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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解决“四好农村路”工作中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提升农村公路畅通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甘交公路〔2017〕39号)、《甘肃省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峰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以及标志、标牌、安全防护设施、候车亭的维护等方面工作。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通畅”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养护、个人承包养护和群众自主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模式,努力形成公共服务标准化、养护管理规范化、保障机制常态化、设施使用正常化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 “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履职尽责,并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规范设置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为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按照“四好农村路”建设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安排,每年安排区公路局通过招投标方式对负责养管的辖区内国省干道、农村等级公路(县、乡、村道)翻浆、坑槽路面进行铺油罩面,集中养护维修;对因灾(水毁)造成的道路交通中断、安防设施、桥梁灾毁等按照应急抢险工程相关程序第一时间组织抢通维修。

(二)对超期服役及“畅返不畅”道路制定提质改造计划,并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资金,逐年实施,提高农村公路通畅水平。

(三)督促指导乡、村两级开展日常养护维修、安全巡查和“美丽公路”创建工作。并负责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  乡镇政府是乡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接受区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加大乡、村道路日常养护管理及交通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负责排查、管控和消除辖区内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协助做好辖区内县道养护管理;组织实施未纳入列养的村组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三)对辖区内农村公路(乡、村道)出现的路面小型坑槽、路肩缺失、边沟塌陷、管涵堵塞及因灾(水毁)造成的小型灾毁路段及时进行修补。

(四)结合“全域无垃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求,指导各村组织群众定期清理辖区内所有等级公路控制红线范围内临时建筑物、路边“三堆”、疏通边沟、整修树畦、修剪树木、清理杂草、治理路肩等,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成立村道、自然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组织,发挥群众在村级道路养护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做好辖区内道路的清扫保洁、安全巡查、小修保养、路肩修补、边沟清淤、小型灾毁(水毁)路段修复和联络协管等工作。

(二)配合区、乡开展普法宣传,将爱路护路纳入村规民约;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自主筹资筹劳或投工投劳参与辖区内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三)根据《甘肃省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按照因地制宜、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的要求,根据乡镇统一安排,科学合理设置综合性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贫困户、零就业、低保户等贫困家庭成员参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第九条  按照《西峰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区政府办发〔2019〕59号),区、乡(镇)、村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信息数据库,建立路况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水保部门应加强涉路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固沟保塬沟头治理工作。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用土(水)等,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  区林草部门、乡镇政府应配合对农村公路进行绿化及行道树管护。

第三章  养管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范围是指西峰辖区内所有地方负责养管的国省干道以及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负责养管的辖区内国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集中养护由区交通运输局安排区公路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养护;乡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所属行政村负责;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进行统一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承包养护、群众集中进行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等方式进行。

县、乡、村道养护应专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无沉陷坑槽,边沟无蒿草垃圾,边坡无塌陷冲刷,涵洞无淤泥阻塞,标牌无缺失损坏,路产无侵占蚕食,路边无乱搭乱建。

 第十  县、乡、村道的大中修、改建工程、危旧桥梁改造和安保工程由区公路局负责实施,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区、乡、村应对县、乡、村级公路制定应急预案,因自然灾害造成灾毁(水毁)时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确保车辆及人员安全通行。

第十七条  结合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路政管理指导体系,合理建设治超站(点),建立区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堆放污物或实施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应督促指导各养管责任单位逐步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进行修缮。

二十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资源开采期间,项目业主应将需使用的农村公路事先向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及监管责任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并将使用前联合勘察的农村公路状况进行备案,交纳公路损毁修复保证金。重点工程项目及资源开采结束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对其途经造成的农村公路损毁路段进行修复,经区交通运输局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修复保证金;需由区交通运输局组织修复损毁的农村公路,项目业主应根据双方认可的损毁评估情况足额支付所需修复经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省补资金、国家财政转移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和社会捐资等。农村公路财政专项养护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养护工程建设。

(一)区级财政按照农村公路路况实际预算列支集中养护经费;日常养护资金按通车总里程筹措,县道每公里1万元,乡道每公里0.5万元,村道每公里0.3万元。乡级日常养护经费按以上标准给予补助;村级日常养护经费,按照《甘肃省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因灾或水毁等造成的道路损毁,按照应急抢险工程简化程序,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决算核拨工程费用。

(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水毁恢复等工程。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多方筹措、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累计使用,滚动发展,养管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局年初制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案,提出经费概算意见,报区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工程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意见》(区委发〔2019〕7号)执行,需经区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以后方可招标或结算。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交付或补偿的农村公路管护费用统一上缴区级财政。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措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道养护计划,应专款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西峰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及《西峰区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全区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奖惩办法。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制度,配合做好辖区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加强对村道养护管理的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确保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畅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区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区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西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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