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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判了!毒品种子不得交易

12月23日,同心县人民法院法官前往王团镇开展“以案释法”禁毒宣传活动。在王团法庭对被告人买某、买某某、马某某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千元、三千元。该案系同心县首例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买某等三人到宁夏中卫市兴仁镇粮食市场购买大量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欲制作食品麻腐。其中被告人买某购买11袋,被告人买某某与马某某分别购买4袋,共计转账6300元。禁毒专干入户宣传时发现三被告人家中放置的大麻种子,便将涉案物品全部扣押,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侦查人员对上述大麻种子依法予以扣押并称量,经称量,从买某处查获的11袋毒品大麻种子疑似物共计净重468.45公斤,从买某某处查获的4袋毒品大麻种子疑似物共计净重170.80公斤,从马某某处查获的4袋毒品大麻种子疑似物共计净重166.05公斤,经鉴定,查获的物品经检验均为大麻科大麻属大麻种植物,发芽率平均在80%以上。

三名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认为购买大麻种子是为了制作食品麻腐,其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考虑到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初犯、偶犯,依法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同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团镇动员组织各村社群众120人在王团法庭参加了旁听。

宣判结束后,法官向群众发放宣传彩页、宣传单,并结合该案向现场群众介绍了该罪名可能涉及的毒品原植物种子的种类及各种违法犯罪情形,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仔细解答了群众提出的疑问。现场群众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前并不知道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大麻种子是违法行为,通过此次“以案释法”宣传,提高了自己的法律认识,并表示将自觉抵制毒品,积极告知身边的人相关规定,以免其他百姓重蹈覆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本文来源:同心县人民法院,特致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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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判了!毒品种子不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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