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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JGJ 76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JGJ 76-2019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统一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满足建筑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筑设计,以及综合设置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职业学校、招收残障学生的普通学校及其他开展残障学生教育等机构的建筑设计。

1.0.3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特殊教育的教学功能及校园安全需求,益于学生身心康复,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4 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布点应以保障残障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益为基本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当地特殊教育发展的需求确定。

1.0.5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特殊教育学校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

    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的专门对残障学生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包含为视力障碍学生建设的盲校,为听力及语言障碍学生建设的聋校以及为智力障碍学生建设的培智学校等。

2.0.2 特殊教育班 special educational class

    附设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对盲、聋、智力残障等学生实施特殊教育的班级。

2.0.3 直观教室 visual association classroom

    利用直观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感知教学,使学生对所学事物表象形成感性认识的教室。

2.0.4 唱游教室 music and game classroom

    通过音乐和游戏培养学生对节奏、韵律的感受能力的教室。

2.0.5 多感官训练室 multi-sensory training classroom

    应用视听互动训练系统对学生进行感官训练的教室。

2.0.6 情景教室 situational teaching classroom

    模拟社会公共服务、家庭生活场景的教室,如:超市、医院、银行、车站、卧室、厨房等。

2.0.7 定向行走训练 mobility orientation training

    对学生进行目标明确、安全、独立行走的训练。

2.0.8 律动教室 motor skills development classroom

    通过音乐感受、舞蹈、体操、简单游戏等手段,训练学生的触觉、振动觉,发展动作机能的教室。

2.0.9 感觉统合训练 sensory integration training

    利用综合训练器材,提升学生运动机能(大小肌肉控制、协调、灵活性等),培养学生感觉统合能力的训练。

2.0.10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special education resource center

    为特殊教育设置的有康复保健、咨询指导、学习进修功能的机构。

2.0.11 普通教室单元 general education unit

    由教学、教师办公、陪护、卫生间及阅览等功能空间组成的教学单元。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宜根据生源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聋校宜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

    2 培智学校宜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3.0.2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指标和规模宜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宜配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3.0.3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应由普通教室、专用教学用房与公共学习用房、劳动技能与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康复训练与检测用房、体育用房、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等构成。各类用房构成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用房构成


3.0.4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用房的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考虑各用房功能变更、空间分割、合并的可能性;

    2 盲校应采用直角空间,并保持各功能用房空间的连续性;

    3 聋校宜采用视野开阔的空间组合;

    4 培智学校宜根据教学活动的整体性,将教学、生活、活动、教师休息、陪护等用房组合为教学单元。

3.0.5 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用房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4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不应设在五层及五层以上,其他用房层数可根据需要确定;

    2 低年级盲生、培智生使用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和宿舍宜设在首层,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3.0.6 特殊教育学校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安全设计应包括环境安全、防灾避难、消防设计、安防设施、通行安全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生主要使用的建筑物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2 学生主要使用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校园规划及各专业设计应符合封闭式管理的要求。

3.0.7 特殊教育学校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4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

4.1 选 址

4.1.1 特殊教育学校应选择在城市公交直达、市政基础设施完备的地段。

4.1.2 特殊教育学校不应建设在自然灾害风险高及有污染源的地段,校址应远离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不良地质地带,宜选择地形规整、地貌平坦之处。

4.1.3 严禁热力管道、高压电线(缆)、油气管道等危险性管线及其通廊穿过或跨越特殊教育学校校园。

4.1.4 校址宜邻近文教设施、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公园绿地等。

4.1.5 特殊教育学校校界处的噪声,昼间不应超过55dB(A),夜间不应超过45dB(A)。

4.2 用 地

4.2.1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室外教学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并宜预留发展用地。

4.2.2 室外教学用地宜包括游戏场地和康复训练场地。

4.2.3 康复训练场地宜包括体能训练场地、职业训练场地,盲校与培智学校应设置定向行走训练场地,培智学校应增设日常行为训练场地。康复训练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m2/人,且不应小于400m2。

4.3 总平面

4.3.1 特殊教育学校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与康复训练、生活服务、集中绿地等功能合理分区。盲校、培智学校的布局应流线简捷、标识明确。当特殊教育学校为综合类学校时,应按学生残障类型划分相对独立的教学及生活区域。

4.3.2 教学用房与学生宿舍应安排在校内安静区域,并应有良好的日照与自然通风。普通教室和半数以上的学生宿舍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h。

