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园林管理处、各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养护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现代化园林城市建设,提升我县园林绿化管护水平,切实提高绿地养护质量,规范我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行为,保障绿地景观效果,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结合我县园林绿化实际,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范》以及上级有关行业诚信建设的要求,制定了《如东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及诚信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如东县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
2.如东县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日常考核评分细则
3.如东县城市绿化日常养护考核评分表
4.绿化工程交接单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7月8日
如东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及诚信考核办法
为科学、公正、全面评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加快推进我县园林绿化企业诚信建设,提高如东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我局负责管理的园林绿地、公园绿地管养诚信考核,县内各系统部门(单位)管理的各类绿地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一条 管护考核依据 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范》、《如东县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如东县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日常考核评分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管护考核部门 我局委托县园林管理处对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以下简称“管护”)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第三条 管护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花木长势、修剪、浇水、排涝、中耕除草、施肥、植物保护、保洁、园林设施维护和秩序维持等绿地管养、管护合同内含养护单位养护队伍的管理、安全生产情况、养护台账及养护机械设备的装备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管护考核办法
(一)考核采用日常巡查考核、月底考核和其它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养护月考核得分数按《如东县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日常考核评分细则》严格执行,由县园林管理处组成的考核小组对照细则考核计分,每月度考核得分、年度综合排名将通过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1.日常巡查考核:由园林处绿化管理人员对绿地进行日常的巡查考核,发现问题扣分并填写《整改通知单》,及时通知管养单位限期整改。经复查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考核表》进行双倍扣分,并限期再次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园林处将直接安排其它园林公司进行整改,费用由管养单位以现金形式及时支付,三个工作日内拒不支付的扣除该路段当月全部管养经费,并书面记录作为月底打分依据之一。
2.月底考核:每月一次,由县园林处负责组建考核队伍,考核人员为县园林处绿化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按照《如东县城市绿化日常养护考核评分表》进行现场检查考核打分。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时整改。管养单位各地段得分大于90分的为合格;85-9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85分为不合格。
3.其他考核。
(1)凡新闻媒体曝光,县、局领导各类批示中提出批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反映的园林管理问题,经查情况属实的,扣2分。
(2)凡是群众来信、来访、热线电话、12345社会公共服务平台中反映的问题,经查情况属实的,且24小时内未整改到位的扣2分。
(3)管养单位记好养护台账,巡查人员,应做好日常巡查自检,每日填写各养护绿地的巡查日志。县园林处对巡查日志进行抽查,不能及时提供的,扣5分;台账中巡查日志空缺或内容不全的,扣1分。
(4)养护期间,绿地范围内出现未经园林处批准的建设、安装工程,如场地的开挖、广告牌的设立等,责任单位应立即进行阻止,并及时将情况向城管部门反映,同时报告园林处。责任单位12小时内未发现、未阻止或未及时反映、上报的,扣6分/次。
(5)逢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节日或各类重大接待、迎检等活动,若不能按园林处要求完成交办任务,造成负面影响的,扣5分。
(二)养护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考核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出或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认可县园林管理处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
(三)县园林管理处发现养护单位的日常养护存在问题的,发整改通知要求养护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同一问题一次通知不整改的,按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扣分。二次通知仍不整改的,加倍扣分,多次(三次及以上)通知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园林管理处将从严处置,采取通报批评、扣除履约保证金、翻倍扣分扣款、组织替代单位作业,直至列入“黑名单”、并处取消两年投标资格。
(四)管养绿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扣分加倍:
1.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2.连续发现相似问题的;
3.经相关单位和市民举报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4.接待参观考察及重大活动期间标段内发现问题的。
第五条 养护经费支付方式 根据合同金额和绿化管护,结算方式为按月考核费用累计年费用结算,年养护费用=月考核养护费累计+考核提留预备金+其他费用(合同外签证):
1.月日常养护费=(中标价-暂列金-考核提留预备金)/共计养护月数*月份系数*月考核得分比例。养护月考核得分比例=养护月考核得分数/100,月份系数为:
月份
月份系数
月份
月份系数
月份
月份系数
1
0.7
5
1.2
9
1.3
2
0.7
6
1.2
10
1.2
3
0.8
7
1.3
11
0.8
4
0.8
8
1.3
12
0.7
2.考核提留预备金:指预先提留中标价的10%作为年综合考核费用(中标价*10%)。每年园林处对养护单位综合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情况决定对养护单位进行给付考核提留预备金或不予给付,考核提留预备金给付总金额不超过提留预备金的总金额,当考核得分率在95%(含95%)-100%(含100%)时,按考核提留预备金全额给付,当考核得分率在90%(含90%)-95%(不含95%)时,按考核提留预备金的80%予以给付,当考核得分率在85%(含85%)-90%(不含90%)时,按考核提留预备金的60%予以给付,当考核得分率在85%(不含85%)以下时,不予给付。
3.其他费用按园林处签证确认工程量计入合同外养护项目,由该标段编标单位编制费用清单下浮15%后结算。
第六条 管护考核奖惩制度
除按照考核得分对养护经费的奖惩外,对养护单位应严格奖惩制度,年度考核采取优胜劣汰、末位淘汰的机制,以提高养护单位的积极性和杜绝养护单位的惰性。
1.奖励。
(1)园林处在每年养护管理工作中开展争先创优评选活动,凡年终被评为先进的标段(或地段),除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外,再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表彰、奖励的名额占比为10%(园林处所有已招养护标段范围内)。
(2)对管护工作突出,景观效果优良,管护承包期内每次月度考核得分均在合格分及以上的且年度考核排名第一的公司,承包合同到期后可以按原合同价格续签下一养护合同期;排名第二的养护公司,在下一轮绿化养护管理招投标得到加2分的奖励;排名第三的养护公司,在下一轮绿化养护管理招投标得到加1分的奖励。
