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24年审理涉毒品案件、开展禁毒工作的情况。
截至6月20日,全市法院共审结涉毒品犯罪案件85件121人,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60件94人,容留他人吸毒罪18件20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6件6人,非法持有毒品罪1件1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全市法院新收涉毒品犯罪案件减少51件,同比下降37.5%,涉毒品犯罪总人数减少45人,同比下降27.11%,涉毒品犯罪案件总数及总人数较上年均有大幅下降,禁毒工作成效明显。
全市法院通过公开审判、集中宣判、组织旁听,以及进社区、进学校、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活动,深化宣传教育。截至6月20日,全市法院通过线上发布涉毒品犯罪相关宣传案例20次,线下进社区、进学校普法宣传27次,发放预防毒品宣传资料2850份,371人次到法院旁听涉毒品犯罪案件。
当天上午,全市法院对16件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20名被告人中,12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6人被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1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1人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工作及巩固提升禁毒“大扫除”成效,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助力推动禁毒示范城市建设,以禁毒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为深入推进“强省会”行动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从钟某处购买依托咪酯,再将所购买的依托咪酯加价销售给吸毒人员董某某、张某某等人,后吸毒人员将依托咪酯添加至香烟内作为毒品的替代品吸食。经查实,2024年1月6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分五次将依托咪酯以每克70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董某某;2024年1月7日,将5克依托咪酯以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等人。
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逃避打击,掩饰其毒资的性质和来源,使用本人注册的微信收取吸毒人员董某某的毒资之后,将毒资转移至其妻子谢某某身份注册认证的微信账号,再以提现的方式将毒资转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谭某某也因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其毒品再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
2024年1月13日22时至2024年1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福和杨某提供自己开设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某楼某酒店的房间,邀约何某洋、罗某、罗某熔一起吸食毒品依托咪酯(酸)。经对杨某福、杨某等五人的尿液进行依托咪酯(酸)检测,检测结果均呈依托咪酯(酸)阳性。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福、杨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三
2024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平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与花果园街交叉处以9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给夏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杨某平所贩卖给夏某某的依托咪酯电子烟烟油重量为1.17克,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平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贵阳网
编辑|赵子滟
统筹|干江沄
编审|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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