4.3.3 室外运动场地与室外教学场地应兼作学校应急避难疏散场地。

4.3.4 室外运动场地与室外教学场地之间、高低年级学生活动区域之间宜适当分隔,避免相互干扰。

4.3.5 学生活动区域内不应有尖锐突起物,管井、变压器、室外空调机等应确保安装稳固和有效隔离。

4.3.6 特殊教育学校的交通组织及交通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校对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主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出入口外应设有缓冲区域,车辆出入口与人行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2 学校停车场应满足自用车辆停放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停车数量应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3 校园内人行、车行通道应合理分流,道路系统应简捷通畅,车行范围应控制在一定区域内,人行、车行道之间应采用平道牙连接;

    4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宜采用廊道相互连接,盲校、培智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廊道或建筑体部连接;

    5 校园内人行路面应采用防滑、透水铺装;

    6 校园应根据学生残障类型设置易于辨识的标识系统。

4.3.7 校园周界应设置围护设施,且不应使用带有尖突物的围墙、围栏、绿篱等围护设施。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5.1 一般规定

5.1.1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学用房与公共学习用房、劳动技能与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康复训练与检测用房等。

5.1.2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区明确、易于识别;

    2 综合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学生残障类型划分相对独立的教学空间;

    3 聋校教学空间设计应减少视线障碍;

    4 平面宜布置成外廊形式。

5.1.3 专用教学用房及生活技能训练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教学用房内应设置储存和展示空间;

    2 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宜分别设置准备、示范、操作与储存空间。

5.1.4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外廊的教学用房宜设置窗户,其开启方式应保证学生的使用和通行安全;

    2 门上宜设置观察窗;

    3 房间楼地面应与走道持平,并应采用防滑材料;

    4 盲校和培智学校的教学用房不应设置高出地面的讲台。

5.2 普通教室

5.2.1 普通教室应与卫生间、教师办公空间等有便捷联系。盲校、聋校宜采用普通教室单元形式,培智学校应采用普通教室单元形式。

5.2.2 普通教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教室的教学设备及设施配置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普通教室教学设备及设施配置

 2 聋校宜设置上下或左右推拉黑板,并应在教室前方醒目处设提醒装置。

    3 培智学校宜在前排或讲台外侧设辅助显示设施。

5.2.3 教学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培智学校普通教室应设置镜子,并应确保使用安全。低年级普通教室沿墙应设置存放玩具或模型的橱柜或格架,并应与墙面连接牢固。

    2 盲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0.80m×0.50m,课桌的左右及前缘应设高为0.015m的凸缘;聋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应为梯形,其尺寸宜为上宽0.50m~0.55m,下宽0.60m,深0.40m;培智学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0.60m×0.40m。课桌椅的高度宜可调节。

    3 课桌排距不应小于0.9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0m,端部与墙面及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

    4 教室最前排课桌前缘至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20m,最后排课桌后缘与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当沿后墙设有橱柜或水池时,其外边缘与最后排课桌后缘间距不应小于2.00m。

    5 低视生课桌桌面的坡度应可调节,并应配置放大阅读设备。

5.2.4 盲校、聋校低年级普通教室宜附设置卫生间,培智学校应附设置卫生间。不带卫生间的普通教室宜设置洗手盆或水池。

5.2.5 普通教室单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师办公空间应设置写字台及存放文教具、生活用品的空间;

    2 陪护空间生均面积不宜小于0.6m2,且不宜大于6.0m2;

    3 卫生间应设置冲洗设施、护理人员协助的空间,并应配备拉杆、扶手、挂钩等辅助设施;

    4 普通教室宜设置图书角。

5.3 专用教学用房与公共学习用房

5.3.1 专用教学用房应设置在专用教学区或普通教室附近,公共学习用房应位于教学区的适中部位,便于共同使用。专用教学用房应与其辅助用房设门相通,门洞的宽度不应小于1.00m。

5.3.2 美工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漫射天然采光;

    2 使用面积宜为5m2/生;

    3 应设置不少于2个龙头的水池及工作台;

    4 沿墙应设置存放和陈列美术模型及展示学生手工作品的橱窗或展台,墙上应设挂镜线。

5.3.3 计算机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台布置宜采用显示屏平行于黑板的方式;

    2 盲校计算机教室前后排桌距不应小于1.2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

    3 培智学校课桌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应留有陪护座位。

5.3.4 实验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校双人用化学实验台尺寸应为2.00m×0.60m,含0.40m×0.60m水池;聋校、培智学校双人用化学实验台尺寸应为1.60m×0.60m,中部含0.40m×0.60m水池;实验台左右及前缘均应设高度不小于0.05m的凸缘;

