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为视角
Res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1.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路径现状与发展
1.1.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路径现状:以国际仲裁为主
在“数据”正成为国际商事贸易中的“新石油”的背景下,得益于科技与交通的便利发展,国际商事贸易往来迈入了更大增量的时代,与此同时,大量跨境商事纠纷产生,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迫切需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被认为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四种主要方式 [1] 。事实上协商存在于跨境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国际上主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路径为国际商事调解、国际商事仲裁及国际商事诉讼。《新加坡调解公约》和《纽约公约》是在国际商事争议中运用调解和仲裁两种手段解决争议时所遵循的主要国际条约 [2] 。对于跨境争议当事人而言,争议能否获得最终解决的确定性具有关键意义,国际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领域的两项国际条约对推动争议当事人选用这两种方式解决纠纷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商事争议中,采用商事仲裁解决纠纷是主流之选。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针对国际仲裁所作的系列调查报告,被认为是业界权威的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之一,其中,《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2021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显示,90%的受访者认为国际仲裁是其解决跨境纠纷的首选方法,包括单独进行仲裁(31%)以及与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59%) [3] 。虽然这个数据与2018年调查报告的97%相比有所下降,但仍显示出国际仲裁在跨境纠纷解决中的主流地位。12018年的报告还指出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仍系仲裁最具价值的优势。根据联合国官网的资讯,2023年1月17日东帝汶加入《纽约公约》的申请正式生效后,《纽约公约》已有172个成员国 [4] 。即便《纽约公约》制定时间已久,对仲裁实践的诸多发展显露出不适应性 [5] ;但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仍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受益于《纽约公约》的广泛影响。
与国际商事仲裁不同的是,诉讼虽然在国内争议解决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却远非当事人首选。由于各国法律历史文化的差异性,国际商事诉讼不仅隐含更多的法律冲突问题;经一国冲突法规则指引而最终适用的法律也存在不确定性;而且其中的程序问题通常适用法院地国法,当事人的自主性相比国际仲裁被极大削弱。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缺乏影响广泛的国际商事判决流通领域的国际公约,跨境纠纷当事人若选择国际诉讼作为争议解决的途径,便不得不更加担忧判决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而一旦跨国作出的判决无法在另一国获得承认与执行,不仅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争议解决的目标也面临着落空的极大风险。但是这并不意味国际商事诉讼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全无用武之地,事实上若能发挥得当,诉讼当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有力补足方式,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为代表,其早已觉察到国际诉讼在争议解决中存在的潜在实力,并持之以恒地推动“管辖权项目”的发展,以期促进各国在该领域取得更多共识,助推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
1.2.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路径发展:国际诉讼得到重视
一直以来,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争议解决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国际社会在仲裁理论与实践领域皆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与此同时,国际商事仲裁的缺点也越来越多地暴露于大众视野之中。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与仲裁员于仲裁程序、仲裁内容等多方面皆有较大自由选择权和裁量权,这也是国际商事仲裁能够成为多数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解决纠纷主要手段的重要缘由所在。但缺乏司法与公众监管的后果是,仲裁裁决的公正性难免受到质疑。对于争议当事人而言,仲裁一裁终局的特性带来便利性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了权利救济的困境及公正性保障的缺失 [6] 。针对国际商事仲裁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学者们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制度重思,以期融入更多公正性的制度改造;另一方面国际商事诉讼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重视。在此背景下,国际商事诉讼以改头换面的姿态登上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舞台,一些国家勇立世界跨境纠纷解决的潮头,创设国际商事法庭(院),为跨境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了新的路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是其中颇为成功的范例。
2. 国际商事诉讼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2.1. 国际诉讼中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地位
在以诉讼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中,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地国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皆非常关注,尽管在程序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属于置后的问题,但不乏众多争议主体将其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一方面,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性与跨国商事纠纷数量的攀升具有一致性。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涉外交往频繁,涉外审判数据具有一定代表性,2013年中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为1.48万件,2021这个数量增长到2.73万件。2对于跨境纠纷当事人而言,获得胜诉判决本身并非最终目的,判决获得执行才是实现其既判利益的“最后一公里”,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对于国际诉讼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7] 。另一方面法院判决全球流通广泛共识的缺乏也决定了国际诉讼中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紧迫性。一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要想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的主要路径有,基于《海牙判决公约》、其他区域或双边的有关协定以及互惠原则。《海牙判决公约》虽为国际民商事判决流通领域绝绝无仅有的国际公约,但目前并未获得广泛的认可;区域或双边的司法协助协定及互惠原则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关于外国判决效力如何的问题,各国的规定亦不甚相同,如基于国家主权主义、国际礼让原则等不同的理论基础,外国判决的法律适用规则存在效力等同论、效力延伸论及效力重叠论等不同的理论 [8] 。
