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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说法】关于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你了解多少?

近日,花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原告因左膝及左肩疼痛入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肩袖损伤,2、左肩峰撞击综合征,3、高血压病。被告为原告行左肩袖损伤修复术治疗,原告术后出现脑梗偏瘫。原告出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左肩袖损伤;左肩峰撞击综合征;高血压病。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术后出现脑梗等系列后果,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进行相关赔偿。

法院审理

承办人受理本案后为查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原因力大小,经当事人申请后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建议医方为次要原因。随后,就原告的伤残程度及三期亦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本案主要涉及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问题。此类案件具体而言其争议的焦点在于:患者应否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

一、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纠纷案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因医疗行为的专业性等原因,患者在举证方面相对于医疗机构属于弱势一方。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过错推定原则,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审判实务中,患者对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存在举证难的困境,当患者无法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通过鉴定机构对患者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资料的鉴定,进而得出鉴定结果,将医疗损害鉴定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依据。

二、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是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最具争议、最复杂、最疑难的问题,存在多种学说。在实务中,医疗纠纷案件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指医疗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要医疗行为过错有引起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同时实际上又发生损害后果的事实,即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中,在对因果关系认定时,首先应以医疗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在认定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后,则需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并非依法官个人主观臆断,而是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同时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法律政策、法律价值、免责事由等因素确定各方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本案,根据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综合考量本案的损害结果,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0%的赔偿责任。另外,鉴定费系因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额外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全额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原标题:《【“花”式说法】关于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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