    2 盲校化学实验台应采用面向黑板的U形布置,最前排实验台侧缘距黑板不应小于2.00m,实验台距墙不应小于1.00m,沿后墙设置实验器材橱柜时,实验台距橱柜不应小于1.50m。

5.3.5 盲校语言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语言教室应采取隔声及吸声措施;

    2 双人用课桌应在两侧设走道,应面向讲台成排布置,尺寸宜为1.70m×0.55m;

    3 课桌间排距不应小于1.2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课桌端部距墙不应小于0.80m。

5.3.6 盲校地理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课桌尺寸不应小于0.90m×0.60m,左右及前缘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05m的凸缘;

    2 沿侧墙设置的橱柜距课桌端部不应小于1.20m,沿后墙设置的橱柜距课桌后缘不应小于1.50m。

5.3.7 音乐教室、律动教室及唱游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乐教室宜分别设置声乐教室和器乐教室;

    2 律动教室及唱游教室的室内净高不宜小于4.00m,楼地面应为具有弹性的地板;唱游教室应采用高度大于1.80m软包构造墙裙;

    3 律动教室及唱游教室内应在相邻采光面的墙上设通长镜子,并确保使用安全,上端距地不宜小于2.10m,下端距地不宜大于0.30m;应根据教学需求设置把杆,距墙不宜小于0.40m,距地高度宜为0.90m;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90m,并不应高于1.20m。

5.3.8 图书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书阅览室应包括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书库、目录检索和管理用房等,阅览室宜采用开架阅览形式;

    2 阅览室的窗户应设遮光设施;

    3 盲校图书阅览室应分别设置盲生阅览区、低视生阅览区及电子阅览区;

    4 盲生4人用阅览桌尺寸不应小于1.60m×1.00m,长轴应垂直于采光窗,排距不应小于1.5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10m。

5.4 劳动技能与生活技能训练用房

5.4.1 劳动技能训练用房分为木工实习室、金工实习室、手工艺实习室及职业训练室等,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劳动技能训练用房应设置授课区、操作区、材料及工具存放区和准备室等。机械加工类实习室应设置在首层,盲生实习室不应设置于地下室。

    2 机械设备周边必须设置安全护栏,设备电源应集中管理,机械启动开关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 材料、工具存放区不应占用安全通道及遮挡教室采光面,存放柜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并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 加工成品采用喷涂处理时,应保证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有振动或噪声的实习室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5.4.2 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可包括情景教室、家政训练室、烹调实习室、裁缝实习室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政训练室应设客厅、卧室、卫生间等,并应有满足护理人员使用的指导空间;情景教室宜设置成多功能空间,可结合走道、过厅等设置。

    2 烹调实习室应设教师讲解及操作示范区、准备区、操作及品尝区、餐具及炊具存放区等。易产生明火、油烟或气味的实习室应设置消防及排烟排气设施。

    3 裁缝实习室应设讲解、操作、剪裁、熨烫、更衣、展示及存储等空间。

5.5 康复训练与检测用房

5.5.1 康复训练与检测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康复训练用房宜设置成可多功能使用的空间,不应紧邻普通教室;

    2 康复训练用房应避免其活动所产生的噪声、振动、气味等对其他教学、生活空间的直接影响;

    3 体育康复训练室、感觉统合训练室、多感官训练室宜成组布置,并宜设在首层;

    4 内墙、楼地面、设备器具及家具表面、棱角及突出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 培智学校体育康复训练室应设卫生间。

5.5.2 体育康复训练室宜有独立出入口,宜采用明快、较鲜艳的色彩,1.20m以下墙面应采用柔性墙裙。

5.5.3 感觉统合训练室长宽比不宜大于2:1,主要活动空间内不应有墙垛或柱子,1.20m以下宜采用软包构造墙裙,楼地面应铺设弹性地板。

5.5.4 定向行走训练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训练空间应设含前进、转弯、警示、停止等行走标识及提示设施的盲道,其总长度不得小于9.00m;

    2 应留有安置储藏柜的空间和休息座椅的区域;

    3 对残障程度高的学生应留出一对一教学空间。

5.5.5 语训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听觉语训教室、听力检查室、无音室、操作室、个人训练室、小组训练室、观察室等;

    2 应设置黑板、投影设施、镜子、存放教材资料的橱柜和教师及学生用桌椅等;

