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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政务服务网 凉山州政策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花卉企业入驻西昌市太美现代花卉科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西府发〔 2020〕38号

各乡(镇)街道办、市级各部门:

  为做好我市现代花卉产业园区相关作经市政府研 究同意,现将《鼓励花卉企业入驻西昌市太美现代花卉科 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关于鼓励花卉企业入驻西昌市太美现代花卉科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

  西昌市现代花卉产业园区位于西昌市礼州镇,其中, 在建的西昌市太美现代花卉科技园占地3500亩,是西昌 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科学选址,规模化发展的建设 部署,实行政府主导、业主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已成功 创建市级、州级产业园区,并积极争创省级、国家级的现 代花卉产业示范园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决策部署, 加快我市园区建设,按照《中共西昌市委 西昌市人民政 府关于加快现代花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西委发〔2012〕 6号)、《中共西昌市委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关于促 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19〕 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新要求、新形势, 为进一步鼓励相关企业、特别是市境内为支持国家建设、 拆迁后主动迁入西昌市现代花卉产业园区-西昌市太美现 代花卉科技园,开展花卉生产,推动我市花卉产业规模化、 标准化、集约化、产业化建设进程的企业,特制定以下激 励政策措施:

  一、执行西委发〔2012〕6号'〔2019〕5号文件的园 区发展政策、税收政策、融资政策、运输政策和对获得品

  牌等的奖励政策

  (一)园区发展政策。

  1. 土地流转费补助政策

  (1) 土地流转费补助政策期限为10年;

  (2)生产盆花的花卉企业,前5年土地流转费政府统 一按1000元/亩/年(人民币)给予补助;生产苗木及鲜 切花的企业,前5年土地流转费政府统一按500元/亩/年 (人民币)给予补助;生产盆花、生产苗木及鲜切花的花 卉企业,后5年统一按照当年土地流转费的10%给予补助;

  (3) 土地流转费补助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严 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应收土地流转费与应付 土地流转费补助资金,按年度分列同步实施;土地流转费 政府补助部分,由园区管委会按年度核实申报,市财政按 规定程序审核办理并统一拨付到园区管委会(礼州镇人民 政府),再由园区管委会按程序完成土地流转费减免兑现 工作;实际土地流转费超出政府补助的部分,由花卉企业 按期支付。

  2.花卉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由市财政投入或整合项目资金,对园区进行水、电、 路、沟渠及通讯等“五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

  (二)税收政策。

  凡在西昌市注册的花卉企业,自产自销花卉初级产品,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 方式,免征增值税;凡在西昌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花卉企业,从事花卉种植的所得,采取“自行判别、申 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花卉种植的所得, 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 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融资政策。

  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协助注册花卉企业与凉山州农业 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联系提供信贷担保;开展银企、银协 合作,为花卉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四)运输政策。

  积极与铁路、航空和公路等运输部门协调,简化手续, 降低相关费用,落实运费减免优惠政策,逐步建立便捷、 高效的花卉产品绿色通道,免除过路费,降低运输成本。

  (五)对获得品牌的奖励政策。

  对积极开展品牌建设的花卉企业,以获奖证书为依据, 按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请及全套佐证资料后,市 级财政兑现奖补资金:

  1..新获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花企一次性补 助20万元,获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花企一次性补 助5万元。

  2..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花卉新品种并通过省级 或以上部门审定的,每审定合格一个新品种,一次性奖励 5万元。

  3..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 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 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国家地 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经园区审核批准,进入园区的花卉企业,其附属 设施用地政策,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 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执行。

  三、 对市境内为支持国家建设拆迁入驻的花卉企业, 经公示公告并审核合格后,给予温室大棚建设补助

  (一)花卉企业拆迁后,入驻园区并新建一类温室大 棚,不超出拆迁面积的给予补助每平方米100元补助;超 出拆迁面积的,对新建的一类温室大棚越出部分给予每平 方米150元补助。

  (二)花卉企业拆迁后,入驻园区并新建二类温室大 棚,不超出拆迁面积的给予补助每平方米80元补助;超 出拆迁面积的,对新建的二类温室大棚超出部分给予每平 方米120元补助。

  (三)花卉企业拆迁后,入驻园区并新建三类温室大 棚,不超出拆迁面积的给予补助每平方米60元补助;超 出拆迁面积的,对新建的三类温室大棚超出部分给予每平 方米80元补助。

  (四)各类给予温室建设补助的标准不得超过各类温 室大棚造价的30%。

  四、对市境内为支持国家建设拆迁入驻的花卉企业,直接租赁园区统一修建的温室大棚开展花卉生产的,经公 示公告并审核合格后,给予温室大棚租赁费用补助

  (一)花卉企业拆迁后,入驻园区并租赁一类温室大 棚,不超出拆迁面积的给予补助每平方米10元补助;超 出拆迁面积的,对租赁的一类温室大棚超出部分给予每平 方米15元补助。

  (二)花卉企业拆迁后,入驻园区并租赁二类温室大 棚,不超出拆迁面积的给予补助每平方米8元补助;超出 拆迁面积的,对租赁的二类温室大棚超出部分给予每平方 米12元补助。

  (三)花卉企业拆迁后,入驻园区并租赁三类温室大 棚,不超出拆迁面积的给予补助每平方米6元补助;超出 拆迁面积的,对租赁的三类温室大棚超出部分给予每平方 米8元补助。

  (四)温室大棚租赁费用补助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 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应收温室大棚租 赁费与应付温室大棚租赁费补助资金,按年度分列同步实 施;温室大棚租赁费补助部分,由园区管委会按年度核实 申报,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并统一拨付到园区管委 会(礼州镇人民政府),再由园区管委会按程序完成温室 大棚租赁费减免兑现工作;实际温室大棚租赁费超出政府 补助的部分,由花卉企业按期支付;温室大棚租赁费补助 政策的补助期限为1。年。

  以上奖励政策,由西昌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若今后国家、省、州级相关部门出台相关关联的鼓励支持政 策,则遵照执行。

附件:《设施大棚分类标准》

附件

设施大棚分类标准

  一类温室大棚:钢骨架、覆双层充气散光膜、肩高 >6m.滚动铝合金苗床、电动反光上遮阳、电动保温遮 阳幕、喷灌系统、降温系统、升温保温系统、温室环境 自动控制系统、雨水回收系统、纯水供应系统、内循环 风机等,造价为500元/ m²及以上。

  二类温室大棚:钢骨架、覆单层散光膜、肩高》5m、 简易苗床、电动上遮阳、电动保温遮阳幕、简易喷灌系 统、喷雾补湿系统、升温保温系统、温室环境简易自动 控制系统、纯水供应系统、内循环风机等,造价为350 元/ m²及以上、500元/m²以下。

  三类温室大棚:钢骨架、覆单层散光膜、肩高》4m、 简易苗床、电动上遮阳、简易喷灌系统等,造价为200 元/m²及以上、350元/m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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