(3)在符合邀标条件的绿化工程项目和养护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可以优选被邀标单位,被列为邀标单位为上年度以来至邀标前连续考核满6个月及以上且诚信考核平均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绿化公司以及上年度以来至邀标前连续考核满6个月及以上且诚信考核平均分在90-95分的前二名绿化公司。
2.罚则。
(1)在业主方所有已招标养护标段范围内实行末位淘汰制。一年中累计考核得分最后一名且月平均分不及格的,全年月考核三次以上(含三次)或连续两次月度综合评分低于90分的,将终止该标段管护合同。同时自合同终止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如东县城区绿化管护招投标。终止合同后由年度排名第一的养护单位接管。
(2)中标后在养护管理工作中,每月的月度综合评分低于等于90分,记不良记录1次。
(3)壹年中累计有3次不良记录的,自第三次不良记录发生日起,终止该标段管护合同,同时两年内不得参加如东县城区绿化管护招投标。
(4)发生毁绿事件,绿化养护单位未发现损绿或绿化违章当事人的,由养护单位于10日内无偿按原状恢复;发现当事人的,在行政执法部门取证完备后,由养护单位于10日内先行恢复,养护单位拥有追偿权。不及时恢复的,终止该标段养护合同,同时两年内不得参如东县城区绿化管护招投标。
第七条 管护技术例会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养护管理考核技术例会,时间一般在当月月底。会议由县园林管理处主持。主要内容是通报当月绿地管护基本情况和考核结果,布置下月养护重点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养护会议,项目负责人不得到会的由别人代会,若有特殊原因的必须书面请假,否则视作缺席。对迟到和缺席会议的养护单位依据考核细则扣分。
第八条 养护队伍、园林机械设备保障管理制度
(一)组织养护项目管理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1.在城区有健全的专职绿化养护项目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2.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其中,项目负责人或技术员必须是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园林绿化中专或中技以上学历证书。项目负责人还必须有园林绿化工程师以上证书。
3.应有科学的病虫害测报体系,并建立科学的应急系统。建立详尽的养护突击、灾害性天气、重大活动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违反本条规定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可扣2分。
(二)项目部及管护人员配备要求
1.标段范围内最低作业人员数量: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养护现场不少于10天。
11月初至2月底每1.5公顷不得少于1人;3月初至10月底:一级养护路段每0.8公顷养护人员不少于1人,二级养护路段每1公顷不少于1人、三级养护路段每1.2公顷不少于1人。在标段内设置管护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考评。项目部各类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管理有序,正常在位,并有严格的内部检查考核机制。
2.养护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员等日常固定的养护人员都必须配备电话,与县园林管理处保持全天通讯畅通,项目负责人在正常上班时间内未经县园林管理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养护现场。
3.养护单位必须按县园林管理处要求,配备与任务相应的、能完成有一定技术含量养护任务的、足够的技工。经县园林管理处现场考核,达不到岗位要求的,责令养护单位撤换技工。
4.标段内的养护管理及作业人员着装必须统一、醒目(工作服印有养护单位名称,作业人员必须穿带有反光条的工作服)。全日保洁人员不能脱岗。作业中安全责任概由管护方自行负责。作业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班组长以上人员必须佩戴标志,到岗到位。
5.因工作需要,县园林管理处通知养护单位有关人员到养护现场或其它指定地点,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到达。
违反本条规定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可扣2分,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处。
(三)机械设备保障
根据养护合同,养护工作需要的机械设备要保障齐全,如机械设备不到位,先书面警告,仍达不到要求的,第一次扣2分,第二次扣4分,第三次扣8分。若机械设备长期不到位而导致养护工作滞后、绿地景观效果得不到保障,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养护单位负责。
至少应为绿化养护项目专门配备能进入市区作业的带水箱的施工作业卡车一辆(或卡车和洒水车各一辆),割草机2台,绿篱修剪机2台,药水机,高压泵和消防泵各1台,高枝油锯2台。
(四)养护情况对接、交流
1.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每月到养护现场进行检查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半天,每月底与县园林管理处绿化负责人做一次养护情况交流。
2.养护项目负责人必须正常到养护现场组织开展养护工作,定期与县园林管理处绿化负责人进行养护情况交流,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3.法定代表人在以下情况,必须到场组织绿化养护工作。
(1)防洪排涝、抗台等灾害性天气期间。
(2)重大保障活动期间。
(3)绿地和树木遭受破坏期间。
(4)其他重要养护工作期间。
法定代表人不在现场且未完成养护任务的,每发现一次可扣3分。
第九条 绿化精细化养护制度
(一)对绿地内的一般违规行为的发现与处理
养护单位必须及时发现和处理绿地内的一般违规行为(如在绿地内或树木上晒衣服、挂拖把、乱刻乱画、人为践踏、倾倒垃圾等)。
违反本条规定的,发现一处每次扣2分。
(二)严禁发生五大重点问题
养护单位养护责任范围内严禁发生绿地大面积被破坏占用、绿地有大面积杂草及垃圾、苗木出现大面积病虫害、苗木大面积倾斜或倒伏、苗木大面积死亡等问题。一旦发生上述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县园林管理处汇报。被上级领导发现,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现一处,每次可扣6分。
(三)绿化精细养护要求
绿化养护主指树木、草坪、花卉等,按目标管理要求进行养护及草花更换工作。
1.树木养护要求。
主要包括浇水、中耕松土、除草、修剪、切边、涂白、支撑加固、扶正、抗旱、排涝、病虫害防治、施肥、防寒、树木补植等。
要求绿地无杂草、树木生长旺盛、无缺株(块),无明显斜倒,无明显病虫害、适时修剪,无枯枝死树,绿地无黄土露天现象,行道树无缺株,绿化保存率达100%。
(1)浇水:根据不同的环境条件,季节特点,各类树木的生物生态习性,适时浇水,满足树木生长要求。
(2)中耕松土:保持土壤常年疏松,无板结。
(3)除草:要求日常保持绿地无杂草,做到除早、除小、除净。不得随意使用化学除草剂。树木无藤蔓缠绕。
(4)修剪:根据不同树种的习性,景观配置要求,适时修剪。绿地内乔灌木修剪,要体现群落结构、景观层次。绿篱,球类、色块修剪要求轮廓整齐线型流畅,外型饱满,无飞头,赤脚、斑秃现象。
(5)乔木按习性及时抹芽、修剪,做到无明显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下垂枝、扭伤枝、枯枝烂头,行道树枝下高、总高及冠幅基本一致;树冠完整,定杆整齐,整枝合理均匀,通风透光良好。紧贴基部节点不留死杈,剪口平整并涂防腐剂。对于剪口直径大于15㎝的粗壮大枝,要分段截枝、以防树枝撕裂。
花灌木修剪及时、合理,有利于短枝和花芽的形成。
绿篱、色块及球类修剪适时,轮廓明显、曲线流畅、整齐平整,球类圆整。
(6)切边:对绿地内树穴、绿篱、色块、花境与草坪交接处要进行切边,保持线条流畅清晰。(树木胸径15CM以下树穴直径是树木胸径的6-8倍,树木胸径15CM以上树穴直径统一为120CM。)
(7)涂白:每年11月上旬前对相关乔木进行一次涂白,涂白高度整齐一致,涂白液按要求配比。
(8)支撑加固及树木扶正:新栽、高大、浅根系树木要支撑加固,倾斜树木及时扶正,尤其要加强台风季节树木防倾斜倒伏的措施。
(9)抗旱:根据本地季节特点,7-9月为高温干燥气候,此间应保持每周绿地普遍浇透水一次(如本周遇中雨除外)。
(10)排涝:及时做好雨季、恶劣天气绿地、行道树、园路、铺装等地面的排水工作,确保不积水,植物不涝害、行人无安全隐患。
(11)病虫害防治: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防治及时、有效,无明显病理特征。用药正确,配比科学,安全操作,不发生药物危害,无大面积病虫害危害现象发生,无树干蛀空、树皮腐蚀等现象。
(12)施肥:每年施肥不少于两次(春、秋季实施),所用肥料为腐熟有机肥添加俄罗斯产进口复合肥,另根据树势需要适当追肥,喜酸性树种另外增施硫酸亚铁等酸性肥料。全年施肥量最低限量(俄罗斯进口复合肥),绿地0.6kg/平方、行道树及绿地内大乔木2kg/株,春秋季各半。
施肥报业主现场验收,费用按实计付。
(13)防寒:按规范要求及时有效地做好冬季植物防寒和积雪清除工作。
2.草坪养护要求。
草地色泽正常、地型优美,及时挑除杂草、控制病虫害,草坪覆盖率应达100%。
