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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2005年9月23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及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的证明材料;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认为生产、经营条件满足疫木安全利用要求的,附专家论证意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

    2、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3、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企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流程:企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及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的证明材料;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认为生产、经营条件满足疫木安全利用要求的,附专家论证意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

    2、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3、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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