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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还能要回吗?法院判了

  为女方购置金器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小伙诉至法院要求女方退还其婚约彩礼,这样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近日,湖南桂阳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肖某返还原告孙某婚约财产43740元。

  2021年中秋节前后,原告孙某与被告肖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在2022年正月,双方家里人在原告家中聚餐,原告还按风俗给媒人包了红包,原、被告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2022年2月14日情人节,原告为被告选购金器,当天下午购买了一组男女对戒、一条项链,共花费17850元。当天晚上,原告又为被告购买了两条项链,花费了7890元。因当天没买齐“三金”,同年2月18日,被告提出看中了一个金手镯,原告遂向被告转账32358.4元用于购买金手镯。

  但此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同年10月,双方分手。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其婚约彩礼,但被告不予退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给付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还能要回吗?法院判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系男女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给付或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彩礼应为附条件赠与,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无效,赠与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本案中,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为被告购买“三金”即戒指、项链、金手镯,该“三金”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含义,属于彩礼范畴,现双方感情已僵化,已无法履行婚约,原告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赠与行为失效,被告应当返还赠与的贵重物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为被告购置金器共计花费58098.4元,因对戒中男方的戒指由原告保管,该戒指的价值应当予以扣除,原告提出该戒指价值约6000元,该主张符合当前市场行情,法院予以认定。扣除男戒价值后,原告为被告购置金器的价值为52098.4元,现原告自愿请求被告折价退还43740元,该项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肖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六礼,系中国传统嫁娶礼仪的婚约习俗,以结婚为目的和接受财产之后,在订婚的男女之间存在两种关系,即习惯上的婚约关系与财产关系。一方要解除婚约,应当告知对方有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对原订婚时赠送的财产也要言明是全部返还、部分返还,还是不返还。婚约即可视为被解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结合本案分析,本案当事人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并未同居生活,后双方分手,原告主张解除婚约并向被告要求返还给付的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令被告返还本院认定的原告支付的彩礼款并无不当。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王球、刘琪

[责任编辑: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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