有措施,可以装在同一个集装箱输华。
(四)检疫处理要求。
所有来自地中海实蝇疫区的输华核果应进行冷处理,需在智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实施。冷处理可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2)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3)进行。冷处理技术指标为果心温度≤0.5℃,且连续处理15天。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对于新获准入的桃和杏,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智方官员应按2%的比例对输华核果实施出口检验检疫,最少取样量为600个果实,并对其中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取样量不得少于600个果实。对于此前已获得准入的油桃和李,保持1%的抽检水平。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如首次截获苹果蠹蛾或葡萄花翅小卷蛾,将暂停相关果园内被截获的核果种类本季度出口到中国。如果第二次检测到,该果园所有种类将不得出口。此外,智方将根据调查结果评估是否暂停相应的包装厂,智方应找出原因并采取预防措施进行改进。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核果,智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Stone fruits from Chile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智利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智利核果,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在贸易开始前,智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核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核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智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是否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核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港口和机场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核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核果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来自实蝇管制区水果的货物,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智利新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果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智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的核果进口。智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智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1号公告附件5“智利油桃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针对真菌、病毒的防控措施
2.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3.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23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1
针对真菌、病毒的防控措施
一、针对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输华果园应在智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美澳型核果褐腐菌的监测,通过目视检查、取样和鉴定进行监测。应要求,智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一旦监测到美澳型核果褐腐菌,必须进行植物检疫管理,以控制这种真菌,并由智方监督。
二、针对李痘病毒 Plum pox virus、李属坏死环斑病毒 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番茄环斑病毒 Tomato ringspot virus
监测应根据智方国家检查系统中规定的要求实施,应要求,智方应提交年度监测报告。
除了智方的监测外,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监测,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可疑症状。如发现任何可疑症状,必须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如在果园监测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病毒,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控制病毒的发生,确保输华核果不携带这些病毒。
附件2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冷处理设施类型
(一)出口前冷处理只能在智方和中方批准的冷藏室内进行。
(二)智方官员或授权官员须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藏室符合适当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三)智方官员或授权官员须保留批准用于输华水果出口前冷处理的冷藏室注册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或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蒸发器和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四)在水果出口季节开始之前,智方需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名单。
二、记录仪类型
智方官员或授权官员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一)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二)能够容纳所需数量的探针;
(三)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至智方查验;
(四)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
(五)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冷处理设施注册号的结果。
三、探针校正
校正须用由智方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一)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须用其他符合该标准的探针更换;
(二)在处理完成时,智方官员或授权官员须用提及的校正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四、探针安插
(一)上托盘的水果须在智方官员或授权官员监管下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预冷可由出口商自行完成。
(二)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处测量室温,至少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果实温度:
1.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的中心;
2.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顶层的边角;
3.一个位于所装水果中部近回风口处;
4.一个位于所装水果顶层的边角近回风口处。
(三)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智方官员或授权官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四)记录仪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但是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五)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须重新开始。
五、处理结果审核
(一)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智方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并对探针进行校正;如果探针校正结果符合第三条规定,则可认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二)探针需在水果被移出处理室前进行校正。
六、处理结果确认
(一)智方须保留完成处理后的探针校正记录,并按要求提供给中方审核。
(二)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其记录读数须作相应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其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要求,则该处理须被判定为无效。智方与出口商须一起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水果。
(三)打印输出的冷处理温度记录须含有与处理参数相匹配的统计数据,以证明冷处理已完成。
(四)智方须在确认该处理成功之前保存上述冷处理温度记录,并按要求提供给中方审核。
(五)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智方官员应确认第六条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
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七、装入集装箱
(一)装货前集装箱须经智方官员或授权官员检查,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二)水果须在具有防虫措施的建筑物内装箱;或者冷藏室出口和集装箱入口间用防虫材料连接。
八、集装箱的封识
(一)智方官员或授权官员在装载水果的集装箱须用编码的封条封识,其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二)封识只能在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开启。
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贮存
处理过的水果如果未立即装箱,则可以在智方官员或授权官员监管下暂时贮存。
(一)如果水果贮存在冷处理室内,则冷处理室的门须封闭;
(二)如果水果需转移到其他储藏室贮存,则其转移方式须经智方批准,而且该贮存室内不得贮存其他水果;
(三)水果须在智方监管下按照第七条规定装箱。
十、植物检疫证书
(一)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冷处理设施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二)水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附有由智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件3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二、记录仪类型
智方官员或授权官员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一)探针温度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二)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三)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四)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
(五)打印出的温度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相应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
三、探针校正
(一)校正须用由智方官员或授权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二)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三)需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智方官员或授权官员签字确认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四)水果运抵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探针安插
(一)上托盘的水果须在智方官员或授权官员监管下装入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二)每个集装箱至少须安插3个果温探针,2个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1.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所装水果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所装水果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所装水果高度一半的位置;
4.两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三)所有探针需在智方官员或授权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四)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五、集装箱封识
(一)智方官员或授权官员需对装载水果的集装箱用编码的封条封识。
(二)封识只能在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开启。
六、处理结果验证
(一)探针须在水果被移出集装箱前进行校正。
(二)如果温探针记录显示符合技术指标要求,探针校正和安插位置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要求,则处理应被认为有效。
七、温度记录及确认
(一)运输途中冷处理可以在水果离开智利口岸前开始,到达中国第一进境口岸之前或之后结束。
(二)记录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然而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三)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在中国第一达到口岸提交给中国海关。如果冷处理在船到达进境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在船上下载的冷处理记录可在途中传送给中国海关。
(四)中国海关将审核冷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并根据探针校正结果,判定冷处理是否有效。
八、植物检疫证书
(一)冷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需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中注明,同时“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也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
(二)水果进境时,应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附有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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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8号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554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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