草坪生长高度:冷季型冬季不超过6cm、夏季不超过8cm。暧季型夏季不超过8cm、冬季尽量低剪。
暖季型草坪中每年10月初均须按合同要求复播黑麦草,成坪率应达到85%以上并且均匀。
病虫害防治要及时,确保无大面积发生;草坪中的树坑、色块、花境边缘应进行切边,界沟要清晰并线型流畅。
3.草花布置要求。
布置方案报送业主审批后实施。平均年更换5次以上,同一地段前后两次不得布置相同品种,同一品种在同一地点布置不得超过三个月,羽衣甘蓝的布置时间不得早于11月10号。
布置前做好填(取)土、耕翻、清杂、施肥、整地形等前期作业。按图施工,必须使用F1代优良品种,株型丰满、分枝匀称(3—5主分叉以上)、高度适中一致(同一地段高度一致)、生长健壮、无病虫害,初花率70%以上,覆盖率达100%。布置图案优美、花色鲜艳、品种搭配合理、充分体现设计意图。
布置后必须落实专人巡查、维护,确保各花坛、花箱、花池设施完好无损,全日动态保洁,及时中耕除草,适时施肥、浇水、修剪残花。做到无枯萎、黄化、缺株、漂浮垃圾等现象,全年景观效果良好,并确保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期间处于最佳观赏期。
4.绿化补植、枯死树和不合格苗木的清理。
对标段内的枯死树每15天须清理一次。对在建工程不合格苗木必须移出本工程范围内的绿地。
承包期内所有树木、地被、草坪、花卉死亡的,由管护单位负责按原有品种、数量、规格在半个月内补栽到位;7-9月高温季节,经园林处同意,可以适当延后。养护单位必须按县园林管理处的要求进行补植。补植和换植苗木前,养护单位须先向县园林管理处报送补植施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须按初植苗木施工的管理规定,通知养护管理人员到场,并按栽植管理要求,逐项验收
违反本条规定之一的,每次严格按评分细则扣分,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处,同时县园林管理处有权组织队伍进行替代作业。实行替代作业的,县园林管理处另行组织队伍,替代养护单位完成养护任务,费用一般按养护费结算标准的2-3倍计算,此项费用从被替代的养护单位的养护费或工程违约金中扣除。
(四)园林设施维护要求
1.所有园林设施(园路、铺装、景石、树穴盖、坐凳、小木屋、桥、箱涵、景廊、廊架、景墙、雕塑、树池、围墙、景观标志柱、亭、木构架、树穴盖、垃圾箱、雨污水、给水、检查井、沥青路面、排灌站、洒水栓、配电箱、监控室、等等)、各类标牌(含应急标志)、厕所等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整洁完好无缺损、无乱涂乱画、常年见新。木质及铁艺品每年油漆一次。树穴砖(或盖板)无杂草杂物、安装平整,无缺失。
2.绿地内景观灯:发现人为破坏的要予以制止,及时报执法部门处理,同时通知县路灯管理所维修。
(五)重大活动、专题活动、节假日保障
养护单位必须确保完成县住建局、县园林管理处下达的活动保障任务和其他应急突击任务。如义务植树、创建等各类重大活动、专题活动保障及节假日保障等。县园林管理处发现养护单位存在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可能,可指令养护单位临时增加一定数量的人员和设备到场。
(六)配合开展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工作并全天候巡查
对经行政审批临时占用的绿地,应进行跟踪管理,发现超期、超范围占用的情况,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园林处并制止。
1.严格保护绿化,养护单位在标段内需落实专人、专车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巡查、动态管护制度。如发现擅自移伐、乱修剪树木,擅自在绿地内搭建、开挖、占用、堆放、悬挂等占绿毁绿现象,或虽经批准但超范围、超数量、超时间、超高度等违规现象应第一时间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时向县园林管理处汇报备案并协助处置。
2.绿地无扣绳晾晒、私自种树栽菜等现象。
3.根据园林管理处要求,及时清理和恢复被损、被占绿地。
第十条 安全保障、文明养护与综合治理制度
1.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要完善,组织网络要健全,台帐齐全养护单位应确保各种安全措施到位,无安全隐患,对养护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2.对影响秩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潜在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及时处置有安全隐患、妨碍通行的树木。
3.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4.发现打架斗殴、疑似非法集会等行为立即劝阻并及时报警。
5.设立管护公示牌,公示内容、规格、材质、安装地点等必须报县园林管理处审批,费用由中标养护单位承担。
6.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管护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
7.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等人员准时参加各类绿化养护会议、培训、考察活动。各标段养护负责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8.养护地段内窨井、路灯、管线等公共设施或园林小品、设施发生破损或缺失,养护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发现并立即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县园林管理处。
9.养护现场的机具材料等应整齐有序,垃圾前产后清同步进行,现场保持整洁。养护人员不得与市民、游客争执。
违反本条规定的,发现一处每次按评分细则扣分。
第十一条 养护台帐资料制度
建立真实、全面、完整、系统的台帐资料。如:绿化养护(包括草花布置、病虫害防治、黑麦草播种、修剪、涂白、切边、补植、施肥等)、苗木去向清单、养护量统计(含增减)、12345数字化案例处置、园林设施运行与维护、来电来访、应急抢险、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管理等专类台帐。
(一)养护单位必须根据绿化养护精细化要求,建立完善的养护资料,随时接受县园林管理处检查;县园林管理处有建立电子文档资料的要求的,必须建立电子文档;县园林管理处有报送时间要求的,必须按时报送;县园林管理处对台帐有格式要求的,必须按要求执行。
(二)养护台帐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养护方案包括养护项目的任务和目标、人员配备及分工、养护措施等。
2.养护工作计划包括月度计划、修剪计划、病虫害防治计划、临时布置任务应急计划等。
3.养护工作总结包括上月工作总结及日巡查统计表。
4.管理工作资料包括绿地苗木实测登记表、苗木变动台帐、记录工程签证单。
5.其他资料包括合同、标准、规范、考核管理办法、养护通知等。
(三)台账资料相关表格
1.本标段绿化养护年度计划总结、月计划、月工作小结、养护通知。
2.本标段绿化养护工作日记。
3.本标段绿化巡查记录表。
4.本标段绿化机械设备使用情况表。
5.本标段绿化病虫害防治、施肥实施表。
6.本标段绿地苗木实测移交登记表、苗木变动表、指令签证单。
资料缺项的,缺一项每次扣2分;发现台帐造假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
第十二条 养护项目移交制度
(一)绿化工程竣工后养护管理移交
1.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办理养护管理移交手续,养护管理考核由县园林管理处建设科移交至养护科。竣工验收前15日施工单位向园林处和接管的中标养护单位提交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竣工图需提供电子版),园林处和接管单位可在此期间对工程情况进行复核。竣工验收通过后一周内办理好交接手续。
2.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不予交接。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养护管理移交手续,其养护管理由县园林管理处建设科移交至养护科。
(二)养护期满的工程移交
1.在建工程和养护工程养护期满移交条件。
在建工程和养护工程养护期满,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时,必须满足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的质量要求。不合格苗木、草坪限期清除并补植到位。
2.移交资料要求:必须详细描述苗木质量(长势、规格)、合格苗木数量、移交时间、原工程名称和接管工程名称、不合格苗木数量。交接双方、园林处在资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存档。
3.移交资料须提供以下:
(1)有权部门出具的土壤检测报告。
(2)工程移交现状图、移交时现状A4彩色照片。
(3)合格苗木数量清单。
(4)不合格苗木数量清单(长势较差的、偏冠树木匀为不合格苗木)
(5)完整的养护台帐资料(有电子文档资料要求的,必须报送电子文档资料)。资料缺项的,缺一项每次可扣1分,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养护期顺延。
(三)移交时质量问题处理
1.养护质量。养护单位必须保证移交时项目的养护质量达到合同和《如东县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及本规定要求。移交验收时发现养护质量不合格,原施工或养护单位必须整改至合格,或按规定扣除相应的整改费用。