    3 聋校集中式语训教室宜采用面向教师的半圆形布置,每生与教师交流有通信线路相通。

5.5.6 心理辅导室应设置接待、心理咨询、沙盘游戏、宣泄等功能分区,应设在安静隔声、便于来访、出入隐蔽的位置。墙面应采用柔性材料,楼地面应铺设弹性地板,室内宜采用淡雅色调。

5.5.7 智力检测室应满足教师和学生一对一检测的需求,楼地面宜采用柔性材料,室内宜采用明快鲜艳的色彩,宜与心理辅导室相邻布置。

5.5.8 视力检测室应设置自然采光、部分遮光和暗室等多种光环境。

5.5.9 听力检测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听力检测室宜包括隔声室、控制室等;

    2 隔声室应有一边长度不小于6.00m,控制室应紧邻隔声室,两者之间应设单向可视玻璃观察窗;

    3 检测室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其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25dB(A),室内顶棚、墙面应采取吸声处理,楼地面应使用柔性材料。

6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

6.1 行政办公用房

6.1.1 行政办公用房宜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与社团室、医务室、总务储藏间、修理间、门卫值班室、志愿者办公室等。

6.1.2 未采用普通教室单元形式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办公室应临近普通教室。

6.1.3 医务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教学楼入口附近,并应方便救护车就近停靠,房间宜为南向,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2 宜附设卫生间或临近公共卫生间设置。

6.2 生活服务用房

6.2.1 生活服务用房包括宿舍、食堂、浴室、卫生间等。

6.2.2 学生宿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校、培智学校宿舍的居室使用面积应按不小于6m2/床计算,且应采用单层床;聋校宿舍的居室使用面积应按不小于4m2/床计算。

    2 培智学校宿舍每层应设置公共盥洗室;每层宜紧邻学生居室设置教师值班室,且宜附设卫生间。

    3 宿舍入口处应设值班室,并应面向入口门厅设观察窗。

6.2.3 学生食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校及培智学校低年级应采用送餐到桌的就餐方式,桌间走道宽度应满足送餐车的通行;

    2 综合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学生残障类型划分就餐区和购餐窗口,当采用窗口售饭方式时,窗口的设计应考虑轮椅学生的使用;

    3 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6.2.4 学生浴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培智学校浴室宜集中设置,浴室内应避免视线死角;

    2 浴室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室内阳角宜倒圆角。

6.2.5 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的布置、洁具的数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有关规定;

    2 相邻男女卫生间的相对位置应全校统一,出入口应分别设前室,并能有效阻挡视线,每间不应少于2个蹲位,宜分别设置蹲便器和坐便器;

    3 卫生间应设大便器隔间,盲校、培智学校隔间宽度不应小于1.10m,隔间地面应通过结构降板与卫生间地面持平;

    4 盲校的大便器隔间及小便器两侧应设置扶手,卫生间地面高度宜低于走道地面高度0.015m,并以斜面过渡;

    5 普通教学单元中附设的卫生间应至少设置洗面盆、大便器、小便斗、手持式花洒的淋浴冲洗设施各一件。

7 安全通行与疏散

7 安全通行与疏散

7.0.1 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通行和疏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有关规定。

7.0.2 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疏散距离的规定。

7.0.3 校园主要出入口及校园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门的位置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应有5m以上的缓冲距离。

    2 车行与人行的出入口应分别设置,其中人行出入口应设置盲道,并与城市道路的盲道相连接;当选用电动门时,应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校园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校园内应设置校车停放及接送学生上、下车的场所;应合理组织校园内的交通流线,避免人车干扰。

7.0.4 建筑出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生、教师使用的主要出入口与校园车行道间应有不小于5m的缓冲距离,应避免视线死角;

    2 盲校、培智学校的建筑出入口不应设置弹簧门或旋转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同时应有提示标识;

    3 建筑主要出入口应有无障碍设施,宜采用平坡出入口。

7.0.5 培智学校教室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尽端。

7.0.6 盲校、培智学校学生经常出入的门厅、走道上不应设台阶,如有高差,应设无障碍坡道;盲校、培智学校的走道内墙两侧均应设置连续无障碍扶手,扶手端部应沿墙方向做成弧形连接,扶手宜选用耐久、防滑、易清洗、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7.0.7 盲校门厅、走道和出入口的地面上应设置引导学生通向各教学用房、卫生间及安全出口等的触感标识。

7.0.8 教学用房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校、培智学校单侧走道不应小于2.10m;

