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宣传月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1. 什么是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2.植物检疫的目的是什么?
答:植物检疫的目的是既要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本地造成危害,又要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于植物、植物产品流通贸易。
3.开展植物检疫的依据有哪些?
答:《植物检疫条例》是国内植物检疫法规的主体,是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依据。部门规章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地方植物检疫法规、地方政府植物检疫规章。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4.什么机构负责国内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植物检疫条例》授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5.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
答: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和杂草。
6.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的病、虫、草有何区别?
答: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病虫草的主要区别有:
(1)发生范围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一般发生在局部地区,而常规的病、虫和草却发生普遍。
(2)强制性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在国内有发生但局部分布的一些病、虫、草,必须按规定进行强制性防控;而常规的病、虫、草则是指普遍发生为害,且未列入国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所有有害生物,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指导相关机构或个人开展防治。
(3)防治目标不同。对检疫性有害生物,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只要有发生,就必须采取封锁、控制、消灭等措施;对常规的病、虫、草一般要求通过防治将其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水平或防治指标以下就可以了,重点控制其危害。
7.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哪些?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由农业部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公布地方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目前,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柑橘黄龙病、柑橘溃疡病、水稻细菌性条斑病、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病、红火蚁、扶桑绵粉蚧、稻水象甲和假高粱等30种,但检疫性有害生物随着时空的变化会有所调整。
8.农业植物检疫范围有哪些?
答: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9.应该接受植物检疫的物品有哪些?
答: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10.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①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虫、杂草,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不弄虚作假;
③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
④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
11.什么是产地检疫?
答:产地检疫是指植物检疫人员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在植物生长期间按规定程序进行田间调查、室内检验鉴定及必要的监督处理,并根据检查和处理结果做出评审意见,直到决定是否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过程。
12. 怎样办理产地检疫?
答:产地检疫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与受理。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应在播种和移栽前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繁育地点、面积、品种及其来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到繁育单位的申请后应进行必要的核实,也可对所使用的繁殖材料进行复检,并及时予以答复。
(2)实施检疫。有种苗产地检疫规程的,植物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其规定实施检疫。在实施田间调查时,繁育单位应派员协助检疫人员进行检查检验,不得拒绝或妨碍正常的田间调查工作。
(3)签发产地检疫证。根据检疫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3.什么是调运检疫?
答:调运检疫是指植物检疫人员依据植物检疫法规,对调运(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销售等)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施检疫的物品实施的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过程。
14.怎样办理调运检疫?
答:调运检疫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时,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县级植检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
(2)申请与受理:调出单位应根据调入地所提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3)实施检疫:植物检疫机构应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的要求是否对调运的种苗办理调运检疫证书。
(4)凭证邮寄和托运: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快递、物流企业及邮政部门或个人一律凭有效期限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种苗。
(5)调入地复检: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禁止种植,进行检疫除害处理,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予销毁。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保存备查。
15.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编号、封识的。
(3)未按照规定调运、承运(或收寄)、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已经验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夹带未经检疫的物品,或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5)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的。
(6)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7)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处罚措施有:对于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将案件移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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