2.养护质量不合格的苗木不能及时移交的,原养护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保证养护项目的正常养护直到整改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园林管理处有权组织现养护单位进行替代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按养护费结算标准的2-3倍计算,并从扣减原施工或养护单位的履约保证或工程款,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县园林管理处有权不拨付绿化养护经费。
第十三条 养护合同、工程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文件、规定、标准规范的适用和处理。
1.养护合同、工程合同及设计文件。国家、江苏省现行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规定。
2.县园林处依据合同规定和养护工作需要,对养护单位的养护及相关工作发出书面指令,养护单位必须服从指令,对不能服从但有正当理由的,必须在接通知24小时内向县园林处提出,经同意后方可停止执行。
3.养护单位必须服从县园林管理处的监管和指挥,不得有拒领通知、拒不在通知单上签字、拒接电话等行为。
对违反以上技术文件和规定的行为,本规定及养护合同或工程合同已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和合同执行;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每违反有关技术文件和规定,每项每次扣3分。限期养护单位整改,整改仍未到位的,县园林管理处将从严处置,采取通报批评、扣除履约保证金、翻倍扣分扣款、列入黑名单、同时解除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如东县城区绿化管护招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上级相关等部门吊销其资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如东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废止。
附件1:
如东县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
目 录
1.范围
2.术语
3.园林绿化养护分级管理要求
4.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园林绿化养护分级管理的术语、园林绿化养护分级管理要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如东县城区内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及道路、居住区、单位庭院等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2 术语
2.1 乔木指具有直立主干、树冠广阔、成熟植株在3 m以上的多年生木本植物。
2.2 灌木指没有明显的主干、呈丛生状态的多年生木本植物。
2.3 藤本指茎细长,缠绕或攀援它物上升的植物。
2.4 绿篱指成行密植,作造型修剪而形成的植物墙。
2.5 草坪指用多年生矮小草本植株密植,并经修剪的人工草地。
2.6 地被指株丛密集、低矮,适于林下和林间隙地等各种环境覆盖地面的多年生草本和低矮丛生、枝叶密集或偃伏性或半蔓性的灌木以及藤本。
2.7 行道树指沿道路或公路旁种植的乔木。
2.8 古树名木: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神话的树木。
2.9 整形修剪指用剪、锯、疏、捆、绑、扎等手段,使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
2.10 休眠期修剪指自秋季正常落叶后到翌年春萌芽前进行的修剪。
2.11 生长期修剪指在植物生长季节进行的修剪。
2.12 伤流指树木因修剪或其它创伤,造成伤口处流出大量树液的现象。
2.13 短截指在枝条上选留几个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达到减少枝条,刺激侧芽萌发新梢的目的。
2.14 回缩指在树木2年以上生枝条上剪截去一部分枝条的修剪方法。
2.15 疏枝指将树木的枝条贴近着生部或地面剪除的修剪方法。
2.16 摘心、剪梢指将树木枝条剪去顶尖幼嫩部分的修剪方法。
2.17 灌溉指为调节土壤温度和土壤水分,满足植物对水分的需要而采取的人工浇灌的措施。
2.18 返青水指为使植物正常发芽生长,在土壤化冻后对植物进行的灌溉。
2.19 冻水指为使植物安全越冬,在土壤封冻前对植物进行的灌溉。
2.20 排涝指排除绿地中多余积水的过程。
2.21 除草指植物生长期间人工或采用除草剂去除目的植物以外杂草的措施。
2.22 施肥指在植物生长和发育过程中,为补充所需的各种营养元素而采取的肥料施用措施。
2.23 基肥指植物种植或栽植前,施入土壤或坑穴中以作为底肥的肥料,多为充分腐熟的有机肥。
2.24 追肥指植物种植或栽植后,为弥补植物所需各种营养元素的不足而追加施用的肥料。
2.25 病虫害防治指对各种植物病虫害进行预防和治疗的过程。
2.26 人工防治病虫害指针对不同病虫害所采取的人工防治方法。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摘除卵块和虫苞、刷除虫卵、钩杀蛀干害虫以及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摘除病叶和病梢、刮除病斑等措施。
2.27 黄土不露天指利用草坪等地被植物或树皮等其它材料,对绿地内和树冠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以期达到绿化、美化、抑尘和保墒的目的。
2.28 生长势指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2.29 树冠指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2.30 分枝点指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2.31 主干指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第一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
2.32 主枝指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
2.33 侧枝指从主枝、副主枝上分生出来担负结果与更新的枝群。
2.34 胸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 m处的直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2.35 米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m处的直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2.36 地径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0.3 m处的直径。
2.37 冠幅又称冠径,指全冠且不偏冠的树(苗)木南北或者东西方向的宽度,通常测量苗木冠丛的最大幅度和最小幅度,取平均值。
3 园林绿化养护分级管理要求
园林绿地内的设施设置和植物种植应符合安全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并应在有安全隐患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及警示牌,标志和警示牌上的字迹应醒目、完好、清晰。
3.1 一级养护
3.1.1园林植物
3.1.1.1园林树木树冠应完整美观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
——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
——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树木不歪斜,叶片大小、颜色正常,无黄叶、焦叶、卷叶;
——无缺、死株。
3.1.1.2花灌木开花应适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
3.1.1.3绿篱、模纹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无空缺,造型优美。
3.1.1.4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8 %以上,单块斑秃面积不超过0.1m2或10m2绿地内斑秃面积不超过2块;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5%。
3.1.1.5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坪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坪不得少于210天。
3.1.1.6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3.1.1.7攀缘植物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及时清除枯枝,疏删老弱藤蔓。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
3.1.2保洁、设施和秩序
3.1.2.1绿地整洁,无杂物,无树枝、树叶、草屑等生产垃圾,无搭棚、摆摊设点及人为践踏现象;水面无杂物、无异味。
