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黄县人民法院采用“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大合议庭模式审结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被告人李某、张某以盗伐林木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外,同时被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张某向宜黄县棠阴镇某村村民购买毛竹,其中有村民洪某的毛竹林13.5亩。经与洪某电话联系,不同意出售。因其他村民同意出售,考虑到洪某的毛竹数量不多,为了连片采伐、降低成本,李某、张某商量后认为即使洪某不同意,也可以把洪某的毛竹先行砍伐,事后再给予洪某补偿就行,便将洪某山场上的毛竹连同其他村民的一并采伐。2021年5月,洪某向宜黄县公安局报案。2021年6月16日,李某主动向宜黄县公安局投案,交待了犯罪事实。经鉴定,洪某山场被采伐的毛竹为2191株。案发后,李某、张某赔偿了洪某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2022年3月24日,经原江西省林业科学院相关专家评估,由于李某、张某的非法采伐行为,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修复损害费用合计人民币627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违反刑法规定,盗伐他人毛竹林13.5亩、毛竹2000多株,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该犯罪行为对宜黄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了一定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且两人认罪认罚。据此,法院依法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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