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平法宣 平顶山中院
湛河法院一级法官 王红梅
“安全食品”应当是一个广义概念,需满足卫生、营养、标签等多个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食品”。
小赵花费684元,从某网店购买“泰国蝴蝶豌豆茉莉花茶”(有蝶豆花成分)12包,服用后出现拉肚子等情况。
蝶豆花,别名蓝蝶花、蓝蝴蝶、蝴蝶蓝花等,嫩荚可食,花可用来染色,根可入药。目前,“蝶豆”“蝶豆花”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也不在法律法规禁止食品中添加、使用的名单以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目录中。
按照包装上的中文信息,小赵无法联系上经销商,而且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也没有公司注册信息。同时,涉事网店只有采购发票,无法提供海关检验检疫和海关报关单等进货手续。
申请平台退款后,小赵以进货手续缺少、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理由,向湛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铺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金即68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小赵在网店购买的案涉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标准,应为有效。
Q1:食品原料数据库里没有“蝶豆”“蝶豆花”,该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经查询,案涉产品中的蝶豆(花)并未在食品原料数据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详见文末),并非“无毒、无害、有营养”食品就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中,案涉商品虽有中文标签,但中文标签中的经销商并不存在,该公司存在虚假标注行为。此外,该公司在小赵催要下,并未提供采购凭证,也没提供海关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商品做出的检验,及相关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和海关报关手续。
因此,该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Q2:公司是否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详见文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标准》(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详见文末),对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法院支持小赵索要十倍价款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湛河法院 图像/湛河法院
原标题:《含有“蝶豆(花)”的食品,是“安全食品”吗?丨鹰城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