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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朵、石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朵、石某在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开办裕丰粽叶加工厂。2021年4月,该加工厂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朵从化工市场购买工业盐酸、电镀用硫酸铜等化工原料,石某具体操作,制作混合药剂浸泡蒸煮粽叶,加工生产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入雨水网管。经检测,按照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该废水污染物中铜超标50.5倍。

  裁判结果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朵、石某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张某朵、石某均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朵系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张某朵、石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洛阳市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司法办公室对二被告人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张某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石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典型意义

  乡村振兴战略是破解我国“三农”问题的金钥匙,是党中央为满足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村镇小微企业又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鼓励农民积极发展村镇小微企业,也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杜绝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实现村镇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就业稳定。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淡薄,开办村镇企业未取得任何行政许可,用化学制剂蒸煮粽叶,排放废水严重超标,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不仅污染当地群众饮用水水源,而且对当地群众赖以生存的土壤造成污染,极大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终受到刑事制裁。本案的审理有利于警示村镇小微企业、家庭作坊从业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从自身做起,从日常生产生活做起,主动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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