    2 盲校的内走道不应小于2.40m,培智学校的走道不应小于3.00m;聋校主要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80m。

7.0.9 楼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双跑楼梯,不应采用直跑楼梯;

    2 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11m,当大于0.11m时,应采用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3 梯段宽度不宜超过3股人流,盲校、培智学校楼梯梯段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4 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面应平整防滑,踏步板边缘不得突出踢脚板;

    5 宜在梯段两侧均设扶手;

    6 楼梯顶层平直段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m。

7.0.10 盲校、培智学校楼梯间沿墙应设高低两道扶手,盲校楼梯沿墙扶手应与走道墙面扶手相连接,每层楼梯末端扶手应设置盲文楼层标识,楼梯间上下起步处的地面应设触感标识,梯段处应设置上下行分界线标识,主要教学活动空间、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阳角处均应做成切角或圆弧。

8 室外环境设施

8.1 室外运动场地及设施

8.1.1 室外运动场地及设施应包括田径场地、球类场地、运动器械场地等,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戏水池,运动场附近应设置卫生间、体育器材库和运动场地维护管理所需工具库房等设施。

8.1.2 室外运动场地周边应设置绿化带或其他隔声设施,田径跑道与缓冲带之间不得有突起物,盲校的田径场在跑道的边线及弯道转弯处应设置地面触感标识。

8.1.3 应根据学生的特点确定需要设置的运动器械的种类、数量及位置。

8.1.4 运动场地周边和各项活动场地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0m的草坪隔离。

8.1.5 屋顶设置运动场时,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网孔径不大于0.05m且无法攀爬的防护网。当需要隔声时,应设置隔声板。

8.1.6 当设置室外戏水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戏水池附近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

    2 戏水池水深不应超过0.25m,盲校戏水池周边地面距池边1.00m处应设提示边界的地面触感标识;

    3 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所规定的游泳池水质标准;

    4 戏水池所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必须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

    5 水池池底及距离水池外沿1.00m范围内的地面应使用防滑材料铺砌。

8.2 室外教学场地及设施

8.2.1 室外游戏场地包括游戏场地和固定玩具设施,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玩具设施应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盲校游戏场地边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0m的草坪。

    2 游戏场地地面宜采用弹性地面材料或草坪。

    3 游戏场地周边宜设置12个座位以上的休息座椅。

8.2.2 室外康复训练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康复训练场地应根据学生身体特点决定场地的面积、形状及设置器械的种类等;

    2 场地周边宜设置维护栏杆和12个座位以上的休息座椅,器械周边危险部位应设防止学生碰伤的保护措施;

    3 盲校室外定向行走训练场地宜结合校园环境设置,室外定向行走训练场地应在边界内1.00m处设置提示边界的地面触感标识;

    4 轮椅学生的康复训练场地可结合运动场地设置,场地一侧宜设扶手。

8.2.3 当设置室外职业技术训练场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训练场地的位置宜临近职业技能训练用房;

    2 场地应包括较宽裕的训练空间、准备空间和器材存放场所,场地内的简易、临时性设施应保证其安全性。

8.3 绿化景观

8.3.1 校园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园内绿化应结合学校所在地区气候和土壤特性,满足观察植物生态的需要,选择无刺、无毒且易于管理的树木、花草等,遵循生物多样性的配置原则。盲校、培智学校应选择有利于促进学生触觉及嗅觉敏感度的植物种类。

    2 校园周边种植的树木,应成为区域景观组成部分;校舍周边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教室的采光和通风。

    3 校园中的树木应结合所选树木的树形、高低、体量,进行点、线、面结合与常青、季青结合的立体配置,形成丰富的校园生态空间环境。

8.3.2 设置动植物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动植物园地的水池深度不应大于0.25m,水池和饲养小动物棚舍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90m的护栏;

    2 盲校设置动植物园地或水池时,边缘外侧1.00m处地面应设置提示场地边界的触感标识。

8.3.3 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屋顶绿化,当设置屋顶绿化时,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网孔径不大于0.05m且无法攀爬的防护网。

8.4 其他室外设施

8.4.1 校园前庭广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园前庭广场可运用多种设计手法,创造一个良好的广场环境;

    2 校园前庭广场应规划好人流与车流的行走路线,防止流线交叉;应合理规划前庭广场内自行车和机动车停车场;

    3 前庭广场应设置适合学生特点的简明、易懂的校园标识导向图,盲校应设置声音或触摸式导向图。

9 室内环境

9.1 采光要求

9.1.1 各类用房采光系数标准值及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表9.1.1的规定。