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在国际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及现实难题也决定了一旦在此领域取得进展,一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将获得极大优势。以在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表现出极大开放性并颇为成功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为例,其通过一系列国际协议和国内立法,获得了广泛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为其打造亚洲商事争议解决高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首先,新加坡法院所作判决可以依据《英联邦判决互惠执行法》(The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Commonwealth Judgments Act)《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The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Act)及《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有关缔约国或地区获得承认与执行 [9] ;其次新加坡通过被认定为“互惠国家”而在印度等国具有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优势 [10] ;再次新加坡最高法院与众多国家法院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促进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如新加坡与中国已于2018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
2.2. 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发展
一国法院所作判决在他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无可避免涉及两国的合作问题,从现有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实践来看,在该领域谋求更多共识是一国推动其判决能够在境外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必由之路。国际社会对推动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研究与实践较早,尤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代表。鉴于国际商事诉讼的复杂性,通过促进全球民商事判决流通领域的国际公约并推动其在更多国家获得认可绝非易事,即便如此,这样的国际条约显然能为相关国家提供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示范,推进更多国家在该领域就诸多重要议题达成共识,
有助于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具有现实意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国际私法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在推动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作出了持续努力。以管辖权事项为线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005年通过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虽未直接对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规定,但对间接管辖中“协议管辖事项”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管辖权事项作为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公约规定该事项对推进全球民商事判决的流通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导签订了《海牙判决公约》,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的有关事项,截至2023年4月,该公约已在28个国家生效,3虽然并不如《纽约公约》影响广泛,但其未来可能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
由于在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国际社会尚无影响广泛的国际公约,有关的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及互惠原则是国家间判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的主要路径。而跨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有关的多边公约地区性极强,实践中一国能够与外国依次订立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数量毕竟有限,各国对互惠关系的不同认定标准都也给跨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了障碍。未来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能够取得进展的突破点究竟在何处引人深思。不可否认的是,虽然短时间内,诸如《海牙判决公约》一类的国际公约无法取得广泛认同,但国际公约在推动民商事判决全球流通中的作用绝不容忽视。推进更多国家在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达成更多共识,将有助于减少各国在该领域的歧见与矛盾,为跨境纠纷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及国际商事争议的最终解决提供有力保障。系统性梳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推进历程,有助于厘清国际公约在此领域的作用空间和未来进路。
3. 国际组织对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推进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管辖权”为线索,在推进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作出了持续不停的努力。其主导的“管辖权项目”(the jurisdiction project)所达成的一系列公约目前在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扮演着弥足轻重的角色。在20世纪90年代,基于美国代表团的提议,为了协调各国在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上存在的巨大差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议制定一项单一公约,并对此开展了多次磋商 [11] 。2001年会议形成了临时公约文本,但并未弥合参会各国在直接管辖权等问题上的分歧,该项决议以失败告终。显然在短期内就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定全球统一规则并不现实。在此背景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目标进行了调整,选择通过将管辖权分解为直接管辖权、间接管辖权等命题分别进行讨论并逐一制定公约,这种方法取得了进展。管辖权在诉讼中属于前置性事项,原审国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是其作出的判决能在被请求国法院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决定因素之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海牙判决公约》分别规定了直接管辖中协议管辖以及间接管辖权等事项,有关间接管辖权其他问题的讨论见于会议继续推进的“海牙管辖权项目”中。
