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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绿水青山 — 耀州区法院宣判一起盗挖花皮榔榆树案

“伐木要许可,毁树需担责”。近日,耀州区法院宣判一起盗挖花皮榔榆树案,被告人杨某、师某、景某分别以盗窃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师某、景某在耀州区某林场准备盗挖一株属集体所有的花皮榔榆树,通过韩某雇佣了铲车打算将林场内原有土路拓宽,便于将树运出。同时景某雇佣了四名挖树工人挖掘榔榆树,致树部分根系受损,后因铲车司机途中察觉修路的目的不正,不愿继续,被告人只能停止此次盗挖行为。

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师某、景某再次雇佣铲车到林场修路,准备继续盗挖榔榆树。在修路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盗挖集体的树木,遂来到现场,当场制止了违法行为,并经铲车司机的配合,于当日下午将被告人杨某、师某、景某抓获。

经认定,被盗花皮榔榆树价值60000元。经鉴定,被告人因修路而毁坏的林地4.5亩。另查明,现三名被告人已在毁坏林地栽植油松苗木,将植被恢复。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师某、景某盗挖价值巨大的集体所有的花皮榔榆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师某、景某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构成共同故意犯罪。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共同出资恢复被破坏植被,且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其盗窃行为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森林、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盗挖树木属于典型的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达到一定金额后将构成盗窃罪,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可能面临刑事惩罚,大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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