3.1.2.2绿地内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等园林设施应完好、清洁;树干上无钉钉、拴挂和刻划等现象。
3.2 二级养护
3.2.1园林植物
3.2.1.1园林树木树冠基本完整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
——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树木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无明显黄叶、焦叶、卷叶;无枯死株,缺株率不超过2%。
3.2.1.2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
3.2.1.3绿篱、模纹等枝叶生长正常,整齐一致。
3.2.1.4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生长均匀且覆盖率95 %以上,单块斑秃面积不超过0.2m2或10m2绿地内斑秃面积不超过3块;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10%。
3.2.1.5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坪不得少于270天,暖季型草坪不得少于180天。
3.2.1.6 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基本无残缺。
3.2.1.7 攀缘植物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清除枯枝,疏删老弱藤蔓;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3.2.2 保洁、设施和秩序
3.2.2.1绿地整洁,无杂物,无树枝、树叶、草屑等生产垃圾,无摆摊设点和人为践踏等现象;水面无杂物、基本无异味。
3.2.2.2绿地内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等园林设施基本完好、清洁;树干上无钉钉、拴挂和刻划等现象。
3.3 三级养护
3.3.1园林植物
3.3.1.1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
——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5%,绿地内无死树。
——树木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黄叶、焦叶和卷叶的株数不得超过10%,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5%以上。
3.3.1.2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0%以上,单块斑秃面积不超过0.3m2或10m2绿地内斑秃面积不超过4块,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15%。
3.3.1.3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坪不得少于240天,暖季型草坪不得少于160天。
3.3.1.4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
3.3.1.5攀援植物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持植株正常生长。
3.3.1.6新建绿地内的各种植物4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3.3.2 保洁、设施和秩序
3.3.2.1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无树枝、树叶、草屑等生产垃圾,无摆摊设点及人为践踏现象;水面无明显杂物,无明显异味。
3.3.2.2绿地内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等园林设施应基本完整、清洁;树干上无钉钉、拴挂和刻划等现象。
3.4 病虫害控制等级标准。
绿地的病虫害控制等级标准表
绿地级别
总体要求
类 别
蛀干
刺吸类
(平均每10cm枝条上)
地下害虫
(平均每1m2绿地内)
食叶类
(平均每50cm枝条上)
病害
(所有植株)
一级
控制及时,无明显的病虫为害现象。平均每100株树木病虫危害不超过2株,100m2绿篱、草坪病虫危害不超过2%
无活卵、活虫
不得超过2头
不超过2头
不超过1头
2%以下
二级
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上无明显的病虫为害现象,平均每100株树木病虫危害不超过5株,100m2绿篱、草坪病虫危害不超过5%
无活卵、活虫
不得超过5头
不超过5头
不超过2头
5%以下
三级
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平均每100株树木病虫危害不超过10株,100m2绿篱、草坪病虫危害不超过10%
无活卵、活虫
不得超过10头
不超过8头
不超过5头
10%以下
4 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4.1 修剪、切边
4.1.1 修剪
绿地内枯死枝、株应及时修剪、清理;修剪清理后的枝、叶应及时清除干净。
4.1.1.1 乔木
(1)修剪应依据园林绿化功能的需要和设计的要求,在不违背树木的生长特性和自然分枝规律的前提下(特型树木除外),充分考虑树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并根据树龄及生长势强弱进行修剪。
(2)每年修剪树木前需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并对工人进行园林植物修剪规程培训,全面掌握后方可操作,要做到因地制宜,因树修剪。
(3)自然型树木的修剪应以树木自然分枝习性所形成的树冠形状为基础进行修剪。
(4)造型树木的修剪应根据园林绿化对树木的特定要求,适当控制树木部分枝干,按照绿化美化要求把树木剪成各种理想形态,并应符合下列操作要求:
——凡主轴明显的树种,修剪时应注意保护中央领导枝,使其向上直立生长。原中央领导枝受损、折断,应利用顶端侧枝重新培养新的领导枝。日常修剪重点对萌蘖枝、徒长枝、断残枝、病虫枝、下垂枝进行修剪 。
——应逐年调整树干与树冠的合理比例;
——针叶树应剪除基部垂地枝条,随树木生长可根据需要逐步提高分枝点,并保护主尖直立向上生长;
——乔木中枝条轮生的,修剪只能疏枝,不准短截,如银杏、水杉、雪松等;
(5)行道的修剪应注意以下规定:
——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m(郊区可适当提高);
——树木与架空线、交通信号灯有矛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修剪树枝;
——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
(6)树木修剪时,落叶树一般不留橛,针叶树应留1cm~2cm长的橛。修剪的剪口应平滑,不得劈裂,并注意留芽的方位。直径超过4cm以上的剪锯口,应用刀削平,涂抹防腐剂促进伤口愈合。锯除大树杈时应注意保护皮脊。
(7)乔木的修剪时期一般应注意以下时间:
——可在休眠期和生长期进行修剪,但更新修剪宜在休眠期进行;
——有严重伤流和易流胶的树种应避开生长季和落叶后伤流严重期;
——抗寒性差的、易抽条的树种宜于早春进行;
——常绿树的修剪应避开生长旺盛期。
4.1.1.2 灌木
(1)灌木造型修剪应按设计意图形成自然丰满的几何图形、动物图形等艺术造型。
(2)灌木内膛小枝应适量疏剪,强壮枝应适当短截,下垂细弱枝及地表萌生的地蘖应彻底疏除,并应符合下列修剪操作要求:
——栽种多年的丛生灌木应逐年更新衰老枝,疏剪内膛密生枝,培育新枝;
——栽植多年的有主干的灌木,每年应采取交替回缩主枝控制树冠的剪法,防止树势上强下弱;
——生长于树冠外的徒长枝,应及时疏除或短截,促生二次枝;
——花落后形成的残花、残果,若无观赏价值或其他需要的宜尽早剪除;
——成片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形成中间高、四周低或前面低、后面高的丛形;
——多品种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突出主栽品种,并留出适当生长空间;
——造型的灌木修剪应保持外型轮廓清楚,外缘枝叶紧密。
(3)花灌木修剪应特别注意以下方法:
——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薇、木槿、月季、珍珠梅等,休眠期修剪时,为控制树木高度,对于生长健壮枝条应在保留3-5个芽处短截,促发新枝。1年可数次开花灌木,如月季、珍珠梅、紫薇等,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
——次年生枝条开花的灌木,如樱花、碧桃、榆叶梅、连翘、紫珠、丁香、黄刺玫等,休眠期适当整形修剪,生长季花落后10-15天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或重短截,疏剪过密枝,以利来年促生健壮新枝;
——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荆、贴梗海棠等,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剪除干扰树型并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弱枝、枯枝或病虫枝。
4.1.1.3 绿篱、模纹及球类
(1)绿篱、模纹、球类等的修剪应做到轮廓清晰,线条整齐,顶面平整,高度一致,新生萌蘖枝条不高于整体5cm,侧面上下垂直或上窄下宽。每年整形修剪不少于4次。
(2)绿篱、模纹、球类等修剪应在每年的4月上旬至11月底前进行。
4.1.1.4 藤本
藤本类等的修剪应符合下列要求:
——吸附类藤本,应在生长季剪去未能吸附墙体而下垂的枝条,未完全覆盖的植物应短截空隙周围枝条,以便发生副梢,填补空缺;
