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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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