表9.1.1 各类用房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及窗地面积比

  注:表中采光系数值适用于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应将表中的采光系数值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光气候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确定采光系数的平面依照各类用房的使用特点确定。

9.1.2 侧窗采光房间的顶棚、墙面应采用浅色装修,盲校的走廊、楼梯间地面颜色应避免与墙面相近。除律动教室、唱游教室、体育康复训练室外,主要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应符合表9.1.2的规定。

表9.1.2 主要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

9.1.3 各类用房应保证采光均匀,避免出现不舒适眩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9.2 噪声控制

9.2.1 教学用房应针对学生的不同残障类型,通过平面布置和构造措施等方式创造良好的声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乐教室、唱游教室、律动教室等用房应避免与有安静需求的教室相邻,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2 聋校、培智学校中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宜在其顶棚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的吸声材料,或在其墙裙以上墙面及顶棚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

9.2.2 除听力检测室等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应单独处理外,各类用房内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表9.2.2 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

9.2.3 主要教学用房的隔声标准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 主要教学用房的隔声标准

9.2.4 教学用房宜采用规整形状,混响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10 建筑设备

10.1 暖通空调

10.1.1 教学用房、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采用自然通风无法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其通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有关新风量的规定。

10.1.2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供暖设施。

10.1.3 校舍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校、培智学校的图书阅览室、普通教室及学生宿舍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20℃;

    2 具有按摩功能的劳动职业技术教室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22℃;

    3 其他用房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要求执行。

10.1.4 当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的供暖系统应分区设置。

10.1.5 盲校、培智学校学生使用房间的散热器应设安全防护措施。

10.1.6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25℃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降温设施;空调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10.2 给水排水

10.2.1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有关标准要求设置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及相应设施。

10.2.2 教学楼各层应设置饮用水供应点,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供水设施出水口水温不应高于40℃。

10.2.3 学生宿舍应供应生活热水,且宜采用单管系统,教学楼、食堂等其他建筑可供应生活热水。

10.2.4 热水系统配水点前热水供水温度不宜超过50℃,且应设置防烫伤的控温、稳压装置。

10.2.5 卫生间、沐浴间等应选用方便学生使用的卫生洁具及配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校卫生间宜采用手动冲水水箱,并宜固定开关位置;

    2 卫生间大、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冲洗阀或脚踏式冲洗阀,洗面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

    3 应设地面防滑措施,墙上应设扶手。

10.2.6 盲校、培智学校的室内消火栓应暗装,并应采用安全玻璃门窗。

10.3 建筑电气

10.3.1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供配电、防雷接地及照明设计。

10.3.2 插座回路和功能用房的用电设施供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

10.3.3 建筑中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

10.3.4 照明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限制UGR、一般显色指数Ra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0;

    2 美工教室宜设置局部照明;

    3 聋校教室讲台处应加强教师面部照明,其垂直照度不应低于300lx;

    4 低视生教室每桌均应设局部照明,并宜选用亮度可调灯具;

    5 音乐教室、律动教室及唱游教室宜选用带防护网灯具。

表10.3.4 主要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

注:照度标准值为维持平均照度值。

10.3.5 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识,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lx,灯具应采用电压等级不超过36V的电源供电。

10.3.6 盲校室内照明开关应设置在房间门开启一侧墙壁上,并应设置上下按键式开关。

10.3.7 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盲校、聋校的小学生活动场所和培智学校学生活动场所的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应低于1.80m。

10.3.8 聋校教室及走道应设置上下课指示信号屏或信号灯,上下课信号灯应采用不同颜色区分。

10.3.9 当特殊教育学校为综合类学校时,上下课铃声、广播或其他提示装置应分别设置或控制。

10.3.10 学生宿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4 建筑智能化

10.4.1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计算机网络系统、通信网络系统、视听教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有线广播及扩声系统等智能化系统设计。

10.4.2 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应急广播可兼作正常广播,教室均应设置扬声器,聋校应设置应急闪动信号装置。

10.4.3 特殊教育学校应设视频监控系统。

10.4.4 学生宿舍大门或各楼层门处宜设置电控门锁,门锁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10.4.5 聋校学生宿舍床具应设置振动叫醒装置,并应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

10.4.6 培智学校应设置求助报警系统,卫生间、浴室、寝室等应设置求助报警按钮。

10.4.7 培智学校教室内的教师办公空间应设置电话及信息插座。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4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7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

    8 《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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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JGJ 76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7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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