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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13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移送函,反映某小红书博主涉嫌发布未经审查、虚假且保证功效的保健食品广告。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小红书博主季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该小红书账号于2023年9月24日发布了未经审查的视频。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后续调查中,当事人季某某虽提供了经审查的广告审查证明,但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

相关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110元。

案件提醒

网红博主等广告发布主体在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时,务必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严禁发布。若已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进行改动,必须重新申请广告审查。发布的内容必须确保真实、合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使用虚假、夸大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应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广告发布者应对所推荐的产品负责,认真核验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并留存相关记录以备查。在此,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保健食品广告存在相关问题,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下一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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