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2月,路桥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路桥区路桥街道人峰社区山水华庭商城街时,发现王某在搬离商城街X号房屋南侧花坛中的两颗铁树,现场部分花坛已改建为水泥台阶(将近完工)。
经初步询问获悉,王某为自家经营需要和通行方便,改造花坛修建台阶。
执法人员经向山水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园林管理处了解情况,认为王某涉嫌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该局依法予以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委托评估等,对王某所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
违法事实
①当事人王某为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人峰社区山水华庭商城街X号房屋所有权人。山水华庭小区绿地工程于2006年1月11日通过绿化竣工验收,其中小区东门北侧、商城街356号南侧按规划建有一个花坛(种有四棵苏铁)。
证据:台州市路桥区园林管理处提供的《山水华庭绿化竣工验收平面图》以及回函。
②当事人王某为自身通行和经营需要,约从2015年3月起至2017年2月27日被本机关查处时止,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上述花坛东侧部分原种植的二棵苏铁挖掘搬离。
证据:山水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当事人王某的询问笔录。
③当事人王某将该部分花坛(东西长约7.3米、南北宽约1.5米)改建成为水泥台阶。
证据:山水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当事人王某的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平面图。
④经台州市路桥区园林管理处评估,被处罚人改变使用性质的上述城市绿地绿化补偿费为人民币14300元,损坏的苗木价值为人民币800元。
证据:台州市路桥区园林管理处回函。
行政处罚
该局依法责令王某将改变使用性质的绿地恢复原状后,王某立即着手整改。
鉴于王某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并对其改变使用性质的绿地进行了恢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简析
1.关于行为定性
王某擅自破坏城市绿地以修建台阶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十八条第一款“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二十条第四项“破坏城市树木”、二十二条第一款“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三条法规,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并参照“从一重处原则”,应认定为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
本案中王某自始至终只有一个违法目的即“改变花坛绿地使用性质修建台阶”,只是其达成目的所实施的准备行为违反了其他法律,这些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将花坛改建台阶必然破坏绿地),当以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2.关于如何确定上述绿地属于城市绿地
该局向路桥区园林管理处(路桥区城市绿化工作主管部门)调取书证、询问山水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当事人王某,根据园林管理处提供的《山水华庭绿化竣工验收平面图》和《回函》、山水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当事人王某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明确证实了山水华庭小区东门北侧、商城街X号南侧是规划确定的已建城市绿地 (原种有四棵苏铁的花坛)。
3.关于如何确定罚款金额
本案当事人王某违法行为定性为“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根据《浙江省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根据台州市路桥区园林管理处《回函》,证明当事人王某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具体面积(东西长约7.3米、南北宽约1.5米)、绿化补偿费(14300元)、损坏树木的价值(800元),因此本案应当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鉴于王某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并对其改变使用性质的绿地进行了恢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处绿化补偿费的1倍罚款人民币14300元。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路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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