——钩刺类藤本,可按灌木修剪方法疏枝;生长到一定程度,树势衰弱时,应进行回缩修剪,强壮树势;
——生长于棚架的藤本,落叶后应疏剪过密枝条,清除枯死枝,使枝条均匀分布架面;
——成年和老年藤本应常疏枝,并适当进行回缩修剪。
4.1.1.5 草坪、地被
(1)草坪的修剪应根据不同草种的习性和观赏效果,进行定期修剪,使草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
(2)剪草的高度以草种、季节、环境等因素而定。一次修剪高度原则上不大于草高的1/3。冷季型草坪冬季不超过6cm,夏季不超过8cm。暖季型草坪夏季不超过8cm,冬季尽量低剪。
4.1.1.6 花卉
花卉类等的修剪应符合下列要求:
——宿根花卉萌芽前应剪除上年残留枯枝、枯叶。
——宿根花卉花谢后应及时去除残花、残枝和枯叶。
4.1.1.7 竹类
竹类等的修剪应符合下列要求:
——竹林每经过3-5年,应深翻、断鞭,将4年生以上的老鞭及每年砍伐后的竹蔸挖出。
——竹林应加强抚育管理,保留适当密度,使竹林通风透光、生长健壮。
——竹林过密应适当间伐或间移,使留竹分布均匀,并及时用土杂肥回填土坑,竹林应于每年初冬适量培土。
——间伐修剪应在晚秋或冬季进行,间伐以保留4、5年生以下立竹,去除6、7年以上,尤其是10年生以上老竹的原则进行。
4.1.1.8 水生植物
水生植物类等的修剪应符合下列要求:
——湖、池内水生植物的生长范围应严格控制,原则上一块水域内的水生植物覆盖面积不超过水面的1/3,超出范围的叶片,应在水面以下随时割除。
——定期检查植株是否拥挤,一般过3至4年时间分一次株。
——水生植物在水面及水面以上的枯黄部分应及时清除,保持植株清洁。
4.1.2 切边
切边包括乔木、灌木、球类等独立个体的树穴切边,模纹与模纹,模纹与草坪,草坪、地被与游步道之间的切边。
要求界限清晰,线条流畅,树穴内的土要略低于外围,且土质松散。具体要求如下:
——乔灌木干径≤10cm,树穴半径为30cm~35cm;干径>10cm,树穴半径为50cm~55cm。
——球类蓬径≤50cm,树穴半径为30cm~35cm;蓬径51cm~100cm,树穴半径为50cm~55cm;蓬径≥101cm,树穴半径为75cm~80cm。
——模纹、地被的切边宽度为5cm~7cm。
4.2 灌水、排涝
4.2.1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土壤状况、植物特性等适时适量浇水,促其正常生长。浇水前应先检查土壤含水量。
4.2.2使用再生水浇灌绿地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严禁使用撒过融雪剂的积雪补充土壤水分。
4.2.3喷灌时应开关定时,专人看管,以地面达到径流为准;用水车浇灌树木时,应接软管,缓流浇灌,保证一次浇足浇透,严禁用高压水流冲灌;浇灌时令草花等盛花期一年生花卉时,应装减压喷头,使水流向上,形成细小雨点滴落灌溉,严禁水流直冲。
4.2.4 生长季节连续20天无降雨需及时浇水,并结合使用植物清洗剂,冲刷除尘一次,进入冬季前全面灌冬水一遍。植物应无明显旱情并保持清洁度。
4.2.5 各类园林用植物的灌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乔木、灌木应开穴浇水,浇水树堰高度不低于10cm,树堰直径有铺装地块的,以预留池为准;无铺装地块的,以树干胸径10倍左右为准,并保证不跑水、不漏水;新植树木应在连续3年内充足灌溉,土质保水力差或根系生长缓慢树种,可适当延长灌水年限。
——模纹、地被、花坛、花境和各种容器栽植花卉应及时灌水,特别注意宿根花卉返青水和冻水的浇灌时期和灌水量。
——草坪除土壤封冻期外,应适时浇灌,每次要浇足浇透,浇水深度不低于20cm。雨季应注意排水,干热天气尤其是冷季型草应适当喷水降温保护草地。12月要浇足浇透冻水,土壤解冻前要浇返青水。
——竹类应于每年春季出笋前(3月)浇足催笋水,5、6月浇足拔节水。雨季可视降雨情况浇水,秋季(11月、12月上旬)浇孕笋水,冬季过于干旱时可适当喷水。
4.2.6在雨季可采用开沟、埋管、打孔等排水措施及时对绿地和树池排涝,防止植物因涝致死。绿地和树池内积水不得超过24小时;宿根花卉种植地积水不得超过12小时;忌水涝花卉应注意排涝,花池应在适当位置加设排水孔。
4.3 中耕除草
4.3.1在植物生长季节,要不间断地进行中耕除草,应除小、除早、除了。杂草要集中处理,并及时清运。
4.3.2 在绿地内采用化学药剂除草时,需慎重,应先试验,再应用。所用除草化学药剂应符合NY/T-1276-2007的有关规定。
4.3.3 除草时不能伤根及造成根系裸露;宿根花卉萌芽期应特别注意保护新生嫩芽,同时及时剪除多余萌蘖。
4.3.4 在具有野趣的游憩地段可采用机械割草,使其高矮一致。
4.3.5草坪要及时清除杂草,保持草坪纯度。
4.4 施肥及土壤改良
4.4.1应根据园林树木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合理施肥,平衡土壤中各种矿质营养元素,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园林树木肥料的施用要用量准确,并充分粉碎,与土壤混合后要撒施均匀,随即浇水,无肥料裸露现象。
4.4.2在树木休眠期以有机肥为主,在与土壤拌匀后,采用穴施、环施和放射状沟施等方法。施肥后踏实,并平整场地。
4.4.3 植株施肥量
——乔木施肥量应根据树木大小、肥料种类及土壤肥力状况而定。
——灌木、绿篱、模纹在生长旺季,每月进行叶面追肥一次。
——草坪和地被每年应根据草坪草的生长状况适当追肥。冷季型草坪返青前,可施腐熟粉碎的有机肥,施肥量50-150g/m2,或施10g/m2尿素或10g/m2磷酸二铵等;生长期应视草情,适当增施磷、钾肥;晚秋,可施氮、磷、钾复合肥或纯氮肥2-3次,每次约10-15g/m2。暖季型草可于5月和8月各施10g/m2尿素。
——竹类应以施有机肥为主,并适量加入含铁的复合肥料,肥料中氮、磷、钾的比例以5:2:4为宜。最佳肥施时间为早春3月和8月-9月;应在竹林计划延伸的位置,深翻土地,并压入青草或填有机质含量高的土杂肥。
4.5 病虫害防治
4.5.1在进行病虫害防止时,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NY/T-1276-2007《农药安全使用规范》进行作业。所用农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第632号文《关于禁止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公告》要求。
4.5.2 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4.5.3 应科学、有针对性地进行养护管理,使植株生长健壮,以增强抗病虫害的能力。
4.5.4 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4.5.5 应加强病虫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根据虫情预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于危险性病虫害,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迅速采取扑灭措施。
4.5.6当采用生物防治时,应保护和利用天敌,创造有利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条件。具体方法主要包括:
——以微生物治虫;
——以虫治虫;
——以鸟治虫;
——以激素治虫;
——以菌治病虫;
——其他生物防治法。
4.5.7物理防治主要包括:
——饵料诱杀;
——灯光诱杀;
——潜所诱杀;
——热处理;
——截止上树;
——人工捕捉;
——挖蛹或虫;
——采摘卵块虫包;
——刷除虫或卵;
——钩杀蛀干害虫;
——摘除病叶病梢;
——刮除病斑;
——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等。
4.5.8化学防治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对天敌较安全的药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被国家明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和农业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对天敌影响较大的化学农药在园林植物的养护中严禁使用;
——用药时,对不同的防治对象,应抓住时机,对症下药、安全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浓度;
——不同药剂要交替使用,同时采取兼治,减少喷药次数;
——选用新的药剂和方法时,应先经试验,证明有效和安全时,才能大面积推广。
4.6 防护措施
4.6.1防寒措施
(1)返青水和冻水应适时浇灌,并浇足浇透。合理安排修剪时期和修剪量,使树木枝条充分木质化,提高抗寒能力,树木安全越冬。
(2)对不耐寒的树种和树势较弱的植株应分别采取不同防寒措施:
——对耐寒、耐旱、抗风能力差的边缘树种(如雪松等)应及时清除树冠上积雪,在新植3年内应搭设风障;
——对耐寒性差且树皮较薄的树种(如桂花、香樟、广玉兰等)应及时清除树冠上积雪,在新植3年内可采取主干和树冠防寒措施;
——对株形低矮、抗寒性较差的花灌木,应于根基部培设土堆防寒;
——对不耐寒的宿根花卉应覆土防寒;
——竹类中过密竹林应于11月适当钩梢,未钩梢的密竹林,应于降雪后及时抖掉竹梢积雪。
4.6.2当园林植株有倾倒、劈裂或折断的可能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或支撑等保护措施。
4.6.3 应及时对道路及绿地内歪斜苗木扶正。
4.6.4 水生植物应在水生植物栽植区域四周设置围网。
4.6.5涂白
涂白均匀,上口平齐,高度距地面统一为1.2m,整条道路涂白后上口应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
4.7 保洁、设施和秩序
4.7.1保持绿地内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等,发现鼠洞要随时堵塞。及时清除“树挂”等白色污染物及绿地内水面的杂物。
