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各开发单位:
《池州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26日
池州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住区绿化工程管理,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根据《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池政〔2009〕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主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居住区(含住宅小区、组团、商住楼等)、商业街区、专业市场规划区域(以下统称居住区)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绿化工程是指居住区地坪道路、假山、温泉、喷泉、雕塑等建筑园艺小品和绿化种植等内容的园林建设项目。
第二章 设计方案评审
第三条 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负责发布居住区绿化工程设计导则及组织设计方案评审等。
第四条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2、设计方案中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居住区绿化设计规范的要求;
3、投资额度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4、植物选择是否科学、合理,造景工程是否满足空间视觉、施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需填报《池州市居住区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审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资料2套: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盖单位公章);
3、设计合同书(原件);
4、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须提供《外市勘察设计单位进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复印件);
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原件) ,规划设计要点;
6、经规划部门审定的管线综合设计平衡图;
7、绿化设计平面图及施工图(注明规划要求绿地面积和设计绿地面积),设计图电子文档;
8、图纸须包括以下内容:植物的品种和乔木的规格(胸径、冠幅、高度),绿地的面积;所有硬质铺装面层铺装拼花形式、面层厚度、断面结构;所有硬质小品,有效果图或者立面图、剖面图;地下管线图;给排水图;灯光布置图等;
9、亭、台、廊、榭等园艺小品以及景观类造景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委托具相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施工图等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审查后的小区绿化设计方案在适当位置进行公示。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居住区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要求,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程序实施,确保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
第八条 居住区绿化工程应实行施工招投标、合同备案、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市园林局评审合格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降低技术标准。凡工程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对涉及工程规模、技术标准等重要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条 居住区绿化工程实行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居住区绿化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申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 工程质量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后,应对绿化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对符合质量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单位专家进行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报告市园林局。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居住区绿化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绿化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绿化工程质量;
4、对居住区绿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
5、市园林局负责对绿化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居住区绿化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严格按照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原建设部78号令)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居住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3);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居住区绿化工程专项验收证明文件等。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居住区绿化养护管理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管理规范的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应根据居住区建设管理情况,合理配置具有专业技能的园艺工,负责绿化工程培植、养护、管理等。
第十五条 物业公司配备的园艺工承担以下职责:
1、熟悉居住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和管理办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观赏;
2、严格按规范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3、保持绿化地块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居住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绿化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向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
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
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和涂划树皮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和周边装饰建筑群;
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
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6、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居住区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或者未按评审后的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市园林局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园林局不予将办理小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未办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市房产局不得为其办理整个居住区或拟交付住宅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绿化养护将纳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评内容,对考评不达标的,由市房产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记录,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局、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知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关于加强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建设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吴忠市区2017年园林绿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园林树木修剪管理暂行办法及三明市区园林树木修剪导则(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网址: 关于印发《池州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95170.html
上一篇: 1盆巴掌大的多肉能卖5万元,济南 |
下一篇: 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