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严格开展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工作
来源: 作者:合水县自然资源局 段青霞 发布时间:2023-03-16 15:54:23 浏览次数:137 次 【字体:小 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43号)第九条、第十二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 第4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及《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及《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严格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等规定,合水县自然资源局严格开展《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只对非基本农田、非规划区及征占用地区域办理许可证,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对苗木培育基地土地性质及使用情况进行走访和现地调查,并于“三调”数据核对,对符合条件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出具现场勘查证明,对达到办证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本人提出申请按行政许可程序予以办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予办理。
截至目前,已按“双证合一”办证7套,办证面积289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