4.7.2清除垃圾杂物后应注意保洁,集中后的垃圾杂物应及时清运,园林器具应摆放在隐蔽的地方,严禁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
4.7.3保护好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保持绿地完整。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应按时收回,并监督恢复原状。
4.7.4 加强管理,严禁绿地内堆放杂物和停放与绿化作业无关的一切车辆;严禁在绿地植物上贴挂标语、晾晒衣物、种菜、放养家禽等。
4.7.5 应保证围栏、护网、绿化供水等设施的完整美观,防止绿化用水等被盗用;对损坏的园林设施,要及时修补或更换。
4.8 古树名木保护
4.8.1 针对古树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古树生长的特点,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实现科学管理和养护。
4.8.2 使古树生长的各项环境指标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4.8.3 必须处理好古树与周围其他植物之间的关系。
——在松柏类古树周围可适量保留壳斗科树种如栎、槲等,以利菌根菌的活动,促进古树生长。
——古松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严禁种植核桃树、接骨木、榆树,以避免对其的生长产生抑制作用。
——除对古树生长有利的部分植物可适量保留外,必须对古树周围生长的阔叶树、速生树和杂灌草进行控制。
4.8.4 应保持古树及周围环境的清洁。
4.8.5 应加强古树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4.8.6 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孤立树或树群围栏与树干的距离不小于3m。
4.8.7 在古树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外沿3m范围内),禁止动土或铺砌不透气材料。各种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必须在其保护范围边缘事先采取保护措施。
4.8.8 在古树根系分布范围内,严禁设置临时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气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水的渗沟;严禁在树下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石灰、撒过盐的积雪、人粪尿、垃圾、废料或倒污水等。
4.8.9 严禁在树体上钉钉子、绕铁丝、挂杂物或作为施工的支撑点。严禁攀折、刮蹭和刻划树皮等伤害古树的行为。
4.8.10 有纪念意义和特殊观赏价值的古树,应保留其原貌,对枯枝采取防腐处理。需修剪的应制定修剪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古树树体上的伤疤或空洞应及时填充修补,防止进水。
4.8.11 当古树树体及大枝有倾倒、劈裂或折断的可能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或支撑等保护措施。
4.8.12 对高大树体必须安装避雷装置,以防雷击。
4.8.13 在坡林地环境的古树应有下木和地被植物伴生的自然生态环境。应对坡坎进行加固、防止水土流失。平地古树林地应适时适地栽种豆科地被植物。浇水应一次浇透浇足。暂不使用再生水浇灌古树。
4.8.14 古树复壮要严格采用成功的方法,吸收和运用新的研究成果,及时报请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4.8.15 古树复壮和移植工程必须是具有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方可承担。古树移植必须成活。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经专家组论证,报请县园林管理审核、县政府批准后,并在园林处监督下实施。移后要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及时制定养护方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附件2:
如东县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日常考核评分细则
序号
分
类
条
目
考核内容及管护要求
分值
扣分细则
1
花木
长势
20分
1
绿地内树木无死株、断枝及明显枯枝,树木无大片光秃落叶。
6
1.死树,扣1分/株
2.断枝、枯叶、大片光秃落叶,扣1分/处
3.死树清理后未填穴,扣0.5分/个
2
绿地内乔灌木有缺株,绿篱及满种模纹、草花有空缺应及时补缺,少数树种因季节不能及时补种除外。草花及时更换,生长良好。苗木补栽须填写苗木进场报验单,报监理、业主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栽植。
6
1.乔木、花灌木未及时补缺,扣1分/株
2.绿篱、色块模纹及草花未及时补缺,扣0.5分/㎡
3.绿地内有明显“黄土露天”现象,扣2分/处
4.草花未及时清除残花、枯叶,扣1分/处;
5.绿地内季节性花卉未及时更换的,1平方米扣1分,以此累计扣分
6.未及时办理苗木补栽进场报验手续的,一次扣6分
3
绿地内树木无倾斜、倒歪现象,高大乔木在大风来临时应采取防倒有效措施,因台风等灾害天气造成树木倒伏时,应及时扶正支撑倒伏树木,支撑须整齐完好。
2
1.正常情况下,绿地内乔木、花灌木有倒伏现象,扣1分/株
2.因灾害天气造成树木倒伏,应在规定时间内扶正支撑,逾期扣1分/株
3.无有效措施(支撑残缺零散等)导致高大乔木倒伏,扣0.5分/株
4.支撑不牢固或不完整,扣0.5分/处
4
草坪应长势良好,无黄化、积水及明显杂草未拔除迹象。草坪应无空缺,如有空缺应及时重播或补种。
6
1.草坪有黄化、枯死现象,扣2分/处
2.有积水现象扣1分/处
3.有明显杂草未拔除现象,扣2分/处
4.草坪有空缺,未按规定及时完成补种的扣2分/次
5.黑麦草追播而未达标的扣2分/次。
2
整枝
修剪
12分
5
树木修剪规范整齐,定枝、整枝合理均匀;花灌木修剪及时、准确;色块、绿篱适期修剪,曲线润畅,轮廓明显,不脱脚,不缺损,三面整齐平整,球类修剪圆整。
3
1.不及时修剪,扣2分
2.不按要求乱修剪,扣2分,
3.有脱脚、缺损,扣1分/处
4.绿篱修剪面不平不直,宽度、高度不一致,扣1分/处
5.球类修整不圆整扣1分/处
6
根据树木习性及时修剪剥芽,修剪符合要求,树木通风透光良好。
3
1.树木未及时修剪剥芽或仍有枯枝现象,扣0.1分/株
2.乔木萌蘖芽未及时剥除的扣0.1分/株,
3.修剪不当造成树木失去观赏效果扣2分/株
7
草坪适时进行修剪,修剪面平整,边角无遗留,草屑及时扫尽运出。草坪修剪高度一般情况为冷季型为6-8㎝;暖季型4-6㎝。
3
1.修剪面不平,边角有遗留,扣0.5分/处
2.修剪后草屑未及时扫尽运出,扣0.5分/处
3.不及时修剪,扣2分/处
8
对绿地内遮挡交通警示牌或与架空线路、高压线、路灯、公交车相矛盾的植物及时修剪。
3
1.经查修剪不及时的扣1分/次
2.应修剪不及时引发事故的,一次扣3分并依法承担责任
3
卫生
保洁
10分
9
每天全天候保洁,及时清理绿地、广场、假山等处垃圾、杂物、无卫生死角。
5
1.发现有垃圾及修剪树枝,扣0.5分/处
10
园林建筑小品等设施保持清洁、卫生,水池定期清理换水,水体无漂浮物,喷泉按要求开放。
3
1.有一项内容达不到要求,扣1分
11
树木修剪后枝叶、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过夜,做到不乱丢不乱抛。
2
1.检查中发现或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12
绿地内树干无拉铁丝、搭棚、缠绕绳索晾晒衣物等破坏树木生长的现象。
2
1.树干有前者所述破坏树木生长的现象,每处扣1分
4
植物
保护
14分
13
发现病虫害应积极防治,效果明显。
6
1.发现病虫害不及时防治,有明显病虫害症状扣3分/次
2.大面积病虫害现象扣6分
14
使用农药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配比、用量正确,无药害产生。
2
1.使用农药不当发生药害,致使植物落叶死亡,扣2分
15
因大枝修剪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树体较大面积的伤口要及时消毒防腐处理,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
2
1.树体伤口或树洞因未及时处理而腐烂,每处扣1分
16
结合冬季树木涂白、修剪,及时清理消灭越冬虫蛹、虫茧、虫穴及有关病原体。
4
1.不及时树木涂白、修剪扣2分
2.不实施灭蛹灭茧清除虫穴等扣2分
5
松土
除草
11分
17
绿地每年一次松土,保持土壤疏松,松土深度不伤根系。
1
1.土壤板结,长期不疏松,扣1分/处
18
树穴整修,草坪内树穴与色块及时切边,草坪与树木、色块、草花应有分隔沟。
2
1.树穴、绿篱等不及时切边,草坪与树木、色块、草花等无明显分隔沟,扣2分/处
19
绿篱色块、草坪内未经批准严禁使用除草剂。
6
1.未经批准使用除草剂,扣2分/处
20
绿地内无违章乱种植。无杂草
2
1.发现绿地内有乱种农作物,扣2分/处
2.绿地内有杂草清除不彻底的,发现一处有5平方米以下的扣1分,5平方米以上的扣2分,杂草基本未清除的扣5分。
3.杂草清除后未及时隐埋或清运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6
施肥 6分
21
乔灌木、草坪等植物全年施肥不少于两次,每年休眠期施基肥,生长期施一次追肥,规范操作,施肥后及时覆盖。
6
1.不按规定(计划)施肥,扣4分