3.1.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按照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管辖权可被划分为直接管辖权与间接管辖权,前者涉及本国法院是否对某一案件享有管辖权的问题,后者涉及外国法院是否对某一案件享有管辖权的问题 [12] 。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是其判决能够在利益相关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基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005年通过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13] ,并在欧盟和墨西哥交存批准书后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公约规定了直接管辖权事项中的协议管辖及有关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问题 [14] 。有关直接管辖权的其他事项上到2020年才被会议提上议程。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的协议是有效的,那么被选择的缔约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应当在其他缔约国获得承认与执行,除非存在公约所规定的例外条件或其他保留情形。截至2023年4月,《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缔约国有32个国家,4已有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了该公约,新加坡高等法院2018年依据公约裁定承认与执行英国高等法院所作出的一项判决 [15] 。
3.2. 《海牙判决公约》
2019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 (简称《海牙判决公约》) [16] ,该公约是第一部全球性的多边的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适用范围及间接管辖权基础等问题 [17] 。管辖权事关一国法院所作判决能否在利益相关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根据《海牙判决公约》的规定,外国民商事判决能够在缔约国间获得承认与执行的首要条件即为判决系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公约规定了详尽的管辖权基础,被形象地称为“管辖权过滤器”,包括一般性管辖基础和专属管辖基础。一般性管辖基础包括与被告相关联、基于当事人同意以及与原审国相关联的管辖权,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则属于例外的情况,前者的法律渊源来自《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后者属于地域管辖的一种。总体而言,判决在原判国具有效力与可执行性,是其在其他国家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 [18] 。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判决的事由,为缔约国能够在本国公共政策范围内保有一定的裁量权留下了空间,以便公约能够在更多国家获得批准,扩大其影响力。作为该领域绝无仅有的国际公约,《海牙判决公约》未来在推进全球民商事判决流通制度的构建上具有极大潜力,将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提供助益。
3.3. “海牙管辖权项目”
国际经贸的快速发展引发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大量增长,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对跨国诉讼提出了迫切需求,而有关管辖权的问题对国际诉讼判决承认与执行有着重要的影响。《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海牙判决公约》从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的不同角度涉及了管辖权的有关问题,在这两项公约取得阶段性成功的基础上,有关直接管辖权事项的其他问题逐渐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重心。自2020年2月以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先后召开了多次专家组会议,就管辖权领域制定国际法律文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文书的类型、平行诉讼和直接管辖权的基础等问题进行了磋商 [19] 。虽然参与谈判的国家在诸多问题上仍有较大分歧,但并不意味着海牙管辖权项目毫无进展,如经过反复商议,会议对有关平行诉讼的解决方案形成了新的思路。以先受理规则(first-in-time rules)为关键因素的较好法院方法(better forum approach)获得了较多的认可,成为该问题进一步谈判的基础,工作组据此并结合谈判在其他方面达成的共识,形成了处理平行诉讼的新框架,这对于公约谈判的顺利进行弥足珍贵 [20] 。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管辖权项目提供了各国商议的平台,在平行诉讼和直接管辖权等事项上尽可能建立共识,不仅能够减少国际管辖权的冲突、更好保护跨国诉讼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亦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一国法律体系内平行诉讼问题提供解决方向。在处理平行诉讼的问题时,不同国家代表出于不同法律背景和利益或提出了不同的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对于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各有利弊,工作组所提出的新方案最终能否通过仍具有极大不确定性,但无疑单一的解决方案不足以应对各国在此问题上的不同立场。
对于当事人而言,提起国际诉讼首要面临的就是何国法院拥有管辖权的问题。而仅靠区域或双边的国际条约解决该问题,不仅将使当事人的权益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之中,也将使管辖权问题置于国际条约碎片化的困境中。因此,在直接管辖权领域达成一项国际法律文书确有必要。但有关管辖权的事项涉及各国主权问题,因此想要在此领域取得完全的统一并不现实。在此语境下,针对各方没有异议的部分先行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公约文本具有可行性,对于各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考虑通过议定书的形式另行谈判,即便之后在这些争议较大的领域未能达成共识,但是议定书或为各国提供在处理有关问题时的重要参考。
