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的大局,现将《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
工作指导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办法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环保 宣教 指导办法 通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制定本指导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是指通过有效的形式、方法和手段将环境保护的知识、理念和政策法规等传播给社会公众,以影响公众并使公众接受的实践活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不断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在内容和形式上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接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是公民的权利,环境保护部积极倡导和鼓励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有义务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宣传教育司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部的宣传教育工作,对部机关和宣教直属单位(指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和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下同)以及环保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宣传教育司指导、协调部机关和宣教直属单位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年度活动计划和备案制度。每年年初(一月份至三月份)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宣教直属单位提出全年宣传教育活动计划,经宣传教育司汇总审核,报环境保护部领导批准执行。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因业务工作需要,以部名义组织宣传教育活动的,须会商宣传教育司,由宣传教育司提出意见后报部领导审定。
第七条 宣教直属单位承办环境保护部常设性宣传教育活动项目,应在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工作方案,经宣传教育司审定后执行。宣教直属单位承办的环境保护部常设性宣传教育活动项目未经请示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宣教直属单位确需以环境保护部名义主办的计划外宣传教育活动,须于活动前20日向宣传教育司报送书面请示并附详细的活动方案,由宣传教育司审核并报部领导审定后回复。
第九条 宣教直属单位举办重大宣传教育活动的,须于活动前10日通过宣传教育司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书面请示并附详细的活动方案,由宣传教育司审定后回复。拟邀请环境保护部领导出席的,须于活动前10日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书面请示并附详细的活动方案,由宣传教育司审核并报部领导审定后回复。非宣教直属单位举办重大宣传教育活动应向部机关主管业务司局书面请示,由主管业务司局与宣传教育司协商。
第十条 宣教直属单位承办环境保护部有关司局宣传教育活动,须由有关司局以签报形式与宣传教育司协商并附详细的活动方案,宣传教育司审核同意后,向宣教直属单位下达任务。
第十一条 宣教直属单位承办的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活动项目不得转交给第三方承办。环境保护部及宣教直属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强拉社会赞助,不得接受环保违法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赞助,不得接受来自境外的非正常赞助。
第三章 宣传品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环境保护部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印制和下发的各类宣传品(如海报、折页、手册、磁带、光盘等)须报宣传教育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普发宣传品应提前15日以签报形式与宣传教育司协商并附拟普发宣传品的相关资料。宣教直属单位普发宣传品,应提前15日向宣传教育司报告并备案。
第十四条 各类宣传品的内容和形式应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并不得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四章 宣教系统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需要地方环保宣教部门配合的重大宣传教育活动,须提前以签报形式商宣传教育司,由宣传教育司按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宣教直属单位不得自行对地方下发布置安排宣教工作的文件,就某项具体业务工作需要发文商请相关地方环保宣教部门支持配合的,应报宣传教育司审核后,按照环境保护部公文管理规定下发。
第十七条 宣教直属单位召开地方环保宣教部门人员参加的会议,应向宣传教育司报批,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召开。若召开专题研究本系统业务项目的宣教会议,须向宣传教育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指导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及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的各项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本指导办法由宣传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导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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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办法》的通知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1090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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