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1年,我局下发了《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以下简称《通知》),统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和申请表的规格、样式,于2001年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启用。“两证”制度实施以来,对严格种苗市场准入,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和简化“两证”内容,我局决定对“两证”的规格、样式进行调整(具体样式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进一步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种子法》确立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明确了林木种苗市场准入资格,有利于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增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持证生产经营,提高“两证”发放率。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林木种苗市场准入是林木种苗市场监管的第一道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种子法》、《行政许可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把关,扎实做好“两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严格规范自身,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到程序正确、资料完善、公开透明,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快捷地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服务;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办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增强业务技能,提高服务水平;要逐步推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完善“阳光式”、“窗口式”的行政许可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减少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办事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四、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被许可人的事后监管是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环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按照《种子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已经取得“两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动态管理,对存在未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未使用林木种子标签、未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等违法行为的,严肃依法查处;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撤销其许可证,并及时通知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变更手续,防止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脱节。
五、新的规格、样式的“两证”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第一批“两证”由我局统一印制。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新旧“两证”的更换衔接和旧证的清理工作,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旧证。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和申请表样式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正本、副本和申请表样式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正本
(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正本
(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副本
(五)《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
(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
(七)《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
(八)《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
(九)延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十)延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一)规格 420mm×300mm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号:( )第( )号 生产者法定代表人 地址生产地点 生产种类生产面积 有效期至年月日 发证机关盖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二)规格165mm×115mm
封面
林木种子
生产许可证
(副本)
许可证号:()第()号
生产者
地址
生产种类
有效期至年月日法定代表人
生产地点
生产面积
发证机关(盖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是林木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依法生产林木种子的凭证,禁止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
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证各项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并加盖印章后方可有效。
4、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除林业主管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5、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
6、林木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因故停止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三)规格 420mm×300mm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号:( )第( )号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 地址经营地点 有效区域经营方式 经营种类 有效期至年月日 发证机关盖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四)规格165mm×115mm
封面
林木种子
经营许可证
(副本)
许可证号:()第()号
经营者
地址
有效区域
经营种类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点
经营方式
发证机关(盖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相关知识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注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林业局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有关单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及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告 (2024年第2号)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网址: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629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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