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麻城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的通 知
(麻政规〔2019〕5号)
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龟峰山风景区管理处,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6日
麻城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养和恢复行为,养护范围包括公路路面、路基、桥涵、附属设施及公路绿化。
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农村公路的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指路牌、安全设施、养护设施和绿化林木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干扰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5米、乡道不少于10米、村道用地外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的范围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龟峰山风景区管理处、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下同)在市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市交通运输局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在市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社区)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黄冈市有关农村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制订全市农村公路的相关管理规定,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四)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区间客、货运输市场管理及乡(镇)五级客运站、物流站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林业、水利和湖泊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黄冈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黄冈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农村公路渡口以及客运站场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和其他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并依法进行招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并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筹劳的村道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在市交通运输局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村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可以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有相关工程设计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黄冈市交通运输局实施。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六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技术专家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公示牌,公示项目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考评结果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与质量管理。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缺陷或者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应当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一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市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做到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确保行车通畅。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市交通运输局应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五条 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开展路况巡查,发现道路损坏、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时,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协同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省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2500元。
(二)市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省补助标准配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实际需要,安排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第三十二条 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融资渠道,探索采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路林置换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资金,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鼓励和支持义务养护农村公路。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由市交通运输局实行动态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审计局对上年度的公路养护费及大、中修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年初对市交通运输局上年度争取、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包括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争取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和经营农村公路路产、路权所得资金等)工作业绩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适当调整对市交通运输局的工作经费支持额度。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要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等制度。市政府组织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养护配套资金,并对在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黄冈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5年10月1日印发的《麻城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麻政规〔20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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