4. 中国立场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4.1. 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87条和第288条的规定,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我国主要依据国际条约与互惠原则请求或提供司法协助。5但由于国际社会尚无影响广泛的判决公约,我国所签订的有关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互助协定数量亦有限,目前互惠原则在我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态度长期持比较保守的态度,对互惠关系的认定采用较为严格的“事实互惠”认定标准,当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法院所作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遇到诸多障碍。晚近以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中对司法服务和保障需求的增长,我国对互惠关系认定的态度逐渐发生了改变,呈现出更加宽松的趋势。
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指出“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形成互惠关系……” [21] ,即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关系的认定可以考虑适用“推定互惠”的标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进一步阐释了我国对于互惠关系的认定标准,彰显出我国积极推定互惠关系认定的态度。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互惠原则的适用距离其真正有效促进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仍有很长的距离 [22]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国际诉讼得到更多重视的背景下,一国法院所作判决能否在其他国家获得承认与执行不仅是当事人诉讼目的能否实现的最终保障,也是一国司法审判实力与国际司法影响力的重要表现。因此,推动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发展是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4.2. 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发展
中国已于2017年签署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但目前尚未批准,有关该公约的批准与声明保留等诸多事项值得进一步讨论。虽然我国尚未签署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但中国代表团作为公约谈判的重要参与方,在谈判过程中坚持我国一贯主张的多边主义及国家主权等原则,并在知识产权、反垄断及不动产物权和租赁的管辖基础等存在分歧的重要问题上发表了具有建设性作用的观点,推进了谈判 [23] 。我国全面推进涉外法治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为公约的推广和适用提供了良好机遇。虽然对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所主导的这些公约,我国应审慎地考虑加入与保留等问题。但无疑,中国将积极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推进“管辖权项目”相关后续工作,继续贡献中国智慧。需要明确的是,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跨国特性决定其属于“内外兼修”的议题,其并非一国仅凭完善国内民商事法律或提高自身司法水平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涉及双边、区域乃至全球合作,因此我国有必要积极寻求域外合作与域外认同 [24] 。具体而言,一方面,我国应完善国内判决承认与执行有关配套的法律制度,以便更好与国际社会接轨,推进国际司法协助,提高我国司法竞争力;另一方面,应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条约的推进,表达中国观点,争取国际话语权。推动我国法院所作判决在域外的承认与执行,不仅是落实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应有之义,亦是我国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5. 结论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国际商事诉讼的作用正日益得到重视,其中判决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是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确切保护的命题,但是目前国家社会却未能在此领域取得具有广泛性的共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管辖权为线索,对推进有关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解决作出了持续性的努力,无论是已经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及《海牙判决公约》,还是当前继续推进的“海牙管辖权项目”,都将对全球民商事判决流通制度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更多国家在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有关问题上达成更多共识,不仅能够为当事人诉讼目的实现提供更多保障,也能够更好发挥国际诉讼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促进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在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背景下,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不仅攸关我国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更是我国司法竞争力与影响力的重要体现。对内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对外积极参与全球统一规则的构建是我国完善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有关制度的主要路径。
NOTES
12018年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对国际仲裁所作的调查报告显示,97%受访者认为国际仲裁是其解决跨境纠纷的首选,包括单独进行仲裁(48%)以及与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49%)。See 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2021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Adapting Arbitration to a Changing World[R/OL] [2023-04-23]. https://arbitration.qmul.ac.uk/research/2018/.
2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0/a3adfb94fc8b4070bb50e4a5a9d25e7b.shtml (访问时间:2023年4月20日)。
3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网的信息,截至2023年4月25日,共有包括奥地利、比利时等国在内的28个国家签署并通过了《海牙判决公约》;乌拉圭、俄罗斯及美国等国家虽已经签署了公约,但暂未通过国内的批准程序。
数据来源: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137 (访问时间:2023年4月20日)。
4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网的信息,截至2023年4月,《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有32个缔约国,公约有关签署的最新动态是以色列在2021年签署了该公约,但尚未批准。数据来源: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98 (访问时间:2023年4月20日)。
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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