2.偷工减料,发现一次扣2分
3.如发生肥害,发现一次扣2分,致使植物死亡加倍扣
4.施肥未通知园林处人员到场,扣1分/次
7
浇灌
排水
3分
22
根据季节和实际,对绿化树木及草坪进行适时浇水、喷水、抗旱,确保正常生长。
2
1.未及时浇水、喷水,致使树木、草坪生长不良,扣2分/处
2.致使植物枯死的加倍扣分
23
绿地花池草坪内不积水,坑坑洼洼必须及时填平或疏通排水,确保雨后积水及时排除。
1
1.雨后绿地、花池、草坪有积水,扣1分/处
8
园林
设施
6分
24
护栏、花坛、园路、铺装、花钵、花箱、座凳、园林小品、喷泉水池等园林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发现损坏及时汇报并修复。
3
1.园林设施遭人为破坏未及时汇报和修复的,发现一次扣2分。
25
木质护栏、方亭等园林设施每年应进行油漆维护;各养护标段内必须设立公示牌。
3
1.设施未按规定及时油漆维护的,发现一次扣2分
2.养护标段内无公示牌的,扣1分
9
其它 18分
26
广场绿地秩序良好,无车辆乱停乱放及无证流动摊贩现象。
2
1.有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扣1分/处
2.发现秩序混乱及无证摊贩现象,扣2分/处
27
管护组织制度全,工作有台帐,养护日记记录全,每月25日前及时上报月度小结及计划。
2
1.上报不及时,上报项目不全,扣1分/次
2.不按规定上报小结和计划的,扣2分/次。
3.抽查无养护台账扣2分。
28
着装仪容整洁上岗,养护管理规范。
2
1.管护人员仪容不整,不统一着装上岗,扣1分
29
准时参加会议、活动及各类业务培训。
2
1.例会迟到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
30
养护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到位,及时完成指令性任务,数字化城管反映问题及时整改。养护人员全天候养护,通讯畅通;发现破坏绿化现象能及时汇报,并在第一时间内制止。(通知执法部门、养护科)基建移伐施工任务单回复须及时。
6
1.养护项目责任人每月未达15个工作日,扣2分
2.指令性或当月计划任务未及时完成扣2分/次
3.养护人员全天候作业,如不在岗,发现一次扣2分
4.通讯不畅有一次扣1分
5.发现毁绿未及时制止上报,扣6分
6.基建伐移施工任务单回复不及时,则扣1分/次
31
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社区、居民反映管护存在问题。
2
1.反映问题经查属实的,有一次扣2分。
32
根据《安全生产法》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作业;养护人员在机动车道绿化带内作业时,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注。
2
1.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扣2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全扣
2.养护人员在机动车道绿化带内作业时,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不设立的扣2分/次
附件3:
如东县城市绿化日常养护考核评分表
项目名称:
养护单位:
序号
分
类
条目
分
值
扣分细则
具体路段考核扣分原因
扣
分
1
绿化
长势
20分
1
6
1.死树,扣1分/株
2.断枝、枯叶、大片光秃落叶,扣1分/处
3.死树清理后未填穴,扣0.5分/个
2
6
1.乔木、花灌木未及时补缺,扣1分/株
2.绿篱、色块模纹及草花未及时补缺,扣0.5分/㎡
3.绿地内有明显“黄土露天”现象,扣2分/处
4.草花未及时清除残花、枯叶,扣1分/处;
5.绿地内季节性花卉未及时更换的,1平方米扣1分,以此累计扣分
6.未及时办理苗木补栽进场报验手续的,一次扣6分
3
2
1.正常情况下,绿地内乔木、花灌木有倒伏现象,扣1分/株
2.因灾害天气造成树木倒伏,应在规定时间内扶正支撑,逾期扣1分/株
3.无有效措施(支撑残缺零散等)导致高大乔木倒伏,扣0.5分/株
4.支撑不牢固或不完整,扣0.5分/处
4
6
1.草坪有黄化、枯死现象,扣2分/处
2.有积水现象扣1分/处
3.有明显杂草未拔除现象,扣2分/处
4.草坪有空缺,未按规定及时完成补种的扣2分/次
5.黑麦草追播而未达标的扣2分/次。
2
整枝
修剪
12分
5
3
1.不及时修剪,扣2分
2.不按要求乱修剪,扣2分
3.有脱脚、缺损,扣1分/处
4.绿篱修剪面不平不直,宽度、高度不一致,扣1分/处
5.球类修整不圆整扣1分/处
6
3
1.树木未及时修剪剥芽或仍有枯枝现象,扣0.1分/株
2.乔木萌蘖芽未及时剥除的扣0.1分/株
3.修剪不当造成树木失去观赏效果扣2分/株
7
3
1.修剪面不平,边角有遗留,扣0.5分/处
2.修剪后草屑未及时扫尽运出,扣0.5分/处
3.不及时修剪,扣2分/处
8
3
1.经查修剪不及时的扣1分/次
2.应修剪不及时引发事故的,一次扣3分并依法承担责任
3
卫生
保洁
10分
9
3
1.发现有垃圾及修剪树枝,扣0.5分/处
10
3
1.有一项内容达不到要求,扣1分
11
2
1.检查中发现或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12
2
1.树干有前者所述破坏树木生长的现象,每处扣1分
4
植物
保护
14分
13
6
1.发现病虫害不及时防治,有明显病虫害症状扣3分/次
2.大面积病虫害现象扣6分
14
2
1.使用农药不当发生药害,致使植物落叶死亡,扣2分
15
2
1.树体伤口或树洞因未及时处理而腐烂,每处扣1分
16
4
1.不及时树木涂白扣2分,涂白不规范扣1分
2.不实施灭蛹灭茧清除虫穴等扣2分
5
松土
除草
11分
17
1
1.土壤板结,长期不疏松,扣1分/处
18
2
1.树穴、绿篱等不及时切边,草坪与树木、色块、草花等无明显分隔沟,扣2分/处
19
2
1.未经批准使用除草剂,扣2分/处
20
6
1.发现绿地内有乱种农作物,扣2分/处
2.绿地内有杂草清除不彻底的,发现一处有5平方米以下的扣1分,5平方米以上的扣2分,杂草基本未清除的扣5分。
3.杂草清除后未及时隐埋或清运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6
施肥 6分
21
6
1.不按规定(计划)施肥,扣4分
2.偷工减料,漏施、少施等扣1分。
3.如发生肥害,发现一次扣2分,致使植物死亡加倍扣分
4.施肥未通知园林处人员到场监督,扣1分/次
7
浇灌
排水
3分
22
2
1.天气连续干旱5日及以上未及时浇水扣2分,浇水未浇透扣1分。
2.未及时浇水、喷水,致使树木、草坪生长不良,扣2分/处
3.浇水人员操作不规范,如水车驾驶员兼顾浇水、绿地内泥土被冲至路面等,发现1次扣1分。
3.未及时喷水除尘,园林植物污浊的扣1分。
4.致使植物枯死的加倍扣分
23
1
1.雨后绿地、花池、草坪有积水,扣1分/处
2.未在限定时间内排涝的扣2分
8
园林
设施
6分
24
3
1.园林设施遭人为破坏未及时汇报和修复的,发现一次扣2分。
25
3
1.设施未按规定及时油漆维护的,发现一次扣2分
2.养护标段内无公示牌的,扣1分
9
其它 18分
26
2
1.有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扣1分/处
2.发现秩序混乱及无证摊贩现象,扣2分/处
27
2
1.上报不及时,上报项目不全,扣1分/次
2.不按规定上报小结和计划的,扣2分/次。
3.抽查无养护台账扣2分。
28
2
1.管护人员仪容不整,不统一着装上岗,扣1分
29
2
1.例会迟到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
30
6
1.养护项目责任人每月未达15个工作日,扣2分
2.指令性或当月计划任务未及时完成扣2分/次
3.养护人员全天候作业,如不在岗,发现一次扣2分
4.通讯不畅有一次扣1分
5.发现毁绿未及时制止上报,扣6分
6.基建伐移施工任务单回复不及时,则扣1分/次
31
2
1.反映问题经查属实的,有一次扣2分。
32
2
1.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扣2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全扣
2.养护人员在机动车道绿化带内作业时,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不设立的扣2分/次
考核部门及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绿化工程交接单
养护工程名称
移交原
工程名称
具体地段
交接时间
移交内容
绿地面积(m2)
工程类别
园建面积(m2)
绿地性质
水体面积(m2)
约定事项
1、交接双方必须保证工程量交接清单的数据真实可靠,监管单位负责组织抽查,当抽查发现不实的工程量时,该项目竣工移交送审的时间推延一个月,一个月内的工程养护任务由接管单位无偿负责,期满后由施工单位和接管单位对该工程的工程量重新组织上报。
2、接管单位在接管前可以对现场树木的成活情况提出异议,并形成报告提交监管单位,如在交接签字盖章前未提交书面报告,视作已认同交接盖章的所有工程量。
3、工程移交后,所有树木的成活率由接管单位负责,当树木出现死亡现象时,接管单位必须无条件补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与参与交接的其他各方无涉。
4、交接的工程量清单作为交接单的附件,四方盖章后与交接单一并报监管单位存档。
参加交接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
或原养护单位
接管单位
监管单位
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参加交接人员
单位名称
姓名
备注
制表单位:如东县园林管理处
抄送:市建设局,县纪委、县监察局。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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