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4月18、19日,被告人刘长喜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 擅自在丹凤县花瓶子镇油坊村村委会房后坡、龙王碥房后坡山林内采挖野生兰花4丛,于同年4月21日以255元价款出售给孙某某(另案处理)。2022年5月5日,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长喜采挖的4丛兰花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蕙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喜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长喜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案件2、被告人孙武军,男,生于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1011974********,*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区**镇**村**组,住址同上,2022年4月25日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4月20日被告人孙武军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驾驶其车牌号为陕E5***1的**牌小轿车从渭南市前往丹凤县武关镇楼子村桃花沟收购兰花,当晚到达楼子村。 2022年4月21日从袁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收购野生兰花19丛,当晚返回丹凤将收购的兰花存放在宾利酒店客房内;2022年4月22日,又从**村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收购野生兰花11丛放置在车辆后备箱的纸箱内,返回时途径312国道丹凤县龙驹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武军收购、运输的上述30丛野生兰花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蕙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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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武军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违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惠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武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案件3、被告人袁发宏,男,生于197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75********,**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22年6月8日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4月20日、4月22日,被告人袁发宏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 在丹凤县武关镇楼子村桃花沟其住房对门坡上、宽坪后坡采挖野生兰花四丛出售给孙某某(另案处理),获利230元。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发宏采挖的四丛野生兰花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惠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发宏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发宏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案件4、被告人李双喜,男,生于197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78********,*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沟,住址同上,2022年6月8日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4月21日,被告人李双喜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 擅自在武关镇楼子村桃花沟其住处房后坡山林内采挖野生兰花3丛,后于2022年4月22日以120元的价款将所采挖的兰花出售给孙某某(另案处理),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双喜采挖的3丛兰花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蕙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喜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双喜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案件5、被告人马江朝,曾用名马小伟,男,生于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2241987********,**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镇**村**组,住址同上,2021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2年1月18日被丹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春方,男,生于197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2241976********,**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镇**村,住址同上,2021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2年1月18日被丹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2月16日,被告人马江朝、张春方、郭爱伟(另案处理)、陈书房(另案处理)在马江朝家喝酒时相约到丹凤县武关镇采挖兰花。2021年12月17日中午,马江朝驾驶其长安牌白色越野车,载张春方、郭爱伟、陈书房从河南省卢氏县出发,前往陕西省丹凤县武关镇采挖野生兰花,当晚住在丹凤县武关街道。2021年12月18日,马江朝驾车同张春方、郭爱伟、陈书房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 擅自到丹凤县武关镇栗子坪村库银沟山林内采挖野生兰花6丛,放在马江朝的车后备箱内欲返回卢氏县,途经丹凤县武关镇梨园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聘鉴定,马江朝、张春方、郭爱伟、陈书房四人采挖、运输的6丛野生兰花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蕙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江朝、张春方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运输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江朝、张春方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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