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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蛋白制品通用标准(5页)

大豆蛋白制品通用标准 CXS 175-1989 1989 年通过,2019 年修正 NB059/ Ch. 2 CXS 175- 1989 1. 范 围 本标准适用于用大豆(Glycine Max. L. 品种)经分离和提取加工程序制备而成的植物 蛋白制品 (VPP )。这些产品用于进一步加工的食品和食品加工业。 2. 说 明 本标准所涉及大豆蛋白制品(SPP )是采用特定方式降低或去除大豆中主要非蛋白质 成分(水分、脂肪、碳水化合物),使蛋白(N x 6.25 )含量达到: - 大豆蛋白粉(SPF )蛋白质含量≥50% ,且65%; - 浓缩大豆蛋白(SPC )蛋白质含量≥65% ,且90%; - 分离大豆蛋白(SPI )蛋白质含量≥90% 。 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基数为除添加的维生素类、矿物质之外的产品干重。 3. 基本成分和质量与营养指标 3.1 原 料 按照良好操作规范,基本上无其他种子和外来物质的,清洁、完好、成熟、干燥的 大豆种子,或满足本标准所要求的低蛋白含量的大豆蛋白制品(SPP )。 3.2 大豆蛋白制品 (SPP )应符合下述成分要求: 3.2.1 水分含量不超过 10% (质量分数)。 3.2.2 粗蛋白 (N6.25 )应: - 大豆蛋白粉(SPF )蛋白质含量≥50% ,且65% ; - 浓缩大豆蛋白(SPC )蛋白质含量≥65% ,且90% ; - 分离大豆蛋白(SPI )蛋白质含量≥90% 。 以除添加的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和食品添加剂之外的干重计。 3.2.3 灰分 灼烧灰分量不应超过 8% (以干重计)。 3.2.4 脂肪 残留脂肪量应与良好操作规范一致。 CXS 175- 1989 3 3.2.5 粗纤维含量应不超过: - 大豆蛋白粉(SPF ):5% ; - 浓缩大豆蛋白(SPC ):6% ; - 分离大豆蛋白 (SPI ):0.5% 。 以干重计。 3.3 可选配料 (a) 碳水化合物,包括糖; (b) 食用油脂; (c) 其他蛋白制品; (d) 维生素类和矿物质类; (e) 食盐; (f) 香草和香料。 3.4 营养指标 加工过程应严格控制并充分保证成品具有最优风味和可口性,也要控制如胰蛋白酶 抑制剂、血凝素等的使用。在必须控制胰蛋白酶抑制剂活性的食品中,其最大允许量应 根据最终产品确定。某些大豆蛋白制品(SPP )需要在低温条件下生产,以避免蛋白质 溶解和酶活性丧失。特殊用途大豆蛋白制品(SPP )在经适当的热处理后,应检测蛋白 营养价值。热处理不应太剧烈,以避免严重影响营养价值。 4. 食品添加剂 4.1 加工助剂 大豆蛋白制品(SPP )的加工过程中可采用下述加工助剂: 符合本标准的产品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应符合《加工助剂物质使用指南》(CXG 75-2010 )。 - 酸度调节剂; - 消泡剂; - 固化剂; - 酶制剂; - 萃取剂; 4 CXS 175- 1989 - 防尘剂; - 面粉加工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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